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社会学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3-13 7:54:00

正式制度缺失与非正式制度惯性:农民市民化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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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制度缺失与非正式制度惯性:农民市民化的障碍
民不愿接受现代文明的洗礼。两者之间的偏狭恰恰是源于同一种中国特有的小农文化传统,所不同的是农民对城市文明的拒斥直接表现为这种小农传统的心态,而市民对乡村文明的厌恶则表现为小农心态的变种即市侩的“小资”心态。现代文明的发展进程,从某个角度说正是从乡村文明走向城市文明的过程,但城市文明本不应包含的那种市侩却导致了质朴的农民对整个城市文明的厌恶。这是市民不应该的错,也是现代城市文明发展进程中所不应有的悲剧。

  怎样来消除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惯性呢?或者说,怎样来建设新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呢?前文述及,一个社会中现有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不是一朝一夕造就的,而是这个社会文化历史长河在现阶段的积淀,因而它就必然长时期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影响。也就是说,与正式制度安排相比较,无论是清楚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还是建设一种新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困难都要大得多。在建设新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尽管乡村文明有其好的一面,城市文明也有其不好的一面,但人类的发展的历程既然是从野蛮走向文明,又从农业文明(相当于乡村文明的内涵)走向现代工业文明(相当于城市文明的内涵),那么,城市文明在接纳乡村文明好的一面的同时,应该改造乡村文明。具体来说,就是要对在城市务工的农民进行城市文明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文化、技术、道德规范、思维方式、社区理念等重新进行强化性塑造,使之真正融入城市文化生活圈。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地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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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农民市民化的实质就是农民公民化

  毫无疑问,农民市民化会不断推进城乡产业的融合和升级,推动农业的社会化、农业规模化、农业开放化和农业的市场化,从而不断地提高农业竞争力;可以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能够真正分享到整个国家经济繁荣的成果;可以促进农村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根本改变农民被边缘化的状态,从而开辟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之路。但是,农民市民化的目的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使农民真正公民化,使农民真正获得公民身份。

  农民市民化是指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生活在农村的大部份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及工作、生活、交际等方式向城镇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这实际上就是赋予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以市民身份。“市民身份”并不是一个汉语词而是一个外来词,它与英文的“citizenship”对应,“citizenship”的另一个意思是“公民身份”。“市民身份”、“公民身份”实际上是同一种意义,古希腊时期所说的“公民”就是城邦中的“市民”(citizen)。因此,我们可以用同样的逻辑来质疑中国农民的公民身份。既然农民不是“citizen”(市民),那么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citizenship”(公民身份)。这是因为,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中,尽管宪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以平等的权利,但是,农民与市民之间事实上并不平等。自建国以来,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都没有也难以真正进入主流社会,尤其是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使农民与主流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社会网络的断裂带。不仅他们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都被长期忽视,而且国家的各种政策也对农民产生了事实上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 ),使农民处于国家社会政策的边缘。

  因此,作为“边缘人”,与市民相比,首先,农民既没有国家退休制度的保障,更不可能享受到国家的退休金制度的福利。与市民一样,农民与市民都在为国家创造财富,都是国家现代化的建设者。国家对市民的生老病死的保障措施都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什么时候退休,每月领取多少退休养老金等,每一个市民都能够通过国家的相关法律顺利走过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但是,农民则是地地道道地遵循着固有的“自然规律”,即生老病死“听天由命”。

  其次,由于农民的生活空间比较封闭,不仅是经济贫困地区,也是信息贫困地区。尤其是国家的政治信息,农民甚至可以说是“道听途说”而获得的,究竟是真是假,在封闭的广大农村根本无法进行求证,结果在几名乡镇干部的操纵下,农民进行非常有限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而这早已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而是被认为更改了政治权利,而且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最基本的公民方面,由于政治信息被操纵和修改,结果农民事实上只有被动的选举权,而被变相地剥夺了被选举权。何况现有的国家政策机制真正能够提供给农民的被选举权也是非常有限的。同样,也是由于信息贫困和缺乏应有的参政基础设施,使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受到极大限制。

  再次,从社会发展机会特别是子女受教育的机会来看,由于几乎所有的优质的教育设施都集中在城市,城市的子女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无可争辩地要多得多。在不少城市的高等学校的录取率达到80%的时候,广大农村的子女在通向高等学府的路上仍然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因此,农民与市民的差别也决定了他们的子女在同一个国家中受教育的权利也是不平等的。

  在市民与农民之间诸如此类的种种差别不可能在这里一一列举,但上面所指出的这些差别是显现的,也以足以表明农民与市民之间事实上所存在的不平等。即便是那些已经在城市中长期从事务工的农民,虽然他们获得了某种“迁徙自由”,并且在市场化的流动过程中获得了真实的利益,然而,他们也没有在他们所工作的城市中获得应有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由此可见,从整个城乡二元结构来看,农村中的农民是国家的二等公民;从城市的二元结构来看,仍然生活在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中的城市务工农民也是二等公民。国家宪法赋予他们的平等权利不过是名义上的平等权利。而要想获得实际的平等权利,在正式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们在无奈中争取;但在非正式制度惯性的情况下,他们为争取这种平等权利的行为可能是徒劳无效的。

  当今,中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小康社会应该是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小康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即在富强的条件下社会各成员物质利益关系的和谐,在民主的条件下社会成员民主政治权利关系的和谐,以及在精神生活不断改善的前提下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的和谐。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的二元结构都会使中国城乡之间的分裂进一步加剧。社会分裂⑧不仅不利于建设小康社会,也不能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当前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是,一方面要建立农民市民化的正式制度安排,使农民市民化这一制度创新行为切实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对城市市民和农民都要进行真正意义的现代文明的教育与熏陶,以彻底摆脱消极的非正式制度的惯性的束缚,从而消除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之间的对抗与冲突,建立一种新型而和谐的现代城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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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7页。

  ② 这里主要是指在现代国家的层面上而言的,如果在宗法社会,政府未必能够有效地扮演第三方的职能,此时家族的族长可能更能有效地作为第三方发挥实施家族制度特殊的正式制度的强制作用。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作为第三方实施强制,一般是受参与博弈的双方或多方的委托而实施强制的。

  ③ 笔者了解到也接触过相当一部分青年农民是接受过高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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