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文化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4 19:23:00

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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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
会珍藏在历史中。绰号‘模范议会’的这个机构包括了来自较小的贵族、教士和自治城市的代表。” 而在此之前,由于1199年就任的英国国王约翰实行残暴统治,并在与教皇英诺森三世争夺对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权中失利,1215年,贵族、教士等联合起来,集结武装向伦敦进发,要求国王给予他们更多权利,迫使国王签署了著名的《自由大宪章》。 英国乃至世界的宪政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在它的63条条文中 ,明确规定:
    1.宗教自由。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力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2.城市自治与自由。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3.保障全国臣民的自由。 
     “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
    3.保障私有财产,不得肆意侵犯。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罪重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属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 
    4.居住、迁徙与营业自由。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5.法治。 
    《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此外还规定:“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着外,余等将不任何人为法官、巡查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论者一再指出,这个宪章惠及的是贵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人,农奴等下层民众不在其列。但是,且不说农奴不是毫无关系,重要的是它与东方社会不同的特点,为以后现代社会奠定基础的那些特点。例如,宪政和法治首要的一条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之既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又能有效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此,必须建立分权制约的政治体系和独立的司法系统。中世纪的西欧,包括英国在内,离这样的要求当然还很远,可是,以《自由大宪章》的签署为标志,基本要素已经具备,历史已经证明,假以时日,不断完善的宪政可以一步一步化为现实。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情况是:到了16世纪,“‘没有一个郡、城、镇,也很少有一个村没有律师。’其中最富的年收入高达两三万镑,其次的也达12000~14000镑。”而“按当时规定,凡土地岁入在10镑以上或动产在300镑以上的人,即可购买绶带,跻身于乡绅行列。” 这对推动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十分有利。 
    一百多年来,人们一再问:问什么中国的洋务运动和日本明治维新同时起步,而结果迥异?很重要的一点是日本实行的是封建制度,各藩有力量制约幕府。而在19世纪中国,尽管通过剿灭太平天国,地方督抚的权力有所提升,但中央集权的宗法专制体系基本性质没变;当义和团一类事件发生,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改变那些愚昧的最高统治当局的胡作非为;更不要说可以锐意改革,开创一个现代化的新局面了。 
    与宗法专制统治相适应,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但它是统治者治民的工具,没有保护民众权利的内容;中国传统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刑法,它不过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三纲的法制化;司法也是行政权的附属物,缺少独立的品格。自由只有在社会力量多元化、政治体制分权制约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艰辛绝非偶然。 
    中国与俄罗斯倒有很多共同点。在东罗马帝国时期,东正教本来就必须绝对听命于皇帝,“皇帝作为东正教会的最高领导,有权任免教会牧首,有权召集宗教会议和批准宗教会议的决定,有权诠释教义和制定教规,有权管理教会生活等等。” 东罗马帝国灭亡后,沙皇继承了这些特权。彼得大帝更处心积虑消灭东正教的独立性,使之成为政府手中的驯服工具。他于1720年取消了东正教的牧首制,把教会完全置于国家控制之下,而大部分教会人士也心甘情愿做这样的附庸。用18世纪俄国东正教一位总主教的话来说是:“东正教皇帝本身拥有地上的全部权力,在他之上别无他人,只有上帝。” 俄罗斯内外的一些修道院曾经是向俄国输入西方文化的重要据点,在专制淫威下情况也起了变化,“俄罗斯教会不像西方教会,它没有发展任何世俗学问的研究机构。在俄国没有教会学院和教会大学”,“修道院在西方一般是学问中心,在俄国却不是这样,至少在人文科学方面不是这样。” 与此同时,“新的‘官僚政治’开始有它自己的语言,如‘国家的需要’、‘国家的利益’等等,尽管所指的实际上是君主个人的利益。” 而东正教的神父们教导沙皇子民的只有两个字:顺从。可是,一个不受监督和分权制约、听不到反对声音的政权,在表面安谧下危如累卵。这样的政教合一的社会体系给俄罗斯带来的只是专制政权不合时宜的延长,并成为后来苏联崩溃的一个潜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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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法专制体系中的基层组织
    
    众所周知,自治,包括城市自治和行业自治,是中世纪西欧的普遍现象。
    请让我们先看一个有关城市自治的一个文件:《英王亨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 ,这个文件有三个要点: 
    1.“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谨向林肯城主教暨诸法官、行政官、男爵、其他官吏及该城……人民致意,并使彼等得知予已将林肯城人民在英王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有之自由、习惯与法律赐予彼等。城中人民以及本郡其他商人之商会,亦将充分而自由地保有彼等在前述予之祖先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有之上项权利。” 
    2.“任何人在林肯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其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迫害。” 
    3.“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住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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