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更不应为建立良好机制而人为地造成机构臃肿。但笔者以为,绝不能以反对形式主义为名,认为大可不必提什么综合减灾。实践认为,只要是城市减灾问题,一定应建立起综合减灾的机制。如某类企业,若把灾害管理与安全管理统一结合起来,且当地又是地震高烈度区,同时也易受洪水及其它气象灾害的影响,则组建该企业的综合减灾管理机构就十分必要的。
其四,综合减灾法制建设。城市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
法律体系具有多因素、高成本、跨学科等特点,2003年“非典”对国人的教训是,必须有效动员一切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以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危机。对城市安全而言,其危机管理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制定预案并有效监控,以防御危机;化解、缓解灾变以减少危机;准备、动员并调配资源以正视危机;在灾变中回应民众的安全愿望,以恢复危机下的管理秩序及常态城市生活。其中从制定构建体制与机制上看要用法律保证其建设即: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管理机制;信息沟通、反馈的解读机制;城市公众动员的文化机制;应急救援、紧急救治的协调机制;公民权利依法有效保护和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权利等。总之,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城市若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综合减灾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律是国家及城市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支撑条件。
与城市常规状态相比,紧急状态下人们对生命、健康、权利、信息、生活质量等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对法律程序和政府
服务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及行政成本等也有很大差别。其反映的特点是:权力优先性、应急处置性、程序特殊性、社会配合性、救济有限性等。
笔者以为,目前国际上综合减灾立法在整个城市应急法制中的地位对中国的启示在于: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法律机制,我国综合性应急法制建设要抓住两大层面,它们之间是配合关系,是并列关系,不可混同:一是2004年全国
人大已修改的宪法及正编制中的《紧急状态法》等;二是国家《综合减灾基本法》、《救灾法》、《城市防灾法》等综合的大法,在其基础上再理顺与之相配合的各单一灾种的法律体系。
其五,综合减灾管理评估。综合减灾管理是一个体系,其实践过程、经验和教训要通过管理评估方可做到。综合减灾管理的风险评价不是目的,而是提高防范风险的手段。按照现有国内外通行的评估技术与方法,无论是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还是专项安全评价都要体现综合减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全过程与全方位安全控制。城市综合减灾管理评估在于查找、分析城市防灾系统及环节中存在的危险、隐患因素及管理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并达到尽可能低的安全投入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本研究从两方面展开了对综合减灾管理评估的探索:
[NextPage]
首先,确定城市综合减灾评价指标。如从城市事故灾害源入手研究在灾害中的重特大事件的评价指标。如事故灾害易发性指标、事故灾害导致损失程度指标、事故灾害后果影响范围指标等;在研究城市综合减灾的安全投入上至少要关注:反映安全工程项目投入的指标、反映城市防灾防护的投入指标、反映应急救援投入的指标、反映城市安全文化建设教育投入的指标、反映日常安全管理投入的指标、反映事故灾害情况下
保险预投入的指标,以及综合性安全投入指标(宏观、微观)等。其次,综合减灾管理评价方法的应用。鉴于国内外城市综合减灾评价指标体系正在建构和研究中,所以系统而完整的量化指标不完备,所以对现状城市综合减灾管理的评估易采用定性与部分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其评价要点在于构建起
城市建设与运行中的本质安全框架。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