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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5-17 7:06:04

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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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
衔贡生苏秉权、同知衔蔡文轩、花翎道衔萧颂澄、花翎员外郎衔苏秉纲、花翎提举衔贡生黄植森、花翎提举衔贡生贡生苏秉燊、五品衔选用知县林干材、提举衔梁瑞荣、三品衔裁缺连平营守备保洪寿”等的禀,在禀中陈、孔等人自称“职商等”,总督的批示称他们“该职等”,而盐运使司的札文则三次称他们“该商等”。[16]

    3、1911年的《督院张批原办广澳铁路职商梁云逵禀报设立公司开收股本情形缘由文》。原禀6次自称“职等”,但总督的批示则3次称梁为“该商”。[17]

    4、1911年的《督院批振华公司职商李鹤朋禀请转饬总商会债项一律匀摊缘由文》。商号朱富兰欠下华洋各债潜逃,总商会集议将其产业变卖清偿债主,振华公司职商李鹤朋认为广州总商会在偿还时歧视外埠债主,要求总督干预。在禀中李自称“职商”,总督的批则称李为“该商”。[18]

    5、1911年的《督院张准农工商部咨核复职商陈炜南等制雪有限公司专办年限缘由行东劝业道转饬遵办文》。陈炜南等的禀自称“职商”,劝业道的详也称他们“该职商等”,但总督的批示则说:“查该职商等在广东省称创设制雪有限公司,自系为挽回利权起见……查制雪之法,非由该商自行发明,未便给予专利”。[19]

  类似的例子可说是举不胜举。

    为了进一步探讨,我们以粤商自治会会长陈惠普(即陈基建,店工出身的银号司理)为例作更详细的分析。他是一个有职衔的“绅商”,曾和其他几位商人合资承办煤矿。据《督院张批东劝业道详陈基建等承办增城县布格村煤矿补缴供结保单请咨核给开矿执照缘由文》,所引陈等申请办矿的禀单后附有“董事及领袖办事人履历”:“总理一名:陈基建,年四十五岁,顺德县人,同知职衔;协理一名:陈国淦,年五十一岁,顺德县人,监生;董事三名:朱文博,年四十五岁,新会县人,花翎运司衔候选道;卢赞华,年六十一岁,三水县人,都司职衔;凌继锦,年四十一岁,番禺县人,同知职衔。”但劝业道的详称:“前据矿商陈基建、陈国淦等禀……该商等……”[20]并没有反映他们的“绅”的身份。

    1907年,陈基建等人倡建广东戒烟总会,在禀中陈基建等称:“……商等用体宪意,于本月十七日设戒烟总会于西关文澜书院”,倒是护理两广总督的批示则称:“该绅等在文澜书院设立戒烟总会……”[21]

    因为陈基建是粤商自治会的会长,所以,由他领衔、具名的文件常见于报端及收录进《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但现在看到的所有以陈领衔(不管是以粤商自治会、慈善团体还是七十二行的名义)的文件,他从来没有列过职衔;可见,他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并没有强调自己是“绅”。

    有正途功名的“绅”也并没有认同陈基建。广州总商会协理、代理总理区赞森(举人)密禀官府:“陈惠普即自治会之陈基建,本市井无赖,目不识丁,悖缪无识,素为诡谲奸徒所利用,惯受报界愚弄,时以危词惑人。凡有攻击政府、欺凌社会、排挤同类之事,如西江捕权、澳门勘界、扣留梁诚等电,十居其九由陈基建出名。”[22]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自我认同还是社会认同来看,陈基建的士绅身份基本上没有被重视。

    清朝官场极为注重名分、称谓,但在以上例子中,官府对很多“职商”的士绅身份似乎并无予以特别重视,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

