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4
领导不任人唯亲 76 2 54 8
领导不谋私利 76 444 7
领导对下级随和、群众关系好 81 5 54 3
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85 9 53 8
从表中不难看出 ,被调查者在价值观念上对非国有企业中科层职位神圣性的认同程度明显高于国有企业 ,尤其是在下属身份的给与或剥夺的职权上。而对管理者人格形象的要求则远远低于国有企业 ,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存在明显的制度性差别。国有企业中 ,科层职位权威的合法性程度不高 ,使得管理者在管理中遇到的来自下级的“抵抗”远比非国有企业高 ,而运用权力的力度或氛围远不如非国有企业 ,因为他既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其操作权力 ,也没有普遍的价值支持他去获取权力。对于下级来讲 ,“上级”这一职位并不足以导致他的服从 ,服从与否是根据他对上级行为的评价作出的 ,比如 ,是否尊重自己 ,是否在收入、奖金上与群众一致。另一方面 ,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对管理者人格形象有较高的要求 ,尤其是群众关系 ,从而形成了一种管理者必须去发展与下级的人际关系的行动压力 ,甚至去发展非正式群体。丘海雄先生在他对广州重型机床厂的研究中对这一点作了生动的描述 ,“对于单位领导而言 ,与下级建立互惠关系也有另一层意义上的必要性。上述提到的那位分厂厂长谈了他的感受。他认为目前
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十分有限 ,对违反纪律、懒散的工人无法给予开除 ,对积极的工人也无能力给予应有的奖励 ,缺乏权威。尤其是目前重工业的不景气 ,国营企业的活力不足 ,可供分配的资源有限 ,即使在分配权上放开 ,有限的资源也难以拉开分配上的距离 ,做到勤懒有别 ,而且技术工
人大量外流 ,有些人还巴不得工厂开除 ,即使有开除工人的权力 ,开除本身也不具威吓力。管理人员求工人的机会比工人求管理人员的机会更多。[NextPage]
在这种情形下 ,领导要站稳脚跟 ,身边要有几个可以称兄道弟的中坚分子 ,尤其是一些技术骨干 ,平时尽可能利用有限的权力给予他们特别的关照 ,建立私人的感情。有了这样的一班人 ,平时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 ,到了关键时候 ,才会有人支持 ,例如有时为了赶
合同 ,需要找人在节假日突击加班 ,如果一般人不愿意 ,就要靠几个中坚分子‘熬义气’了。从个人利益而言 ,有几个言听计从的中坚分子的支持 ,领导的地位才有保障 ,因为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难以置换的格局。因此单位领导也必须依赖下级 ,补充正式权威的不足 ,使权力正常运行及使自己官运亨通”。
将对权威的合法性认识分为科层职位和人格特征两个方面是相对的 ,在现实生活中 ,二者往往是不可分的。但如果把二者之间看作一个连续谱 ,那么在国有企业里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更倾向于人格特征 ,而不是科层职位。作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想从一般意义上否认追求领导者人格形象的意义 ,对于一个领导者来讲 ,良好的人格形象无疑是有助于他的权威的。但是 ,良好的人格形象主要是建立在道德约束基础上的 ,要达到这一点 ,对于相当多的人来讲并不容易。而且 ,强调人格形象有可能隐含着在价值上注重人际关系和人情的取向 ,这种取向的发展与科层组织中的事本主义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 ,要确保管理者的权威 ,首先必须要让组织成员在价值上接受科层职位的神圣性 ,这是树立科层权威的价值前提。然而长期以来 ,国有企业中平均主义观念盛行 ,这种平均主义不光表现在收入上不接受拉大差距 ,还表现在权力资源分配上也不接受拉大差距 ,从而使企业缺乏确立科层权威的必要价值基础。
三、从产权看权威
按照阿米泰·艾提左尼 (A .Etzioni)的组织分类 ,企业属于功利性组织。无论是作为独立行动者的企业 ,还是作为企业成员的个体 ,获取利益都是主要的行为动机。因此 ,从交换的观点来看 ,谁是企业资产的主人 ,谁对企业资产拥有使用权 ,谁能决定企业成员在企业中获利的机会和水平 ,谁才可能具备权威。产权构成企业中权威的物质基础。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有着更丰富涵义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在法律上的权利体现。它主要是指财产在法律上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收益权。而产权概念不但包含了对一种物品或资源的归属关系 ,而且更重要的 ,作为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 ,产权严格界定了市场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财物支配使用和任意转让的权利。……产权是企业
经营权的基础 ,它不仅是指静态的对财产的归属关系 ,更重要的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财产的支配、转让和获取收益等动态的财产关系”。在现代企业组织中 ,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者并不是财产所有者 ,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一般是通过委托———代理的关系来分享企业利益 ,所有者从代理人那获得财产收益 ,经营者则从委托人那得到产权意义上的管理权。
我国是一个以全民所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 ,从产权理论上讲 ,它应该存在着以下几种委托—代理关系 :
[`1]人民与
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全民所有决定了公有财产是属于人民的 ,政府是以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接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对公有财产的管理。
②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职能是多方面的 ,公有财产的管理、营运和增值只是其职能的一个方面。因此 ,政府又必须以委托人身份将公有财产的经营管理委托给某一具体的职能部门 ,比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局。
③职能部门与独立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职能部门仍然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有制企业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而且 ,企业要有活力就必须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因此 ,又必须在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来代理公有财产。这种企业法人又是以某一具体的个人作为法人代表来实现的。在以上归纳的几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国有企业职工具有两种角色。一是公有财产的主人角色 ,作为“主人”的角色权力体现在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上 ,即人民通过选举来产生能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 ,并通过人大常委会来监督政府。在这一角色上 ,无论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是普通职工 ,权力是平等的 ,他们共同通过整个国家的公共事业、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方面的发展来分享财产收益。二是劳动者角色 ,无论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是普通职工 ,他们在企业中都是以自己的劳动计算报酬 ,他们的所得都是劳动收入 ,而非财产收入。但是他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力是不同的。经营管理者是以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来行使对企业财产的使用、转让、收益权力的 ,而普通职工没有以上权力。在劳企关系中 ,经营管理者属于企业一方 ,普通职工属于劳者的一方 ,二者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作为劳动者的组织 ,是以争取劳动者的福利和提高劳动报酬为目的的。然而 ,长期以来 ,在整个社会中没能形成清晰的产权关系 ,即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去保证人民对政府这一全民公有财产代理人行为的监督 ,更没有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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