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实、赵人伟,1999)1995年,区域间收入差距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为33.7%(世界
银行,1997)
3劳动力市场分割。调查证明,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壁垒,相等生产能力的劳动力之间存在很大的利益差别,并且差别还在逐年扩大。据测算,1997年的行业间工资差异比1988年上升了103%;(李实,2002)除经常被提到的行业差距外,调查显示,正规部门和正规就业身份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身份之间在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等方面也存在巨大的结构性差异,前者意味着高收入、工作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制度、有提升机会等;后者则意味着低收入、不稳定的工作模式、通常是低劣的工作环境,以及几乎不享有任何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占有垄断性资源的电信、邮电、铁道、金融、
保险、电力等行业,以及在正规部门或有正规身份的就业人员,不仅收入水平较高,而且享有优厚的福利待遇,在富人阶层中已经可以找到他们的身影。而从事一般行业如制造业、
服务业的人员,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以非正规身份就业的人员,不仅收入水平较低,而且面临单位内部歧视性的就业和福利政策,面临失业、下岗的威胁。
4权力参与分配。调查案例显示,权力,特别是能够掌控资源配置的权力对个人的收入地位具有重大作用;此外,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社会网络资源也对收入分配有重要影响作用。许多事例都可以证明,在市场体制中,通过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一些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仍然得到了维续,一些握有再分配权力的人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经济回报,将权力变形为个人资本。功能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社会分层有助于社会动力机制的形成。但是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我国目前不合理不合法致富因素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社会分化结果以及现有社会分层结构的认同。
5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一,覆盖面有限,应保未保的情况还较为严重。据亚洲银行专家组根据1998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测算,全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应有1480万人,而直到2001年第三季度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也只有689.4万人(唐钧,2002);其二,保障标准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致使大批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些贫困家庭陷入疾病、辍学、失业与贫困相互作用的恶性循环之中。福利分配理论认为,解决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经济的快速增长把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在内的福利的蛋糕做大,但我们现在并没有看到这种趋势。中国的经济在近十年有了长足的发展,财富总量的“蛋糕”越来越大,但切给福利的部分增长有限,许多穷人为社会转型付出沉重代价,但却很少分享到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好处。上述问题致使部分人口的贫困化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研究表明,对于大多数穷人来说,结构性因素对他们经济地位的影响明显大于个体因素的作用力。指责穷人的说法更多的是一种对穷人的偏见,它只会加重不同阶层之间的冷漠和对立。有经验调查表明,在功能主义占主流的美国社会中,自1980年代以来,人们对贫穷的观点也在慢慢的从责备穷人转向关注社会的、政府政策的缺失。事实上,没有哪个单一因素和哪个现成的理论可以全部解释贫富差距的存在和扩大的现实。与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相一致的是,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机制和再分配体制多种因素混合作用,以及社会转型的结果,一方面市场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力正在上升,一方面,再分配体制中的利益源泉仍然继续影响人们经济地位的获得;同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无论对穷人还是对富人现有经济地位的获得都有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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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适度”的贫富差距?
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基尼系数留下了一条明显升高的轨迹,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变为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一过程发生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并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均可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中国在这20余年间经济高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的事实证明,分配制度的改革对激发人们的劳动和创造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活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伴随分配制度的改革,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愈加悬殊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凸现。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贫困群体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大量低收入者不仅相对收入地位下降,部分人甚至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人们的生活满意度和安全感因此而下降,分配制度和社会分层结构的合理性受到怀疑,部分社会成员对主流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疏离和不满情绪加重。所有这些都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信心,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由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贫富分化在所难免,我们既不能因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而忽略它对社会稳定、公平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其存在种种问题而全盘否定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重回平均主义、大锅饭、低收入低消费低效率的年代,对此,社会各界在今天基本已达成共识。更多的声音是要求对贫富差距进行“适度”的控制,以最大限度的抑制其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损害。但问题是,什么是“适度”和“合理”的贫富分化?社会各界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价值评价标准。
本人认为,在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总目标下,对“适度”和“合理”的贫富差距的约束性评价应引入为绝大多数国家和社会都公认的价值标准,它应包括这样几点:
第一,分配方式的合法性。即收入分配方式必须建立在
法律的基础之上,所有以非法手段谋取财富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小团体——如贪污腐化、以权谋私、侵吞公产、偷税漏税等都会破坏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原则,并导致分配矛盾的加剧。虽然腐败等非法的收入方式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收入分配的范畴,但是通过这类非法收入确实造就了一批暴富者,这也成为当前的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最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第二,市场平等性。即给予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竞争中人们依靠个人努力、机会选择等自致因素,而不是依靠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因素获取市场利益。以此为检验,种种以特殊地位和身份谋取利益的行为,如垄断
经营、行业分割和就业身份制度等都是对市场平等性的玷污,是非合理的。
第三,尊重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无论我们对贫富差距持何种立场,有一个普遍主义的道德底线是不能突破的,这就是人道和人性的社会原则,也就是要保证处于社会最下层的民众享有基本的、体面的生存权利,享有医疗、养老、教育制度的保护。应该指出,合理和适度的原则不仅指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同时也应包括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这是因为,社会公平是以人权平等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其中包含了对人,包括对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尊重,这种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同时也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所以,对弱势群体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状况,是检验收入差距适度与否的基本标准。有这样一类“过程决定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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