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制度目标,大大的加速了我国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诸如市场分割、欺诈、失信、关系寻租等不合理行为,降低了行为人的交易预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这些行为的产生源于变化了的正式制度与继承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摩擦,本文在简述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这些矛盾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
有理性的行为人总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约束的竞争行为必定会加剧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这种约束条件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行为人共同遵循的契约关系或交易规则。制度恰恰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确立了竞争与协作的秩序。“制度是为约束在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95-196页)
行为约束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约束对全社会都有约束力,有的约束是为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下所设定的;有的约束较易变更,有的则在较长时期内是不易变更的。 按照制度存在的形式,大体上可将制度划分为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包括了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非正式制度就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性代代相传的
文化的一部分,它一般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和习惯处于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地位,它对于正式制度安排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各种制度安排是相互联系的,某一特定制度安排的变革,将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反之,如果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变革的过程过于迟缓,或与该特定制度安排不相容,那么该制度安排的变革就会受阻、变形甚至完全失败。
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必须保持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其原因在于:
首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来源不同。一般说来,正式制度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而非正式制度却往往是一种历史积淀与文化演进的结果,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性原则来发展的,它更多地受到了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约束。非正式制度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按照效率原则来设计的正式制度能否有效地运作,还要看它最终是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运行发挥着更深层的根本性作用。
其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变化速度不一样。如果将社会文化分为器物文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三项。那么其中变化速度最快的是处于文化表层的器物,其次是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由于处于文化的最深层次,因而变化最慢。它需要长期缓慢的生长和培育。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上述三者的变化速度如果不相适应,尤其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变化速度悬殊过大,就有可能产生剧烈的制度变形。
再次,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一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的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但是非正式制度由于其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一种非正式制度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复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理性原则设计的成文的并得到社会权力机构实施保证的正式制度,能够为行为人提供更为确定的行为预期,从而有利于减少人与人相互交易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任何正式制度都不可能是万能的,不可能对违约的条款在合约的执行过程的确定性毫无遗漏完全规定;即使在最发达的的经济中,正式制度的约束也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非正式制度具有普遍性。非正式制度可对正式制度进行拓展、细化以及对
组织内部实施行为控制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公平、公正的价值体系减少有限理性进行行为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因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取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互补性。
最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功能发挥的机制也不一样。正式制度为行为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有赖于他律的强制性实施机制。这种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根源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越复杂,那么建立实施机制就越必要。例如,在
农业社会里,人类就没有建立
质量监督检查之类机构的必要。二是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也促使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三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而非正式制度则为行为人的行为选择提供内在的自觉接受的软约束力,有赖于自我实施机制。这种自我实施机制源于行为人在长期共同交往中形成的默认性知识。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如果内在和外在的约束力配合得好,则行为人“搭便车’’或违犯规则的可能性就小,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程度’’就更高,从而能淡化行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要求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必须形成相互融合、彼此促进的共荣共损关系。在市场化制度变迁过程中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相协调,就有可能出现剧烈的制度变形,影响交易秩序,降低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影响经济发展。
历史上,西方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协调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们之间也是经历了长期的磨合而逐渐成熟的。西方的市场经济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开创的理性主义观念的基础上,进行
宗教改革,摧毁消极、保守、维护等级、追求虚无的封建神学观,树立积极、进取、崇尚民主自由、追求科学进步和发展的理性主义观,才确认了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双向亲和力。西方国家在三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还经历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两个阶段,最终才确立了以自由、平等、法制、创新等理念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伦理体系,从而实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动态平衡。[NextPage]
二、我国市场化制度安排中的制度摩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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