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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13 7:54:00

农民集体上访中的“选择性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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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上访中的“选择性激励”
 [摘要] 集体上访处于既无法被强令禁止但又受到警惕、压制乃至打击的尴尬境地。“有组织抗争”反映了农民集体上访的规模和组织化水平已经提高。能有效地代表大量个人的组织的出现需要应用‘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来抑制搭便车行为。农民集体上访的经费主要来自参与者个人自费、自发集资、捐款、村组集体的“小金库”等等。农民集体上访都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利他。上访有非常明确、具体的利益要求。上访代表之间、上访代表与普通村民之间始终存在利益分歧。如果不采用机制化的“选择性激励”对上访代表进行实质保护,而仅仅停留在“道义”支持水平上,上访代表的积极性必将严重受挫。

  [关键词] 上访;选择性激励;维权

  一、 概念的界定

  1. 集体上访

  广义上,“上访”等同于“信访”;狭义上,“上访”是“信访”的一种。本文采用广义上的“上访”概念。“信访,是中国公民组织化的意见表达方式。信访,就是公民通过书信、电话或访问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以及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要求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1](p104)

  信访是以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首先,信访部门不是专门机构,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在各级国家机关1内部设立的一个部门。只有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司法,法院不可能凭信访部门的意见立案、再审。信访可以说是一种非法治的申诉和救济方式。其次,信访部门处理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受理并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但并不保证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有的甚至连解决程序都进入不了。再次,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群众反映一级国家机关的问题,最终还必须回到这一级国家机关去处理。[2]这容易使上访者遭到压制、打击报复,使他们只能循环往复地不断上访,期盼上级领导亲自过问或直接批示予以解决。

  个人上访是上访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级政府伸冤诉苦的行为。而在集体上访中,尽管上访行为本身是对政府信任的表现,但这种信任却是首先通过对上访代表或上访组织的信任来表达的。政府对上访代表和上访组织与自己“争夺群众基础”、“挑战政府权威”无疑是高度敏感的。在官员们看来,集体上访很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和利用,成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工具。因此,集体上访处于既无法被强令禁止但又受到警惕、压制乃至打击的尴尬境地。[3](pp.315~316)

  农民是务实的,在他们看来,“你以个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过政府?你以组织出面,虽然只是个村民小组,但上面也得当回事。再说,他乡政府巴不得你来乱的,好抓住你的把柄。”[4](p122)集体上访中,如何把握“踩线不越线”的尺度,既获得“政治正当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过集会、静坐示威等“边缘政治行为”扩大影响、施加压力、得到实际利益,这个分寸很难把握。

  借鉴李连江、于建嵘等人的观点,1998年以前的农民维权可称为“依法抗争”,是农民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损害的政治活动。采用的主要方式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1998年以后,农民的维权进入“以法抗争”或称“有组织抗争”阶段。[5](pp.32~33)“农民有组织抗争,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领导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以中央或上级政策为依据,以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土政策为抗争对象,以直接动员农民抵制为手段,以宣示和确立农民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6](p1)“有组织抗争”反映了农民集体上访的规模和组织化水平已经提高。

  2. 选择性激励

  “选择性激励”一词,源自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个人的组织的出现需要应用‘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来抑制搭便车行为。”[7](p374)个人是否自愿加入利益集团,不仅取决于这些组织提供给所有成员的集体利益,也取决于它们是否以多种利益形式对参加者予以个人化激励,以及以缴纳费用、罚款和其他个人化制裁形式所实施的惩罚。[7](p19)因为尽管成员们对获得集团利益有共同兴趣,却都希望别人承担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集团提供的利益。[8](p18)所以,“对一个完全依赖于其成员的自愿参与和捐款的利益集团来说,这个组织刚开始会有大量的个人参加;并且在最初的几次集会上会有大量的捐款。随后,参加者和捐款数量会不断减少,直至该组织萎缩为只有献身于‘事业’的活动家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败。”[7](p376)除物质上的奖励和制裁外,“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也是‘选择性激励’。不服从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8](p71)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可视为对个人的社会奖励。社会制裁则可以表现为社会压力(特别是舆论压力)、人际关系紧张、声望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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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选择性激励”在农民集体上访中的体现

  下面拟结合4 个案例分析农民的集体上访中“选择性激励”的作用,包括:

  (1)案例一: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供的关于四川省平县大河电站冲刷区农民上访的材料。大河电站建成于1978年,归地区行署管辖。电站建成后,冲刷和淹没的土地涉及四个乡镇,引起农民持续的联合上访,要求给予补偿。1982年以后,上访逐渐升级,组织化水平越来越高。[3]

  (2)案例二:于建嵘在《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一文中提供的关于湖南省衡阳县(即H县)农民上访的材料。自1992年起,衡阳县20多个乡镇的一些农民因负担过重和干部作风等问题多次上访县、市、省和中央,并逐渐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减负上访骨干队伍,其中被称为“减负上访代表”的核心人员有8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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