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1994年以后,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除增值税的75%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属于
国税外,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等均为
地税。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⑤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证和必备条件。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为国有大企业下岗职工创造就业岗位,可以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也可以成为以大企业为龙头的企业集团的小成员。可以说,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证和必备条件。⑥中小企业是鼓励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⑦中小企业是发展和建设小城镇的主体。在上述地位与作用中,解决就业实现社会稳定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使命。
中日两国中小企业都在各自国家经济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各国经济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NextPage]
四、
经营形式比较
目前,日本中小企业几乎都是家族企业。(一)现代企业型。这类企业领导人是由家庭成员所构成,从业人员和
管理人员主要是由家庭人员以外的人员所构成,技术力量、设备水平都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
企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都比较完善,并有相当程度的积累;(二)标准企业型。这类企业大多是按照现代公司制来建立的企业,家族成员是企业经营主体。企业经营核算比较清晰,企业财务和家庭财务、利润和工资等都处于分离状态,财务帐目清晰,积蓄一定的经营资源,并雇用一定量的从业人员。而且,大部分企业正在向现代企业型转化;(三)维持生计型。这类企业是以维系家庭生存发展为目的,家庭成员既是企业管理者,也是企业劳动者,而且,管理水平处于比较低的阶段,往往企业财务和家庭财务混为一体,利润和工资等也不分离;(四)副业型。这类企业主要以补充家庭收入为目的所创办的家族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并不强调企业的经营组织形态,也不要求具有更多的经营资源,在不影响家族成员主业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及闲置人员创办的家族企业。二战后,虽然日本进行了全面改革,废除了家族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却广泛传留在日本各种经济组织中。日本将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与家族企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家族企业这一古老的企业组织焕发着青春与活力。
日本的中小企业很少搞小而全,它们往往与大企业合作,大企业愿意把一些中间环节和零部件的生产包给中小企业,它们根据资金、设备、人才、技术、商品的不同,实行垂直分工或水平分工,把产品做精、做细、做专,做深。如果中小企业做不到精、细、专、深,那它注定是要破产的。这种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在实行法人累进所得税的日本,可以起到减少利润总额,降低税率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是国营和集体经济,个体和私人经济还处于争取生存权的阶段中。在这种环境中,根本不利于依赖市场机制作用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也不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产业分工的不断深化,除了极少数具有先天垄断特质的行业,如航空、炼油、供电、金融等之外,绝大多数的产业,都能使企业内部的分工外部化,变为社会分工。这种趋势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形成集群合作关系。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建立,中小企业在此产业基础上突破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刚性企业经营模式,以柔性、虚拟、合作共享和快速相应原则进行制度创新,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目前我国有以下四种经营模式。(1)分工协作经营模式。即把为大企业配套作为企业发展、走向市场的途径。成功的中小企业非常注意避免直接与大企业竞争,而是尽可能与大企业合作,做大企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伙伴。
(2)特许权经营模式。这是连锁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特许经营机构将自己拥有的商标。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
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3)利基经营模式。利基经营模式是指通过对市场的细分,企业集中力量于某个特定的目标市场,或严格针对一个细分市场,或重点经营一个产品和服务,创造出产品和服务优势。作为中小企业,大多是市场补缺者。作为市场补缺者,他们应精心服务于市场的某个细小部分,不与主要竞争对手竞争,通过专门化经营来占据有利的市场位置。通过选择一个特殊的利基市场,企业的战略更突出表现为企业家对顾客和竞争对手的决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的方面最具竞争力。(4)虚拟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正在发生一场由物质型经济向知识型经济的深刻转变。知识和信息通过对传统生产要素即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整合和改造,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即虚拟企业经营。在虚拟企业中,企业只掌握核心功能,也即把企业知识和技术依赖性强的高增值部分掌握在自己手里,而把其他低增值部门虚拟化。通过借助外力进行整合,其目的就是在竞争中最大效率地利用企业资源。
我们还发现,与日本中小企业比较,中国中小企业的差距首先就是生产技术的相对落后,但这种落后首先表现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落后,主要是精湛工艺上的落后。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日本中小企业在生产产品
质量和精湛工艺上的不懈追求的精神。其次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方面,比如,人才管理,信息管理,市场营销,经营理念,现场管理,开发创新等等,中国应积极学习日本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NextPage]
五、立法支持比较
日本中小企业立法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起步子战后初期,形成了目前的一套完整配套的保护中小企业的
法律体系。其主要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基本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中解决。二是这一立法体系中,既有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方方面面的专项法律。三是中小企业立法属政策性立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各部中小企业立法一般不设法律责任的章节或条款。
日本中小企业法律制度覆盖了中小企业稳定经营、企业结构、现代化、组织化、团地化等方面。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涉及中小企业金融的法律。二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和升级的法律。三是关于保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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