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予以说明,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可归为两派:
一些学者尤其是上述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广义价值论”等认为,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
法律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则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同一的。根据他们提出的理论,既然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的创造,非劳动收入的源泉和数量自然是非劳动要素本身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
大多数学者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问题,价值创造主要是揭示新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即v+m部分是有什么创造的,价值分配是指新创造的价值以何种方式来分配,分配理论并不是建立在价值创造的基础上;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生产三要素构成物质财富(使用价值)的源泉,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正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各种财富的所有者都有权参与财富的分配,从而从财富生产的人类活动看,就是都有权参与生产中人类活动即劳动凝结的分配,即参与价值的分配,其分配形式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形式决定。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价值分配的决定要素。其中一些学者还指出,按劳分配理论并不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不能依据是否参与价值创造而确定参与分配,也不能根据是否参与了分配而去论证是否参与了价值的创造。
(二)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问题上的争论
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由“非物质生产部门”构成的第三产业日趋增大,对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问题的讨论成为新的焦点,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一些不同看法:
1.“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全面肯定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并将它纳入社会劳动范畴,社会劳动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是指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还包括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 ,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2.“生产非实物使用价值的劳动也创造价值论”,有的学者认为,价值的承担者是使用价值,淡水鱼接着并不一定只有实物一种形式,非实物使用价值(服务产品)也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与实物使用价值不同,非实物使用价值具有不可触摸性、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同时性、非贮存性、非移动性、再生产的严格被限制性、劳动产物的必然性。因此,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无论是工
农业劳动还是服务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价值,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工农业、商业、饮食、裁缝、修理、运输、通讯等行业创造价值,而且科、教、文、卫、体都创造价值。
3.“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提出这种论点的学者主张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但这位学者不赞成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扩展到纯粹买卖、纯粹中介的经济领域和党政军与公检法等非经济活动领域。
4.“劳动性质具体决定论”,一些学者认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不是按部门区分,而是按劳动性质来区分,应求助与劳动价值一元论,而不能靠多元论来解决;有的学者提出对此问题既不应作全称肯定判断,也不应作全称否定判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产业只有生产性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不同意任何有用的劳动、凡是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劳动、有收入的劳动等看作创造价值的劳动。另一位青年学者指出生产劳动在一般生产过程中以具体劳动存在,在社会关系中以抽象劳动存在,从生产的具体劳动的来看,它具有人类需要性、物质性(客观存在性)、社会性和历史性,所以凡是能生产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但是由生产的社会形式引起和为满足少数人需要的劳动都表示生产劳动。
(三) 新科技、新知识是否创造价值问题上的争论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是第一生产力”已经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得到反复印证。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对新科技、新知识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以下一些观点。
1.科学技术因素同样创造价值
提出“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学者认为,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同样创造价值,科技劳动作为社会总生产劳动的一部分,作为高智能的劳动被利用到了直接生产过程,不仅可以把自身的价值生产出来,而且同活劳动一样可以创造更多的新价值。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者认为认为,先进技术之所以先进,就在于它能提高效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产品的价值应包括科学转移价值,由于这种转移是无偿的,所以直接以新创造的价值表现出来。
2.新科技发展是表明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但并不创造价值或并不意味着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
很多学者认为新科技可以转化为新生产力,但不创造价值;在当代,即使科技进步更快了,但也仅仅是速度与数量上的差别,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和物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地位;无论科技怎样发展,没有人的劳动,都是死的,更不可能生出新价值来;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要条件,但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新科技引起生产率的提高,能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财富、能降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复杂劳动在生产中占主导地位、造就高水平的工人和科技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动集体,因此在现代生产中,活劳动相对减少而社会价值总量却不断增加,但不意味着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如果认为活劳动和新科技共同创造价值,会陷入二元价值论。
3.“科学劳动价值论”或“知识劳动价值论”
有些学者认为,不能对此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应该对科学和科学劳动、知识和知识劳动进行分析,相继提出了“科学劳动价值论”和“知识劳动价值论”。
前者认为,科学劳动是指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掌握现代技术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它包括科学认识过程和科学应用过程;必须将科学劳动和科学劳动力区别开来,科学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科学劳动,科学劳动一方面可将科学劳动力的价值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科学劳动不仅能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大大超过科学劳动力价值的价值。由于科技劳动力的价值是大量的学习支出费用和集体和世代相传长期劳动的结晶分摊到单个科学劳动者的总和,因此其价值很大。
后者认为,知识技术的载体是生产资料和活劳动,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属于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能够直接创造价值;知识技术在活劳动和生产资料中的大量内化,通过具体劳动使生产资料被有效地改造为新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地转移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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