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社会学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4 17:18:00

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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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才能不断补充资本金,维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出现了合作金融的性质与股金资本化之间的矛盾。在资金的运用上,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县联社与基层社的权力配置发生了变化,基层社的经营自主权变小了,原来,基层社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实贷款的对象、期限与额度,现在,受到县联社的制约,对要地急需资金的农户和经济组织难以及时给予支持。基层社的贷款授权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多也不超过5万元,对最大的一宗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孔发龙,2003)。那些最缺资金的农户和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支持。所以,信用社资金筹集与使用都有非农化倾向。
  3、利率市场化改革、信用社利率风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其正面效应已经表现出来,但其负面效应有时滞,一是难以充分表现,将来的表现会更明显。负面效应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利于把资金投入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经济。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提高(一般信用社都是一浮到顶),贷款利率提高后,增加了农户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成本,降你低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收益率,形成了与城市经济的不公平竞争。本来,农业就是一个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赶不上城市,形成资金的抽水机效应,信用社利率提高后,这一情况更加突出,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二是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人均存款低,成本费用高,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劣势,利率市场化后,其劣势会显性化。因为我国利率市场化实行的是先农村后城市的原则,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实行了浮动利率,效果还不够明显,一旦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在竞争性的资金市场中,会出现利率频繁波动,农村信用社在资产与负债在总量与结构上不完全匹配(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时,可能出现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而蒙受损失;利率调整时,存款人或贷款人提前取款或提前还款,也可能使信用社遭受损失。三是信用社面临的潜在风险。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大多经营水平较低,一般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没有开展中间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存贷款利差。利率上浮,贷款量可能减少,利息收入的大幅减少,会使农村信用社面临巨大压力,资金成本大幅提高,如果资金运用得不好,或者贷不出去,都会造成亏本,存在着相当大的利率风险,可能产生倒闭风潮。四是一些信用社为了找到资金出路,减少亏损,不惜降低贷款条件放贷,而且,信用社的经营者可能挡不住高利率的诱惑,不顾风险放贷;借款者在预期有高收益的项目时,也愿意以高利率借款。相反,那些低风险借款人考虑到借款成本提高,可能减少借款额度。这样,就会出现信用社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即高风险贷款增加,低风险贷款减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增加,不良资产发生的概率增加。利率风险会转化为金融风险,危及农村金融、经济安全。
  4、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
  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三农”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事实一再证明,信贷机构一旦承担政策性信贷任务,就会变成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5、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轮亏损及金融风险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缠身,所以,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 
三、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
  农村信用社的存在是以能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有利于农户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应当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功能。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无论怎么进行改革,都应当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是信用社发展的可行方向。例如,实现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甚至其它战略投资者愿意进入农村信用社,如商业银行的入股、收购兼并等,只要能改善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在农村贫困地区,现存的信用社组织形式如果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突破现有的各种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因此,改革不能在现有的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推行,首先要确定其功能,然后据此考虑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制度框架,主要和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其功能作用,而不是其“出身”。民间借贷和合作基金会,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说,不是正规的安排,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管保证,风险性大。但从功能角度来说,其生命力恰恰在于替代了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所欠缺的功能。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首要考虑功能因素,特别是通过改革要能够提供目前被非正规制度安排金融所替代的功能供给;另一方面,把正规安排之外的金融行为,通过引导和规范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中来,扬其功而避其险,这是考虑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应当具备的视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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