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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2:06:00

解释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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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方法
经济行为的三重性决定了劳动也具有三重性,这里所说的劳动三重性只涉及与价值相关的部分内容:自然性表明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社会性表明劳动包含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主观性表明劳动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关系。对创造价值的劳动性质的界定,要被社会认可,就必须把劳动本身的三重性的表现形式,限定在社会成员普遍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价值虽然是一个主观性的社会尺度,已经包含着社会的道德标准,但由于它以劳动所包含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所以,它的特殊本质具有确定性。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也具有三重本质特征。

由于劳动创造价值必须以能够提供使用价值为前提,所以,阐明价值的本质,首先必须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假定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这样,就可以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界定为:只要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就创造价值。所谓有用劳动创造价值,无非就是因为劳动创造出使用价值才表明这种劳动有用。作为劳动自然属性两方面表现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只不过是劳动本身的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抽象劳动不过是对各种具体劳动的共性的抽象,各种具体劳动尽管生产的使用价值千差万别,但都能够生产使用价值这一点是共同的,从而使各种具体劳动在都生产使用价值这一点上表现为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具体劳动而独立存在,抽象劳动必须同时也是具体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按照上述假定,以具体劳动为基础的使用价值是以抽象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存在的惟一条件,所以,只要是能够作为抽象劳动的具体承担者的任何形式的使用价值,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可以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劳动首先必须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这一点早已被马克思所阐明,只是他把作为价值具体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归结为“物质”产品。

这样解释显然过于宽泛,所以必须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引入第二个假定条件,从而得出这样的判断:只有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必须同时也是社会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所谓符合社会需要,在这里只是假定条件。实际生活中,一种使用价值是否有需要,需要量的多少,即使在价值实现之后也未必确切知道。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劳动总量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商品上,是价值形成以后并在较长时期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不是价值形成以前的事情。私人劳动要被社会承认并形成价值,前提条件就是它所提供的使用价值,不仅对个人是有用的,而且对于社会上的许多人也是有用的,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并且最终形成价值。这是因为,消费和生产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需求和供给,消费对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为需求对供给的决定作用,需求不仅决定着供给的规模和结构,而且决定着生产的社会分工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决定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包含着从商品的供求关系方面,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本质所做的限定。只有在商品的供给有社会需求的假定前提下,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企业之间,才能用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该种商品的价值量,私人劳动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如果使用价值的生产没有社会需要,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价值量的衡量也就无从谈起。换个说法,劳动不仅对个人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来说也是必要的,这样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一点也已被马克思所阐明。

这一解释虽然排除了不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但仍然存在漏洞,还需要引入第三个假定条件,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方面加以补充限定: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是对社会有益的劳动。或者说,个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劳动作为人的有意识的自觉行为,生产什么样的使用价值,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生产使用价值,在生产要素占有水平既定的条件下,就取决于主观选择。作为毒品的麻醉剂,假冒伪劣商品,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如果说生产这些产品耗费的劳动不创造价值,既不是因为这些产品没有使用价值,也不是因为这些产品没有社会需求,而是因为这些劳动提供的使用价值或谋求价值的方式和手段,违反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评价劳动的社会尺度来衡量,这些劳动对社会有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就不会承认它们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相反,如果麻醉剂不是作为毒品而是作为治病的药品被生产出来,书刊和音像制品中没有不健康的内容,就不能说其中耗费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产品,因为只顾追求单位的利益而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其中包含的劳动也不能创造价值。生产军事用品的劳动,对于本国可以说创造价值,对于人类就不能说创造价值。这一点已被钱津所阐明。

把以上三方面的分析联系起来,什么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很清楚了。价值是什么呢?价值是与使用价值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使用价值是劳动成果对个人的有用性,价值则是劳动对社会的有用性,价值范畴描述的是各种不同分工的劳动与社会的关系。什么是价值的三重本质属性呢?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看,价值是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看,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是消费者整体对各种专业分工状态下的劳动是否必要的确认,即对不同种类的劳动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否必要的确认。所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就是指个人进行的专业生产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属于整个社会劳动分工必要的组成部分。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方面看,价值是消费者整体依据一定社会的制度规范和道德标准对各种分工状态下的劳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作的评价。简单地说,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角度观察,价值的三重本质就是社会对劳动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的评价。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尺度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社会成员普遍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时,在工业化初期,某些使用价值的生产,即使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们也会认为这种劳动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认为其中耗费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就不会承认这样的劳动创造价值。价值作为包含着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范畴,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范畴,并不是所有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创造价值。从价值所体现的劳动的社会属性来看,对社会来说,只要是有用的必要的有益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只不过这样的劳动必须同它是否创造使用价值联系起来才能衡量,但价值范畴只是描述劳动与社会的关系,不是描述劳动成果与社会的关系。所以,严格说来,对价值本质的阐述,可以不涉及使用价值问题,所谓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可以这样来描述:各种分工状态下的劳动,只要对社会有用、必要、有益,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当人们衡量各种专业劳动对社会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的时候,必然要把劳动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考察,如果不把劳动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考察,就不可能对劳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正因为这一点,人们在规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时,通常都把价值与使用价值联系起来,这本身不仅没有错,而且可以省却必不可少的解释。但由此也带来一种副作用,以致造成人们把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依赖关系,当成了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之间的依赖关系,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当成了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j所以,应该反复强调的是,价值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是社会对劳动分工的评价;价值描述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不是劳动的自然属性。至于每一种分工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规定性,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只有在社会对某种劳动分工的必要性予以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对该种专业劳动耗费量的必要性作出评价。可见,只有把劳动的三重性统一起来研究,才能阐明价值的三重本质特征,才能对什么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作出准确的理论概括。这充分表明,只有在研究方法上创新,才能发展劳动价值论。

明确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之后,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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