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商品的价值量的论断,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统一起来,把劳动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即把价值与使用价值联系起来,就可以对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作出概括和表述: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只要对社会是必要的有益的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在这个前提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所有企业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由于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由此决定了价值只能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而价值一旦把使用价值作为自己的外在表现形式,就发生了形式与内容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j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衡量价值量的一种社会尺度,不同种类的劳动在质上不能整齐划一,所以是不能直接计算出来的。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都是社会尺度,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都是由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决定的,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价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任何人都不能穷尽真理,不正确的认识往往可以成为发现真理的先导。人们在研究和确立价值范畴的过程中,之所以容易陷入误区,与价值对象的抽象性有直接关系。劳动对社会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是在社会再生过程中由社会成员的共同行动决定的,个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不能直观感觉到它的存在,这种抽象性与许多经济关系的具体性形成了明显的差别,增加了人们认识它的的难度,再加上价值具有三重基本属性,把握这三重关系又很容易发生思维方法上的逻辑层次错位,最终导致难以完全准确地把握价值的性质,因而形成某些模糊认识是难以避免的。价值本身也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劳动与社会的关系,是各种分工劳动与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都包含着人的主观因素,价值作为消费者整体对劳动社会属性的主观评价,当然也不例外,尽管价值包含着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但这丝毫不影响价值作为评价劳动的一种社会尺度的客观存在。价值作为整个社会消费者群体对劳动的社会分工所作的评价,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证明价值的存在,只能寻求间接的证据。这个问题已经由马克思解决了。他通过劳动的两重性理论,通过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理论,揭示了劳动的社会本质,证明了价值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由于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尺度本身是主观的,因而它只能以客观的形式存在着。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价值形式的考察,揭示了货币的起源,证明了价值的客观存在。正是因为价值具有主观性特征,货币作为价值的外在形式,才能够最终由作为货币符号的纸币来充当。价值这一尺度本身是主观的,但当它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社会尺度时,特别是用货币来衡量商品的价值时,对于社会每一个成员来说,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况且它反映的内容本身是客观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以衡量的,是以使用价值或价格为表现形式的,价值作为量的存在表现为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也是人们熟知的。只要承认货币和价格的存在,就没有理由怀疑价值的存在。如果否认价值的客观存在,就不能圆满解释货币和价格的起源及其本质。[NextPage]
三、价值的实际检验
(一)消费是衡量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最终尺度
制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表现为价值带有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中包含着必然性,是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消费与生产处于较低水平的时期,生产与消费直接联系在一起。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或小农经济逐步被专业化的生产所取代,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直接联系,使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消费个性化为基础的个人利益的存在,使人们必须在保证个人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让渡自己制造的使用价值,得到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任何社会主体都无法承担这一职能,这种职能从生产者与需要者之间“货换货、两头乐”的行为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最初的交换是偶然发生的,对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只要交换双方认可就行了。当劳动分工发展到个人的消费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成果来满足时,商品交换关系就发展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导致价值这一社会尺度的产生。单个消费者对某种劳动的评价,不能说明这种劳动的必要性,只有消费者作为社会群体才能对某种劳动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作出裁决,进而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劳动的分工及其发展变化。社会消费对社会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社会消费对社会劳动分工的决定作用,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这一规律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人们用价值这一社会尺度来衡量社会劳动分工的合理性,表现为需求决定和引导着供给,也就是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这就不难看出,消费不仅决定着生产的物质内容及其结构,而且决定着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劳动的社会分工充分发展之后,劳动不得不采取价值的社会形式。仅仅从生产与流通或交换的差异性方面考察,价值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创造的,对于生产者来说,流通或交换过程标志着商品价值的实现。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观察,流通或交换过程是生产过程的延续,两者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生产过程,对于社会来说,滞留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还没有最终实现价值,如果社会商品大量积压在流通领域,就会阻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甚至引发经济危机,所以,归根结底,消费是评价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最终尺度。
(二)价值并非只有通过交换的途径才能实现
马克思早已阐明:“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方式产生”。j商品交换关系只不过表明价值的客观存在,如果说价值从商品交换关系中产生,那就本末倒置了,因为从根本上说,价值产生于劳动的社会属性。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使劳动普遍具有创造价值的社会属性的时候,不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劳动具有这种属性,另一部分劳动就不具有这种属性,更不能把劳动是否生产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商品,作为区分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进而把整个社会所必需的各种分工劳动划分成两类不同性质的劳动,认为其中的一部分劳动创造价值,而另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分配,这种观点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j按照我们对价值性质的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各种正当职业的劳动者,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的劳动,都为社会提供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存在一部分职业劳动者靠另一部分职业劳动者养活的关系。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和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因职业不同而存在着劳动分工、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劳动者的职业差别不等于在社会地位上有高低贵贱之分,只不过是这些职业劳动者创造价值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
经过流通环节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可以实现价值,不经过流通环节而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不等于没有价值,是否必须经过交换,取决于产品使用价值的性质及其特殊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为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直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领域,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收益,只能借助于
政府的公共
财政职能来实现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根本不需要交换就可以实现价值。家务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否则,家务劳动就不存在由“不创造价值”转化为创造价值的条件,就不能发展成为社会化的家政服务产业。应当指出,生产者把劳动产品卖给中间商,对于生产者可以说实现了价值,但对于社会来说,因为产品还没有被消费,并没有最终实现价值。由于使用价值始终是价值的具体承担者,只有使用价值被消费掉,才最终表明其中耗费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交换看成是价值的实现形式,交换只是实现价值的过渡形式,而不是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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