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提取原始积累的必然要求相冲突。政府与分散的农民之间的交易费用过高,50 ~80 年代通过建立与计划经济配合的高度集体化制度作为统购统销的组织载体,才得以完成工农两大部类交换。这个问题至今亦然,而且由于农户成倍增加而使制度成本更大。由于在小农村社经济条件下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需要,而派生了“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这个基本体制矛盾。由此加剧了城乡差别,直到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城乡差别才有所调整。
上述分析表明,在两个基本矛盾的制约下,中国应加快城市化以缓解土地超载的人口压力,否则微观农业政策研究难以在宏观矛盾制约下有所突破。应该予以强调的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研究所面临的主要是小农村社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发展和农民问题。
3 缩小两个差别的关键
我国城乡之间和东西部的收入差别,只是表面现象。资本量及其资本收益之差,应是实质性差别。因此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即使合理,也只能有利于治标。
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一是国家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完善适应小农村社经济的合作金融,减少资本从农业流出;二是继续以优惠税收、信贷政策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以工补农的乡镇企业;三是同时辅之以加快调整农村就业结构和提高城市化率的综合改革。
西部经济起飞的关键,在于利于均衡增长的地方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地方政府应有地方资源开发的自主权,这也有利于政治安定团结。但地方自主开发必须在国家统一的可持续
发展规划的严格控制之下。
4 新的经济增长来源
由于抑制市场需求的主要矛盾是城乡人口结构调整过分滞后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高度化;又由于农民只要生活在乡村就只能是自给或半自给人口,而县及县以下城镇人口严重不规模,不利于拉动消费增长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需求。因此,我国中长期经济增长的主要需求,来源于小城镇综合改革打头的城市化。
这也是缓解农业面临的国情矛盾制约的主要措施。
三、分析:宏观制约下的农业稳定性问题
我国推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农村体制改革之后,小农村社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如何完成自我改造,如何成为自我积累、自主发展的独立产业,与国际化的市场经济接轨,都还尚未破题。
1 农村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
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过去的“分家析产”或现在的“土地均分”,都只能体现公平原则;不仅与市场经济要求的效率原则相悖,并且人口增长、重分土地的实惠由农户占有,而负担由社会承受的制度作用,必然导致人口过剩,这几乎已呈恶性循环之势。
已经进行了11 年的土地制度建设试验的实证经验表明,人口压力下村社内部均分的土地制度,在大多数传统农区实际上是农民的需求难以改变,由此造成种植业的不规模和农户维持半自给的问题,因此也不可能靠延长承包期之后市场化的土地流转解决。
2 农户经济内部的机制性改变与价格调控
近现代我国小农经济条件下农业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人地关系不能改善的压力下土地生产率高、劳动生产率低的矛盾,并未随商品化程度提高而根本改变。过去农民从事种植、养殖业,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不计代价地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这是相对有效地维持农业生产稳定的内在机制。集体化在农业上不成功,也主要是因为对生产成果的过度榨取从而压抑了有效劳动投入。
现在,这个机制已经改变:由于劳动力价格已经在流动就业中变成市场决定,生产要素的可替代性明显增强,在国际上大农业的竞争和国内市场波动压力下,我国高度分散的种植业随之普遍出现小农户更加不规模的兼业化和农户内部种植业结构调整(什么都种一点),造成农业生产的细碎化。这又使得小农户内部不同作物的级差地租显化,于是价格调控失灵。因为政府价格政策主观上是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但是,如果不能弥平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之间的级差地租,政策就不仅无显著作用、而且会形成农民与政府谈判的价格惯性。近年来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农民对价格微调反应冷淡而对价格波动则反应过度、甚至把存粮也向市场抛售,遂使粮食等农业主产品供给波动加剧等现象。
因此,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大包干所恢复的农户经营机制,又不能过分依靠“看不见的手”。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我国传统农业的改造,一方面是对小农村社制度、即对农户和社区经济的改造,另一方面也是对政府如何实现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挑战。在此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也不可能有万全之策,只有“两害相权取其轻”。除了寄望于国家采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决策、主动推进劳动密集就业和城市化,以及还有可能再度调整人地关系、缓解基本国情矛盾之外,近期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建设仍有扩大农业内外部规模、稳定农业生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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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过是宏观条件约束的结果。
1 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产权制度建设
以清晰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财产关系为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首要任务。解放前我国农村既在人口不断增加、社会冲突加剧的约束下,不再具有形成完全私有制的资源条件,农村土地产权基本上以“部分公田”和“两权分离”为主,并且由于使用权得以向最有经营能力的自耕农集中而使农业资源配置相对合理。解放后的农村基本制度变迁,大体上是在国家权利介入之下,从“两田制”与“两权分离”,到土改使村社内部完全私有化和人民公社的完全公有化,再通过大包干回到“两田制”的轮回。虽然形式上都是“两权分离”,但后者与前者不同:经历过集体化前后的制度经验及其相应的政治和法律约束,村社内部已经形成了土地和集体企业产权在集体与农户之间共有共享的“产权两级构造”。大包干以后15 年的改革,大都是对在这种国家权利介入下形成的、不完全排他的残缺产权基础上、农村基层进行的制度创新的承认。
近年来农村基层不断出现例如“股田制”、“反租倒包”、“股份水”、“股份城”,乡村兼并,乃至于“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等多样化的、有利于在农业生产领域中提高规模化程度的制度创新。在国家推进城市化大范围调整人地关系真正发挥作用(达到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农村人口低于10 %)之前,这些在农村现有产权结构基础上渐进式的有中国农村特色的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对于稳定我国小农村社经济进而稳定全局,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2 农村基层经济主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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