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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13 7:54:00

“城中村”上访:问题的三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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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上访:问题的三重困境
人,行贿送礼。主要反映村干部为求上级领导的信任和保护,拿公款行贿送礼,大吃大喝,对公益事业,对个别生活困难的家庭漠不关心、熟视无睹,引起众怒。3、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拿群众的血汗钱任意挥霍。从吃、穿、住、行到礼品,统统由集体承担,影响较坏。4、村干部长期占用集体款物,化公为私。一些村干部趁村级实物账目不全或混乱之机,长期占用集体款物,时间一长,变公为私,群众虽心中有数,但查无证据。5、村级领导干部产生不当,一些村主要领导的产生,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是上级指定或家族宗派势力影响的结果,违背了宪法规定,违背了广大群众的意愿;6、一些村干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党和国家给予的权力和家族势力,胡作非为,群众稍有不满,轻则处处刁难,威胁辱骂,重则殴打甚至非法拘禁;7、个别村干部,进行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活动,败坏了党风,不执行党的农村各项政策,我行我素,做起了南霸天、地头蛇,等等。

  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村庄治理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城市边缘区近郊“城中村”中,村庄治理问题则集中体现在围绕土地利用产生的经济问题及一些违法乱纪现象上。1987年以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令土地和土地市场的重要性及价值日渐凸显。迄今,土地事实上已成为价值最高的一种不动产。近几年来,由于绝大部分土地有偿出让是以协议形式出让为主,土地的高价值属性往往体现于土地流转,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平均为每亩12.97万元,其中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每亩23.47万元,后者是前者的近一倍。事实上,土地流转的增值部分并没有装入政府财政,而是大多数被政府之外的利益集团拿走了。所谓政府之外的利益集团指的是村集体领导、地产开发商和村民。村民得到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经过村集体领导这个中间环节,而地产开发商与村集体领导得到土地收益则要通过政府这个中间环节。显然,在整个土地市场收益的链条上,村庄领导与政府处在非常关键的位置上。对于土地由集体企业自主开发的那些“城中村”而言,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常常形成某种事实勾连:一方面是国家在扩张城市用地的过程中“剥夺”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村委会从中进行交易来获取收益。在整个利益集团链条中,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是被剥夺的最脆弱的一环。“城中村”上访表面上看是国家机构征地引起的土地纠纷,实际上不仅仅是由于失地,低价补偿给村民带来的生活保障危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看,则暴露了村集体领导利用体制缺陷借机违法操作,牟取利益的事实,从而表明村庄治理的问题化特征是蕴藏在土地矛盾背后的深层原因。

  3、体制垢病

  从传统的村庄治理结构来看,基层矛盾冲突主要反映在“税制”和“租制”的制度化关系变化中,税制反映了士绅和国家的关系,租制反映了士绅和农民的关系。国家对地方的税收体系不满,却不能打破它,原因是它对地方收税体系的依赖。农民逃税普遍,国家不得不使用地方精英代替监督,这减少了违交率,却给予了地方精英使用合法身份牟取私利的机会。这样,在国家控制之外的地方公务中,村庄精英利用士绅的官僚身份集聚财富、满足私利的过程普遍开始。8近现代以来,士绅统治乡村的历史被打破,政社一体的人民公社制度也被迫退出,这时候客观上需要新的治理方式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制下变化着的乡村秩序。村委会作为一个适应农村社会变迁的自发产物,不但可以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节省国家的治理成本,而且在经过制度化的建设后,完全可以纳入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这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就有了大力推行村民自治的治理动因。因此,在内外合力的作用下,村民自治逐步进入现行农村政治治理体制。9

  然而,被赋予了基层村社治理权力的乡村组织却继承了士绅牟利的传统,将手中掌握的社区公共权力当作追求个人私利的工具,化为攫取积累个人财富的“资本”。这种社区权力的资本化使用,直接导致了村干部对集体财产贪污和挥霍的腐败行为。乔纳森·安格(Jonathan Unger)认为在中国农村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行政体制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10由于在农村并没有完全建成民主、透明的基层政府,缺少监督的地方官员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任意使用权力。与此相应,农村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农民行使权力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农民的民主权利还不能得到保障。从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层面上看,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下存在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村社干部)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权利,而他们获得这一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财产所有人(村民)授权的,而是受命于一层又一层的上级行政领导。这种情况导致代理人目标函数中的“上级满意程度”居于优先的位置。由于是一种“非所有者”的委托,事实上的委托人(上级)就会比应该的委托人(村民)缺少监督的激励,因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利益并不直接。而且,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往往是一个委托人监督多个代理人(指一个乡要管几个村,一个村又要管几个队,在每一级都是一个“非所有者”委托人监督好多个下属组织的代理人),监督的分散使监督也更加困难,监督的费用也更高,从而可能失去监督。11这种状况将诱使代理人(们)欺上瞒下,无视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在现实中的对应的事例就是村社干部一方面蒙骗上级行贿送礼,另一方面自己贪污腐化,多吃多占,使集体所有的财产事实上“灰色私有化”为少数干部的个人财产。

  到了市场经济,随着村庄集体经济乡镇企业的发展,代表基层政权的村庄精英获得了一种新的合法身份,即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行动者。或者,可以称其为“政府经营者”。“政府经营者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公共资源,比如房产,比如土地,比如资金,这些都不是基层政权运用市场信誉及其偿还能力获得,而是运用它的‘政权’地位获得。政权地位意味着‘公’,意味着经营公共资源的合法性,意味着向公共集资的合理性,意味着其占有的‘公’有性质。然而,当‘公’的产业投资失败时,往往由‘公共大众’承担损失,政府经营者自己则不必承担赔偿的责任,它没有风险,只有收益”(张静,2000:52)。并且,由于政权经营者的这一特点,他们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远离国家利益,同时也没有贴近社会利益”,“他们日益成为脱离了原来行政监督的、同时未受到任何社会监督的、相对独立的、内聚紧密的资源垄断集团。他们的优先获益权,不是基于竞争、法定或确有经济远见得来——事实上,多数的政府企业投资并不成功,而是基于它们在原来行政体制中的优越地位,而现有的所有制体系保护了这种地位,给予这种地位相当多的恣意空间,使基层政权不必依赖社会的支持,甚至在与社会利益竞争或对立的结构中也能生存”(张静,2000:77)。这种新贵角色的形成引起了村民普遍的不公情绪。这说明,村庄精英与村民、国家形成的传统庇护与被庇护关系,随着新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出现了结构性的断裂,市场经济为村庄精英提供了全新的牟利机会,而政治与经济代表的双重正式身份又为其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

  另外,土地作为村庄集体资产的核心部分,其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为村庄统治者的牟利创造了条件。就一般性的解释来看,农村地权关系“从制度安排本身看,主要是缺乏明确规范的产权制度”、“产权关系不清晰”。这种表达不太精确。严格地说,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安排是一种“大事不糊涂,小事一塌糊涂”的制度安排。“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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