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其中: 0 < δ < E
E ≈ 每股净资产
分析:我们把国有股的所有价格看作一个集合,(无偿划拨,面值,帐面值,拍卖价,协议价,市场价),在0和帐面值之间,只有一个价格,即面值。
令 δ= 1 元/股
则有 0.5 (A + 1) ≥ E ②
如果非流通股按面值出让一半股份给流通股,就可以使得另一半股份上市自由流通,大多数非流通股应该愿意卖出其股份,因为对价高于期望价,期望价更多的是从成本角度考虑问题。高出来的部分就是“流通溢价”,同样的股票因为提高了流动性而得到的溢价,我们用L表示。②只是把不等式①的左右式作了调换,但背后的经济意义是不同的。虽然无法证明非流通股场外转让的协议差额一定是1元,但面值的概念在协议转让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最小的正整数,是低价时的底线和高价时的基本单位。经验表明,协议价始终围绕每股净资产波动,这个δ至少不会大于每股净资产或小于0元,所以从①式到②式的推导成立。
由已知条件可知,股民的补偿要求是按每股净资产购买非流通股。按面值购买,不仅价格更低,而且价格稳定,操作规则清晰简单,足以达到补偿要求。根据等价交换定律,如果买卖达成,则意味着:
0.5 (A + 1) = E + L ③
L是流通溢价,也就是说,E + L就等于全流通,0.5 (A + 1)就是全流通的动态复制,或者说就是全流通问题的帕累托补偿标准。全流通问题解决了。从长远的角度看,在不伤害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A股和法人股的福利都增加了,那么,这样的制度改革就应该是帕累托改进。
一个比较夸张的例子是用友软件(600588),发起人以8384万元净资产折成7500万股,每股净资产约1.12元。2001年IPO发行2500万股,发行价36.68元,发行后股份总数1亿股,每股净资产9.71元。2002年5月每股派现金0.6元,2003年7月又一次每股派现金0.6元,同时按10:2送红股,现在的股份总数是1.2亿股,发起人9000万股,流通股3000万股,每股净资产接近10元,A股股价接近40元。若按出资额折股,则IPO后的1亿股应该是发起人1150 万股,流通股8850万股,请问发起人会答应吗?如按每股净资产折股,9000×10÷40等于2250万股,流通股仍是3000万股,请问发起人会答应吗?如按平价共享原则,发起人可以得到4500万元现金和4500万股的流通股。37.5%的股份足以保证其相对控股权,而持有流通股,一方面方便个人财产的合理处置,另一方面可以在股价过高时平拟市场价,降低市场过高的增长期望,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请问发起人会考虑吗?反过来看,流通股2003年9月30日的收盘价是39.14元,新股上市当天的收盘价是92元,维持股价的因素包括对用友未来发展的期望,不能统统归结为套牢之后的被动持股。如果执行平价共享原则,流通股的购买成本区间在20-100元之间,用友还是那个用友,只是流通股的相对权益提高了,请问流通股的福利是不是增加了?
这样的制度改进,因为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带限制条件的市场规则,就必须强调其具体细节。比如,这样的规定仅限于2003年底以前上市的股票;不按此规则上市的非流通股不得以其他方式流通等等。这里的“其他方式流通”是指任何形式任何比例的过户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捐赠、遗产继承、抵押、拍卖、无偿划拨,还包括持股人更改名称,还包括放弃和转让红股、配股和配股权。
有些企业的创业者无论如何都不会在有生之年卖出自己的股份,有些持股人是很难破产的法人,比如
社保基金,可以一直持有非流通股,直到永远。自由处置所持股票是股东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市场经济拒绝买方或卖方制定价格,即使国有股减持也不能单方面制定一个价格强迫市场接受。非流通股可以自己决定卖或不卖所持股份,但卖什么价格,则必须尊重市场规则,包括这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带限制条件的市场规则。[NextPage]
纳什均衡
非流通股绝大部分是国有股,而不是社会法人股。仅从法人股的角度求解全流通问题是不客观、不全面、不真实的。引发全流通危机的正是2001年6月从利好目的出发的《减持国有股筹集
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社保缺口可以说是个会计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在工作时创造的价值是国有股所含价值的重要来源,只是以前并未设立“社保”这个科目,但是这个问题却又很难在会计学范围内解决,弥补这个缺口有很多好的办法,比如发债,既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又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在证监会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时,我们提交了一份名为《三一三剩一》的建议:充分利用股票的可分性,合理配置国有股权,妥善解决资本市场的几个重要问题,如社保缺口、公司治理结构和全流通问题。具体内容是:
一、 30%按每股1元卖给流通股东,T+0上市流通,权证有效期1年。
二、 30%直接解除非流通承诺,仍归原持股单位所有,T+0上市流通。
三、 30%划归社保或职工养老
保险基金,社保缺口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要根据具体国有股构成情况,是中央
财政出资的,则划中央基金;地方财政出资的,划地方级社保基金;而集团公司所持国有股,尤其是主要靠企业积累形成的,则应该划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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