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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13 7:49:00

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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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
>  (3)人的平等性和政治中立

  自由主義強調差異多元是個人自由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由於資源有限,多元必然會產生衝突和對立,所以需要一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從的公共規範,以界定個人自由應有的權利和限制。所以這個公共規範一方面限制個人自由,以防止對他人相等自由權的侵犯;一方面則保障個人在不危及他人自由時的權利。因此自由主義的政治設計是以人的平等性為出發點,即肯定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權利,都可以在不危及他人同等權利的範圍內,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

  由於價值觀的差異是無法改變的事實,而且又要尊重每一個人自主生活的平等性,自由主義如何建立一套政治體系使差異中形成統合?換句話說,自由主義如何能使多元價值主張能在同一個社會制度中和平共處、並且合作互利?為了達成這個目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必須對各種價值學說採取中立原則(neutrality principle)。

  所謂中立原則,根據艾克曼(bruce a. ackerman)的說法,就是指權力的擁有者在證成任何社會制度時,不能主張自己的價值觀(conception of the good)比社會上其他成員的價值觀優越;也不能認為自己在本質上比任何一位公民高貴。也就是說,在自由主義的政治體系中,公共政策和規範的制定不能預設任何一種價值主張、不能對任何一個特殊的生活方式給予特別考量。事實上採行中立原則就是為了抑制政府權威的擴張,而藉以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並且使每一種生活方式或價值理想,只要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原則下,都具有平等實踐的機會,因此中立原則其實就是要包容差異。所以自由主義的政府不能刻意提升或貶抑某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因為自由主義政體之設計,就是在肯定差異和多元的前提下,尋找一個共同生存的公共原則,而達成這個目的的不二法門就是對各種差異的價值理想採取中立的立場,保證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受到特殊的歧視或禮遇,也不會遭到其它價值觀的壓抑和宰制。

  (4)理性--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秩序

  自由主義受啟蒙時期之世界觀以及近代科學發展所產生之信心的影響,認為人的理性能力足以建構一個有意義的人類世界,人可以不必依賴天啟,而發現人類世界的規律和基本規則,以預測未來、創造人類福祉,而且自由主義肯定每一個人原則上都有能力藉此理解世界,所以任何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設計,必須可以對生活於其間的社會成員證成,也就是說,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證成必須在原則上可以被每一個人接受。

  這種世界觀和傳統契約論的假設有密切的關係,傳統契約論的論證前提是假設人是自由、平等、獨立的存在者,而社會制度和規約是由人的選擇所決定。透過契約論的方式證成社會或政治制度有兩個涵意:(a)人是同意被管理,所以接受統治是人理性選擇的結果,是人自己創造的;(b)什麼樣的的社會設計是美好的制度,完全由社會成員的選擇作為最佳詮釋,所以個人選擇可以同時作為政合法性和政治義務的基礎。這種世界觀所展現的自由主義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秩序,換句話說,每一個人對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各種設計和安排原則上都可以理解,任何公共政策制訂的理由,都可以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所認知和接受 。

    四、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

  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是包容各種差異的生活方式和價值主張,而且強調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設計是由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公民資格不具排他性,只要滿足法律上的消極條件,不論是否擁有財產,每一個人都是合格的公民。而且由於自由主義是尊重個體的獨立自主性,所以社會也不再認為私人領域應從屬於公共領域,而是透過公共和非公共領域的劃分,使個人在非公共領域中享有絕對的自主性,政府、社會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簡而言之,自由主義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義的差別有以下幾點:

  (a)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擁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和社會制度是由社會全體成年之成員所制訂,所以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分享統治,所以都是合法的公民。

  (b)公民共和主義強調私人領域從屬於公共領域,所以公民最重要德行就是要積極參與政治事務,但是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只要人民不違反大家所同意的公共規則,個人的權利可以得到絕對的保障,所以人民可以不必關心政治,誠如伊格納提夫所言,私人自由和民主參與對當代生活而言,可以是一種偶然的關係,許多人將參與選舉視為一個不太重要的責任,就像上教堂一般 。

  (c)自由主義認定,除非採用強制手段,否則多元價值是一個不可能消除的事實,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並不存在一個大家都認可之「公共善」,作為政府施政之合法依據,以及凝聚社會成員之共識。自由主義社會的團結不是基於大家都有相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因為大家都願意接一套相同的公共規範,所以傳統自由主義思想家普遍認為,一個好的自由主義政府是依賴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賴公民優良的德行,他們相信只要各種政治和社會制度作最佳的設計,人民的道德優劣與否是次要的。而公民共和主義政府是否為一個好政府,則取決於其公民是否具有為公共善負責的德行。

  為什麼自由主義社會重視私人領域、尊重個人自由,個人可以窮其一生完全不關心政治事務,而仍然是一個合格的公民?依據傳統的公民概念,公民最大的特點是參與公共事務,自由主義社會中對公共領域漠不關心的個體,其「公」民的身分如何建立?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基承襲了傳統自由主義的精神,其理論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認多元價值的前提下,建立分配社會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正義原則,此正義原則即作為所有社會成員之公共規範,換句話說,不論個人的生命理想或價值觀如何,社會正義是所有成員都應該遵守的公共規則,只有在正義原則的規範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的特殊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既然羅爾斯的正義觀是容忍學說的多元性和承認價值觀念的不可共量,則其正義原則的訂定不應預先排除任何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也就是說,正義原則的制定是對所有爭議性的價值觀保持中立。羅爾斯一方面接受多元價值的永恒事實,一方面希望在包容多元前提下,建立一個所有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公共規範,這種在差異(diversity)中尋找統合(unity)的努力,正展現其自由主義的精神。

  由於每一個個體皆有其特殊的利益和價值理想,所以實際上社會的基本制度和決策不可能得到全體成員一致的同意,如果每一個成員在決定社會政策時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作為考量,由於彼此利益的衝突,必然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每一個理性立約者,在選擇規範社會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時,不可能期待這些原則被實現的結果,永遠對自己有利,如果一個原則對某些特殊條件的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必然不可能在最初的立約情境得到全體一致的認可。所以如果每一個立約者是在公平的立場上,決定社會結合的基本原則,最後會被選擇的原則,從最初的立約情境考量,一定不會對某一個特殊的個人或團體給予特殊的差別待遇。羅爾斯稱這種在公平立場所作的選擇,以規範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為正義原則,而這個公平立場他稱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羅爾斯以社會契約論的模式推論正義原則,為了使每一個立約者都能公平的參與選擇正義原則,所以每一個人必須在所謂「無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之後,也就是說,立約者在決定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身分和階級;不知道自己所擁有的財富多寡、智力高低、體力強弱;也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質:是否喜歡冒險、是樂觀還是悲觀;甚至於連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生命計劃也一無所知。換句話說,立約者在從事選擇時,完全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資訊和狀況,除了知道一般的知識和自己正處於正義的情境之外,立約者只能以其理性和互不關心的(muturally disinterested)態度,明智地(prudently)追求最大量「基本的善」(primary good)的滿足。羅爾斯此一設計的目的,就是要排除自然機緣和社會偶然因素對立約者的影響,以確保選擇情境的公平和中立性,使立約者完全不知道選擇何種正義觀念對自己有利,彼此都是處於公平的立場從事正義原則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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