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只要收入差距形成的过程是合理的,结果就必然合理。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在机会平等的市场竞争中,人们也不一定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个人禀赋、能力、机遇、劳动偏好等方面的天然差异,决定了人们的在竞争起点上不可能真正平等。而采用制度方式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正是社会公平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
第四,所有社会成员对进步和发展成果的共享。对进步和发展的共享并不是要搞平均主义,而是指通过
税收、就业、教育、投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一系列制度,调节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差距,合理的分配公共资源,以此调整和制约过度市场化所产生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财富和资源过分集中、多数群体利益被侵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进步和发展中收益。这不但是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而且也是在社会资源于社会需求相对稀缺的情况下,避免社会紧张和社会冲突,保证各利益群体间的和谐、合作,维持社会生活持续的重要原则。以此为检验,我国在通过制度缓解收入差距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例如对收入的监控能力显得不足,在税收的
征收和处罚手段上相当无力,致使偷漏税成为普遍的现象;还有在通过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对低收入者实施保护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存在前面提到过的“逆向调节”的问题。
成功的市场化改革既可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可导致收入差距的缩小。当然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法规来实现。所以说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包括发达的经济、富裕的生活,也包括完善的调整不同利益关系、抑制贫富过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形式,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莫不如此。这些年来,我们过分重视了经济指标的增长,对相应的关系社会公平和发展的制度建设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导致种种社会问题的产生。所幸的是,这一问题及其可能的严重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一个有着公平竞争环境和合理、适度收入差距的市场经济秩序将会得到最终确立。
[NextPage]
参考文献:
杨宜勇、辛小柏“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及发展趋势”,汝信等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葛延风:“对策研究: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的思路”,《国研网》2001年6月29日
孙立平:“断裂:中国社会的新变化”,《南方周末》2002年5月16日
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北京大学“社会公平与公正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7月
奈特、李实、赵人伟:“中国城镇工资和收入差异的区域分析”,赵人伟、李实、李思勤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World Bank,Income Distribution in China,Report NO :16685-CHA ,1997
唐钧“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的新形势”,《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