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喻于利”的圣贤教导,到“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信条,求利成了小人卑鄙的标记。既然商人是孜孜求利的标本,并把商业看成伤害而不是带动
农业发展的驱动力,因而危及社会的稳定,抑商重农顺理成章成为历代皇朝朝野的共识和施政准则。于是,“何必曰利”不但是圣贤的教导,而且是施政的基本原则,谁敢触及,往往要倒大霉。
第二道枷锁是动辄禁止海上乃至边境贸易。光是思想无法窒息本能,当思想成了权力的工具,生机就会摧残殆尽。沿海居民冀图从海上贸易中讨生活,无非是谋求提高生活水平。可是,历代中国政府往往不是因势利导这种无法遏制的本性,发展海外贸易,而陈陈相因采用很不合适的基本国策:稍有风吹草动就禁海锁国。远的不说,元明清三代禁止海上和边境贸易的敕令都屡见不鲜。
例如,元世祖忽必烈在消灭南宋、统一全国后不久,便于1292年,下令“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 成宗铁木耳继位后,又于1299年“申禁海商”。 1320年,换了皇帝,旋即“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
朱元璋当了皇帝,建立大明帝国,频频颁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入海捕鱼”乃至“禁民间用番香、番货”等等荒唐至极的禁令。到嘉靖年代(1522-1566),即西方正在海上锐意进取的时候,竟然蛮横地规定:“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俱发戍边卫。”
第三道枷锁是官府的管制和垄断。各朝都有不禁海的时候,可是即使不禁海了,也建立起由官府控制甚至垄断海外贸易的制度,加上种种千奇百怪的限制,使民间资本无法顺利发展。尽管此类具体的制度和运作方式各朝有所不同,但控制外贸、扶植官商、遏制私商的基本指导思想却根深蒂固。
与上述情况相适应,形成两个奇特的外贸制度:
1.朝贡贸易。这是唐代以来逐步形成的贸易制度。史家们早就指出,藩属国到中国朝贡,很大程度上是贸易行为。跟随贡使入贡的商人,带着大量货物,寻求贸易机会。可是,这种贸易是很不自由的。首先是不能随时来,除了朝鲜、越南等关系特别密切的国家可以一年一贡外,多数国家只能三年、五年乃至十年朝贡一次。其次,所带货物也不能随意与商人交易。明太祖洪武二年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 这是有代表性的规定。60%要交给官府收购,贸易场所也有严格限制。尽管有些国家不遵守贡期,甚至岁岁入贡,但已属违规行为。
2.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市舶贸易。唐代在广州设立市舶使,
管理海外贸易。后来宋元明三朝,相继在指定的港口设立的市舶司,对外贸实行全面控制,并直接隶属于朝廷。奇特之处在它不但是管理机构,而且直接买卖商品或
经营对外贸易。例如,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在杭州、泉州设置了市舶都转运司,其运作方式是:“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番客旅,就官船买卖者,依例抽之。”
大清帝国建立后,指导思想和制度均与前朝一脉相承。
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賊,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 潜通海賊,劫掠良民,当然应该治理;但连同造大船或将大船租赁和卖与出洋之人或外国人,都要治罪,那就十分离奇了;而所谓贩卖违禁货物的规定则往往很不合理的。
康熙七年(1668),玄烨亲政后的第二年,规定:“外国人货物非贡期不准贸易。” 先是以郑成功占据台湾为藉口,严禁海上贸易; 1683年施琅率军收复台湾,1684年开海禁,但是限制还是很多。虽然不再设立市舶司,但官方的控制并为放松,如在广州,外贸一开始就由半官半民的十三行商人垄断经营。稍后,海上贸易有所发展,紧箍咒随即念起来。
看看1716、1717年间康熙皇帝的一些措施吧:
1.禁止往南洋、吕宋等处贸易。
2.他南巡到苏州,了解到“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卖在海外,赍银而归。”仅苏州一个港口每年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几百条船卖给外国人,这样的天大好事,竟被这位皇帝看成“不可不加意防范”的大祸根。于是,下令出海者“每日食米人各一升”,不准多带;“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处斩”!而早在1694年,这位皇帝已经下令禁止商人在外国造船了。
2.“禁止澳门夷商领内地人偷往别国贸易。”
此外,海外贸易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开禁之初,设立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只剩下广州独口贸易了。与此同时,有很多货物不准出口。武器历来是禁运
物资。贩米粮出洋,私贩硝磺,贩卖铁锅、废铁和各种铁器,均属犯法。蚕丝、绸缎也规定一条外国船只能购买多少。
乾隆爷当政的1759年,还批准实行两广总督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其中规定:1,除十三行的行商在指定的地区外,不准任何人出租房屋给外国人。2,不准借领外夷资本。3,不准外国人雇请汉人役使或参与商业经营。4,不准“外夷雇人传递信息”! 本来是正常的贸易活动,却都成了罪行!
更可怕的是将一些同外国人交往行为泛政治化。有时教洋人认识汉字、或介绍国内的一般情况,也成为“泄漏事情”、“私通外国”等可以置之死地的罪名。从明代开始,至鸦片战争后颇长时期,这个局面都没有改变。16世纪末,利瑪窦从澳门到香山,就看到过这样的盖着总督大印的布告:“现在澳门犯罪违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国人雇用中国舌人(翻译)所致。此辈舌人教唆洋人,并泄漏我国百姓情况。尤为严重者,现已确悉彼辈竟教唆某些外国教士学习中国语言,研究中国文字。此类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与私宅。兹特公告,此举有害国家,接纳外国人决非求福之道。上项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诸端活动,将严行处死不贷。” “百姓情况”竟然成了不得泄漏的国家机密!这些限制的实质是剥夺中国人的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