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现行的
社会保障制度下,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特征以及社会保障与商业
保险的内在联系,探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与途径,包括商业保险与农村保障问题,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和创新等优势。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保障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日益引起人们的兴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加快养老、失业、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
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联系、相互结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就促进两者相结合的发展条件及其途径,共同发挥社会发展的“减震器”作用等问题做相应的探讨。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社会保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它是指一个社会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为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在正式的制度中涉及国家的作用,而在非正式的制度中则较少或不涉及国家的作用。从较次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主要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主要险种,它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多元结构的特征;首先是城乡的二元保障结构,而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不同保障的二元结构。这种现状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从经济结构上看,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发展水平大大高于农村;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城镇又存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者的生产力水平也是相去甚远。与这一经济特点相适应,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有较高的和较全面的社会保险体制的保护,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的,生老病死等风险引起的损失基本由家庭承担。当前农村家庭仍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而导致家庭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生存环境异常脆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普遍。在社会福利方面,早熟与缺位并存,包括国有企业和
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和“企业福利”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早熟特征,而城镇集体企业和广大农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不发达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人身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发展实践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发展的内在联系。
1949年解放后,我国的保险机构经历了一个公私合营到私营保险机构逐步退出,再到最后完全消失的历程。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国家在保险行业进行产权改造是伴随着其他行业产权改造同时进行的。同时,由于
政府明确提出计划经济过程要通过统一的国家保险为社会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因此增加了
财政的后备力量,保险业务也由自愿转向强制实施。这样就加快了私营保险业的萎缩。在1956年,当时仅在上海就有私营保险公司60多家,但随着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的完成,至1957年底,私营保险公司完全退出国内市场。究其原因,商业保险公司之所以退出历史的舞台,存在其内在的必然性。当企业产权实现国有化,农村实现公社化以后,国家承担了所有损失,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完全由企业,实际上由国家负责,企业财产也最终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保险机构为企业与个人消除风险的任务与国家财政机构任务重复。实际上当时社会保险具有企业化的特点,由企业和单位具体实施,费用由企业开支,其
管理也由企业经办。社会保险是一种隐性的制度安排。而商业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下降,并丧失了生存环境。一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自此以后,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乡工、农、商多种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各方面对保险的需求愈来愈迫切,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究其原因,由于国家财政收入比例下降,无法承担以前的全民膨胀性的福利支出,外在的压力要求有其他保险机构来承担此任务,分担国有福利保障的不足;其次,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并存,使居民储蓄结构发生迅速的改变,各种经济成分发展迅速,为商业保险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市场;最后,改革的深化,使得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面临的风险增大,为商业保险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到2003年底,共有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67个营业机构。由于保险市场的需求急剧扩张,国家提供的保险能力相对地不能满足需要,与此对应,其他性质保险机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快速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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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功能作用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使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同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但从长远看,它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条件。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倘若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或者商业保险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那么,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使我们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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