    清末的广东大概是单指性的“绅商”特别多的省份。[23]亦绅亦商亦善亦政亦学者颇不乏人。某个绅商,可能还是善董、谘议局议员、学堂监督,他在从事不同社会活动时,“绅”、“商”两种身份的认同情况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作为善董,他的是绅身份会被强调,如前文所引陈基建之例,他在创办戒烟会时以商人身份具禀,但官府确认他士绅的身份。但如果在纯属商务的情况下,某个绅商的士绅身份就不一定被重视了。

    此外,在清末,同商人打交道,各级官府碰到不少新问题,官员们往往对公文程式、称谓等不知所措。1907年初,南海县令为奉命查究囤积谷米事致函广州总商会,要求商会调查后“据实禀报”,公函的语气是命令式的,来函的信封竟写“总商会老爷钧启”。按规定,总商会在地方只对督抚用“印禀”,对其他衙门都用平行的公文“照会”,而且总商会的总、协理的职衔都高于称“老爷”的官员(任过广州总商会总理的左宗藩是头品顶戴候补四品京堂,继任的张振勋是头品顶戴侍郎衔太仆寺正卿;任过协理的郑观应是二品顶戴尽先补用道,继任的罗光廷是花翎补用知府;坐办之一的黄景棠是候选道。按惯例他们多应被尊称为“大人”。而“老爷”是对低级官员的尊称)。所以,总商会的复函毫不客气地表示“本总会事务纷繁,实属无暇旁及”,要南海县令自己去调查。[24]总商会头面人物几乎都是通过正途获得功名或任过实缺官员的“绅商”,南海是首县,肯定经常同与广州总商会打交道,尚且会出这种公文程式的差错和称谓的笑话,那么,官员们对一般绅商的称谓不确定就不足为怪了。

    一般而言,如果是从科举或任过实缺官员而获得的“绅”的身份,那时随时会被官府以及社会承认的。但如果是捐纳而来的“绅”的身份,则大不相同。例如,《各省谘议局章程》关于选举权的资格,就有“有贡举生员以上出身者”、“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未被参革者”的规定,[25]特别要求“曾任实缺”,就是要排除数量甚多的通过捐纳而获得虚衔者。

    尤其是,在清末,要通过捐纳取得一个功名、职衔,实际上所费无多。光绪初年曾规定,由监生、附生捐贡生要银144两,由增生捐贡生120两,由廪生捐贡生108两;由俊秀捐监生108两,由附生捐监生90两,由增生捐监生80两,由廪生捐监生60两。捐职衔的,道员5248两,知府4256两,盐运司运同3840两,同知2000两,通判1600两,州同等官300两,州判等官250两,县丞等官200两,县主簿等官120两,从九未入流80两;捐花翎三品以上2000两,四品以下1000两,蓝翎500两。[26]但在清末,捐纳的价格一降再降,虚衔越来越不值钱。实际价格往往只为原规定的几分之一甚至不到十分之一。如在广东开办的江西赈捐,“封衔、贡监照例银折收一成,续减为九厘;十成贡监按照例银折收二成二厘,续减为一成八厘;推广大衔按照例银折收一成二厘,续减为一成;花翎四品以下折收实银一百八十两,蓝翎减半”。[27]据说还要低,宣统元年度支部奏:“翎枝一项,非军功劳绩不与”,但“在各外省收捐私减至一百三十余两”。[28]这样的价格,对于很多广东商人来说是不难承担的。当时究竟有多少广东商人通过捐纳获得功名职衔,现在已无法找到确凿、全面的数据。但以广东重视功名的社会风气以及广州商人的财力,可以肯定,人数会相当多。

    据1910年印行的《广东财政说明书》所列,广东捐纳的实收数,光绪三十四年是217573 .092两,宣统元年是921464.097 两。[29]从这两个数字,也可以估计那两年通过捐纳获得职衔的人数不少。如果加上在广东以外捐纳的(外省人也可能在广东捐纳,但从财力的比较来看,应该是广东人到外省捐纳的更多),二三十年加起来,数字就很可观了。当然捐纳者并非全是商人,但其中商人占相当大比例,大概是没有疑问的。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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