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可能性。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公民社会的理论和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困境。第二部分在做草根志愿组织的类型学分析以后,介绍“热爱家园”和“绿色希望”两个案例,第三部分将通过这两个案例来分析这些草根志愿组织和志愿精神对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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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背景:前公民社会的困境
志愿性的NGO 得到社会的关注是与人们对公民社会的关注紧密相连的。在中国政治发展理论中,公民社会(在九十年代初也称为市民社会)被看作一种新的社会变迁的动力或者解释模式而引起广泛的争论(Strand,1989;邓正来、景跃进,1992;俞可平,1993a ,1993b)。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于西方启蒙时代个人主义的理念。尽管理论各有不同,但它基本上都强调一个独立于国家或者旧的宗族和封建纽带的个人行动自治空间的存在。这一理论概念在尊重国家权威的同时也强调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空间的存在,它包括人们非政府形式的政治参与所组成的公域和个人之间家庭生活、经济和
文化活动形成的私域(Held;1987;Maier,1987)。而通过黑格尔、洛克、马克思和托克维尔(Tocqueville )的发展,个人主义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理念。由志愿组织等公民团体组成的公共领域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Habermas,1989)。这种公共领域理论不但是描述性的(de
scriptive )而且还强调规范性(normative)(Metzger,1998)。
公民社会可以被看作一种解释模式,但是在NGO 的运作中,公民社会也被看作一种规范理论,公民社会的倡导者会主张建设公民社会,加强公共领域,限制国家的权力。在中国,早在1989年以前就有与公民社会相关的讨论,人们从重构马克思主义、公民权利以及新权威主义等三个方面的角度来讨论公民社会问题。公民社会被他们看作是推动中国民主建设的重要动力(He,1997),而公民社会的缺乏被看作是中国不能完成政治社会变迁的主要原因(Wasserstrom &Perry ,1994)。在权威主义文化中能否产生真正的公民社会组织,这是人们极大争论的问题。一些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的退出,公民社会开始出现(He,1997;Vermeer ,Pieke &Woei,1998)。而与之对立的观点则指出在权威主义文化中没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和类似这样的组织(例如Wakeman ,1993;孙立平,1992;萧功秦,1993)③。
在学术争论的同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在迅速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促使原有的中国整体性社会逐步解体,在国家相对松弛的控制下,中国民间社会重新开始活跃,
媒体开始相对自由地关注社会问题,一些民间人士和民间组织的活动日益活跃,在类似环境保护和妇女领域,开始不是国家而是民间组织和人士在设立议题和开展工作,例如希望工程、怒江事件等。在这些事件和活动中,出现了两类NGO 组织,一类是所谓政府型的NGO 组织(GONGO )的发展。但是这一类组织被认为政府的性质太强,难以形成独立和自治。而另一类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型NGO 组织的发展,例如“绿色江河”、“地球村”等。这些组织往往和国际组织和国际NGO 以项目的方式结合起来,开始推动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建设。但是它们一方面影响力相对较小,另一方面资源的不足和外部环境的节制也使得它们还不能在整体上形成独立的声音。
迄今为止,人们普遍认为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并没有在中国形成,我试图把目前中国非政府的民间社会称为前公民社会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公民社会的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开始出现,但是整体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出现,但是还相对脆弱和不稳定,公民社会还缺乏足够的资源输入和循环,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资本也还不足够支持公民社会组织与国家或者市场进行平等的谈判。但是与此同时发生的是,公民社会的理念正日益被国家的发展战略吸收,例如2001年,NGO 首次被写入国家的扶贫白皮书。同时公民社会建设也被国际机构所支持,因此可以说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处于一个将有而未有的状态。这并不是说这种前公民社会状态一定会发展成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因为这中间还存在许多变数,例如中国的许多NGO 组织对政府资源和国际基金的过度依赖,使得这些组织能否建设中国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让人怀疑。但基本上说,前公民社会状态仍然呈现出走向相对独立和自治的可能性。
尽管有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在这样一个前公民社会状态下,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着如下的困境(之所以称之为困境,是需要指出这些资源对于公民社会建设来说并非没有,而是缺乏持续和再生,这就使得公民社会要素停滞不前,陷入僵局)。
(一)法律的困境
由于公民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法人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双重审批,许多和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密切关系的组织难以找到“婆婆”,法律上往往对这些组织的人数和资金设定较高的门槛,而且在一个地区还不允许同一性质的组织出现两个以上。这种法团主义(corporatism)的政治规则使得草根志愿组织经常处于无法注册的阶段。从总的法律框架上来看,非营利组织方面的法律权利方面的规定也还非常少。
(二)人力的困境
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人才缺乏,许多精英仍然流向企业和政府,而留在公民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员往往缺乏相应的能力建设。内部圈子的人流传:“一流人才去政府,二流人才去企业,三流人才到NGO ”。虽然在实际的工作中,公民社会的职员经常表现出超常的热情和忍耐,但是整体职业素质不高是人们对NGO 常见的批评。
(三)资金的困境
资金严重不足。许多组织一年的经费都在十万元以内,强烈地希望能有资金上的支持。但是由于其未注册的法律地位和国际基金组织自身的狭窄眼光,使得这些组织经常面临资金困境,而得不到外界足够的支持。即使是获得国际资助的组织,也因为不能涵盖项目负责人的工资而使得公民社会的领导者经常是兼职性质,并为职工的工资发愁。
(四)信任的困境
由于公民社会理念还不为人们所熟悉,而且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在效率、效果和透明度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它的活动一方面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经常被指责为“做秀”,而在另一方面,组织也容易受到成员内部的不信任。许多组织内部由于
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而常常在发展到一定时间就出现周期性的
人事“地震”,领导人的能力和人品遭到职员或者志愿者的怀疑,这种猜疑和不信任很容易就导致组织解体或者停滞。
(五)知识的困境
最困难的是,由于缺乏先例,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术,虽然国内已经开展相关的NGO
培训,但是能够参加培训的公民社会组织人员还是很少。而且许多培训师并不了解公民社会组织的实际处境,许多知识并没有指导作用,这就使得许多公民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时候缺乏行动策略和专业知识的指导。组织对自身如何定位以及战略方向也都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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