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 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 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 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 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 机构繁多, 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 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 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 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 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 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 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 如果程序违法, 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 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 往往重实体, 轻程序。突出表现在: (1) 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 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 (2)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 (3) 达到听证条件的,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 (4) 所收集的证据, 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5) 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 (6) 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 (7) 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 (8) 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 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