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必须保证出让土地的农民能够获取土地效用的替代机会。因此,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可衔接机制,使“农转居”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城市化的客观要求。
建国50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了一种低水平、广覆盖、以城市为主体、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建构的历程上看,十四大以前,我国户籍意义上的农民除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外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农民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
医疗则依赖于自身的积累。十四大以后,虽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试行)》,但由于该方案自身的局限性以及不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真正的保障需求,在经过了8年的试行后不得不放弃,而农村医疗保障至今依然举步维艰。所以,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城市社会保障则不同,无论是1951年的《劳动
保险条例》还是现在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都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上看,短短50年我国已经建立起西方国家需要几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主要面向城镇居民包括生、老、病、死、伤、残、育、抚以及社会救济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可是从内容上看,我们的保障并不是西方国家的高
福利主义保障,还仅仅是一种低水平的、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社会保障。尤其在农村,很多保障内容还是空白,表现为内容和范围之间的二元性。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整体贫弱的社会现实造成了农民对土地的严重依赖,土地成为了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
然而,在城市边缘区,随着城市化农转非、村改居进程的推进,大量城中村居民成为了既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又丧失了土地资源的边缘群体,他们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成为阻碍城市化进程、影响边缘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转居人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得到体现,他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劳动积累没有得到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在城市就业困难,进人城市生活的成本加大,农转居人员的生活水平较之转居前有所降低,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又面临着城市边缘区社会保障的缺位。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保留一块自己的土地,几乎就是自己的生命线,剥夺土地,等于剥夺他们的生命、为争得土地,农民铤而走险,集体反抗是必然的。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其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信访局2002年受理土地征用的信访达4116件,大部分聚焦在失地失业问题上。从地区分布看,浙、苏、闽、鲁、粤五省占了41%,这意味着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愈快,失地农民难题就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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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剥夺
尽管许多人都将农民看成只关注直接利益的人,他们表达不满的理由往往是直接利益所受到的损失,如负担、土地分配等等。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农民的不满不仅仅是针对某一项直接的利益损失,甚至一些对负担的抱怨和抗议也并非仅仅指向负担本身,而是以此为契机,传达一种更普遍的不满。6单纯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一定会引起农民社会普遍的不满和抗议,只有当这种行为违反了农民所公认的公正准则的时候才会引起公开的不满和抗议。当人们将农民看作“不患寡而患不均”时候,已经认识到农民的抗议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有关系。没有理念认知的行为尽管可以形成打家劫舍,但是不能形成农民群体的抗议,因此农民的抗议实际上表达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曾经指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7
村民上访不仅仅是生存危机的问题,“城中村”村民上访也并非是由于土地被剥夺造成的绝对贫困。事实上,近郊村庄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优势给村民提供了许多优于其他地区村民生存获益的条件和机会。许多“城中村”村民的综合经济收益甚至远远高于一般的城市居民。他们的不满主要来自于相对剥夺与公平缺失。按照社会学的理论,所谓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表明了社会经济剥夺的两种形式,即相对剥夺与绝对剥夺。相对剥夺一般指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们却又不算最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受到剥夺但又能够获得某种补偿的现象,有相对剥夺感的人的生活一般高于最低水平。绝对剥夺一般指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们同时也处于社会经济地位的最低层的现象。绝对剥夺使人生活于最低水平或“贫困线”之下。绝对剥夺主要涉及的是社会下层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相对剥夺则更多的涉及到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与发展条件的差别。比较而言,相对剥夺更可能引起不公平感,更有可能引起被剥夺者的不满与反抗。城市近郊村常常通过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保留村庄土地的权益,他们利用土地资源的优势兴办大市场,通过滚动土地租金收益来发展集体企业,从而获得了丰厚的资本收益,许多“城中村”企业拥有数亿元的资产。村民间接的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然而,一些“城中村”由于地薄人少,土地被国家分割征用所剩无几,集体企业没有借土地发展起来,村民也没有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在周边村庄普遍获益的情况下,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村庄比较的相对剥夺感使村民心存不满,从而容易引发矛盾。另外,在村民的小农意识中,土地的
社区属性表明大家人人有份,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分散经营又强化了土地的个体属性,许多“城中村”内部制订的有差别的土地补偿条件也造成了部分村民的相对剥夺感。因此,在许多村民看来,最合理的办法是把集体财产平均分掉。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靠经营土地兴办大市场搞企业集团还是靠“出卖”集体土地获取收益,村领导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与之相比,村民的间接收益微乎其微。在村庄内部的利益分配上,村民的相对剥夺感尤为强烈。在村民们看来,村领导是靠集体土地资源发家致富的,用的是大家的钱,肥了自己,却没有给大伙带来更多的实惠,这不公平也不合理。
村民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是由于村庄治理中存在着公平缺失,而公平缺失则是一系列村庄治理问题的集中反映。根据近年来各地村民上访反映的情况,举报控告农村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主要包括:1、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集体款物。主要是村
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以各种手段将集体的各种提留、上缴款、
计划生育罚款、宅基地收入款以及征地款、赔偿款等,贪污、挪用,或者以各种名义贪污、敲诈村办企业款物,收受集体企业承包人或计划生育超生户的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2、农村基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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