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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2:07:00

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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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
税收;要保持它的正常运作,中央政府有限的对农业、农村与农民的投入能落到实处的很少,不被用于满足政府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官员个人的奢侈生活已不容易。另外,由于传统农业地区的税源很少,交通、契约方面的税收和农产品中的特产税是主要税源,无疑间接加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和农产品的销售成本,阻碍了λ2的提高和z的减少。
    其次,部分农村基层政府在服务“三农”中的消极角色也值得浓墨重彩。不仅可以从各种报刊杂志上的新闻中得到明证,笔者在湖南农村调查材料时,对之也感受颇深。部分地方政府对产权保护不足,掠夺有余。当前,不少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寻找生路,很多农村出现只剩下所谓“三八”(妇女)、“六一”(儿童)、“九九”(老人)居住的现象,这留给村痞村霸、地痞地霸等地方势力很大空间,而政府对之的打击力度有限,致使大宗农产品或高价值的农产品被盗现象严重,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另一方面,农民有产中的生产自主权,但没有产前和产后经营完全自主权,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经营还是政府部门垄断,部分基层政府盲目主观决策,剥夺农户投资权力和销售自主权,这些都使得农民的生产性投资的选择受限从而使λ2下降;再者政府自身对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任意抬高承包价格、随意转包,甚至因此引发暴力冲突。农民在承包期内就经常遇到基层政府违反合同,任意抬高承包价格或缩短承包期等之苦。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村产权不清晰,民主和法律监督机制未能建立,当地政府代理人在缺乏相应制约机制的条件下不守承诺的诱惑很大,而且,农民一般不会告官(源于单个农民自身谈判力量的弱小)。极端的说,那些土地的租金会上升到只留给租地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地步,这样基层政府部门的代理人成功地分享了农民的λ2。
    再次,因为法律监督的缺乏,部分地方政府出现诚信危机,他们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等未能做出可信承诺,导致一部分民营企业老板不重视长期投资,经营行为短期化(如山西的煤矿安全事故、江西的烟花炮竹事件),从而加剧了生态破坏、对农村劳动力的保护不够和拖欠工资等问题,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反过来又不利于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a、λ1都无法提高。
    最后,城乡分治的宏观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的拥入城市,维持社会安定,但等于封死了农民的出路,使他们今生再也没有城市人的梦想,这无疑使小农冷漠、自私、对社会失望的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延伸;同时这个城乡分治体制赋予了城市政府很大权力,在现实运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控制、管理和分摊城市建设成本等理由向进城打工的农民收取了不少、不便宜的费用,如暂住费、管理费,办理健康证、上岗证等,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增加即x、y的增加。土地村社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集体拥有制度,其优点是给最穷的农民提供了某种生存保险,其代价是阻碍了能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使地区差别由于人力,资金的不能流动(我认为是流动成本即y与z过高所阻碍,但农业的比较利益实在太低,所以仍在大规模流动)而相对固定化。[2][NextPage]

  四、 进一步探讨:如何使农民增收
    1. 取消户籍制度
    陈平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的人口压力过大,不能立即取消限制农民进城的户口制度,但可以选择性地开放城市户口给有投资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农民,其办法可以比照发达国家审核发展中国家移民管理办法,其理由是我国的城市户口管理与发达国家移民管理一样,都是由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引起的[2];邹恒甫认为中国解决贫困化的最根本的措施不是西部大开发,而是取消户籍制度,实现人口全面自由的流动。人口的流动是对机会平等的一个前提。[4]我认为,要完全取消户籍制度。因为,理性的农民自己会选择、比较在城市和乡村、在这一城和那一城的成本和收益,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的非均衡状态,在人口、土地政策方面,中央政府可以考虑给各地区、各城市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为降低已在发达地区和城市成功谋职的农民的失业风险,我提出,在这些农民办理城市户口后,在原迁出地农村保留他们的土地赎回权若干年,城市的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他们在城市工作的年限和入户城市的年限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农民根据自己的工作技能、投资能力和社会关系自主选择办不办理城市户口。那么,就最终选择留在城市的农民数量和质量而言,他们将不会对社会保障体制和城市稳定提出重大挑战。总之,相同的国民待遇将降低全社会(农村劳动力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交易成本、使农村劳动力流动更加理性、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减少政府部门灰色收入、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增加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城乡经济良性互动、有利于中国比较优势的发挥、产业结构的自然升级,使a、λ1、λ2得到应有的提高和x、y、z得到应有的减少。
    2. 农村基层政府再定位和改革
    农村基层政府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作用大致为三项:一是兴建大型水利工程;二是救灾救荒、保持社会安定;三是抑制贫富分化,用均分土地、控制兼并、限制商业、户籍制度等办法,保持小农经济的稳定(Karl Wittforgel, Oriental Despotism,1957转引自陈平,1994)[2]。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农村基层政府的作用要再定位,其功能可细分为四项:首先要界定好产权尤其是土地产权,保护产权的交易、和产权不受侵犯;其次要维持农产品流通的市场秩序,引导农村农协等中介经济组织的发展,强化农技推广(但让农民自己选择产品结构和技术),维护农民利益;再次要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事业;最后要做建造农村集体工程的发起者和监督者(具体组织可试验由农协等中介经济组织或村委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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