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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2:06:00

解释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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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方法
质产品对物质产品生产的依赖关系,只是不同的劳动成果即使用价值的物质技术之间的依赖关系,就像生活资料对生产资料的依赖关系一样,并不是两类不同社会本质的劳动之间的依赖关系,不能把劳动成果与劳动等同起来。尽管各种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不同,但并不排斥它们具有创造价值的共同的社会属性。劳动是否创造物质财富与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前者讨论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后者讨论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不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并不等于不创造价值,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与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无关,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或者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只要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都有可能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作为人们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虽然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单独存在,但不能仅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得到说明。论证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并非必须回答什么样的劳动创造物质财富。

(二)把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区分开
马克思揭示了价格与价值作为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矛盾,明确指出:“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j他对价格现象的这种描绘真可谓入木三分。他清楚地知道价格是市场经济最表层的现象,实际的市场价格是买者与卖者在市场中偶然决定的。但是,他不想通过这些偶然因素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要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说明剩余价值产生的必然性,所以,在《资本论》中没有直接阐明市场上偶然形成的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该书第一卷中恰恰把影响价值实现的各种偶然因素,包括使用价值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和竞争等因素,通通抽象掉了,考察价格与价值的同一性,指出了价格变动的长期趋势和根本原因,把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好像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是同一命题,导致后来的学者们旷日持久的理论纷争。

实际上,价格的形成是以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是决定价格的因素,而价值的形成是以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差异性为前提的,只有劳动才是决定价值的要素,其他生产要素虽然可以决定价格,却不能决定价值,因而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必须把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区分开。我国有的学者试图证明价值是由劳动主体和作为劳动客体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通过建立价值形成基础的二元论甚至多元论,来发展劳动价值论或重建价值理论,目的是为了解释按资本和技术要素分配问题,在研究方法上遇到了一个破解不了的难题。劳动主体或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衡量尺度是劳动时间,而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包括已经物化的劳动,是不能用时间来计量的,因为劳动主体要素与劳动客体要素在质上并不等同,无法进行量的比较,一旦化为同一的价格尺度,就必然转移论题,实际上就不是讨论价值的形成问题,而是讨论生产要素价格的形成问题,即使研究的出发点是为了发展劳动价值论,结果还是要走上以价格理论代替价值理论的道路,最终否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的理论。

(三)把创造价值与分配价值区分开
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说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准确理解价值一元论,必须把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和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区分开。人时刻都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人类的产生本身就是自然的造化,人最初需要的使用价值就是自然直接提供的,自然物质当然是一切使用价值的本源。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仅靠自然直接提供的使用价值就不能生存,必须自觉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去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只有通过消费原有的使用价值,才能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只有劳动才是能动的改造自然的要素,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具有本质差别,所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揭示的恰恰就是劳动的主动作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被动作用这个根本不同点,是指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属性。价值一元论有两个暗含前提,一是在劳动产品生产的范围内,二是在承认价值对使用价值的依赖关系的前提下,即在自然和其他物质要素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只是在这两个假定前提下,这一论断才具有真理性,超出既定的条件和范围,就会变成谬误。这就决定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它只是解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差异性的理论,只是解释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的理论,既不能直接用来说明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也不能直接用来说明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如果用劳动价值论来直接解释按生产要素价格分配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就必然涉及到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问题,造成分配价值与创造价值两个问题互相混淆,最终导致对价值一元论的否定。亚当•斯密当年之所以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一方面又认为劳动、土地、资本是收入的三个共同的来源,就是因为他没有严格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问题,结果使自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NextPage]

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需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阐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规定性。关于价值量的规定性,马克思已经作过论述,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还不能解决异质劳动的比较与换算问题,即使人们对价值量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也无关紧要,现在需要做的是从质上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进一步加以补充说明。

(一)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对劳动及其成果的评价尺度
作为商品的两重属性,价值与使用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描述社会主体与劳动及其成果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是人们对劳动进行评价的主观尺度,虽然不是劳动本身的内容,但由于这种主观意识不能脱离客观现实而独立存在,所以必须联系劳动本身的内容来把握其性质。对劳动进行社会评价,既不能在劳动之前,也不能在劳动过程之中,只能在劳动过程结束之后,通过对劳动成果的鉴别来推定劳动过程的有效性。使用价值和价值正是人们在劳动过程结束之后、劳动成果进入消费过程之前的主观评价,滞留在流通领域的产品与劳动过程刚结束时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样,只在可能性上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只有经过消费过程的检验,才能证实劳动成果和劳动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因而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和劳动创造的价值最终要由消费者来断定,消费才是对劳动成果和劳动作出评价的客观尺度,消费过程是把对劳动成果和劳动的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最终统一起来的过程。使用价值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对劳动成果进行评价的个人尺度,价值则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对劳动进行评价的社会尺度;劳动因为对个人有用才成为使用价值,劳动因为对社会有用才创造价值。两种尺度之间因为评价标准不同而存在着矛盾:劳动要对社会有用,必须首先对个人有用;劳动成果对个人有用表明它具有使用价值,但这种劳动成果倘若对社会没有用,就不能成为社会公认的使用价值,因而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不能形成价值;只有社会认为有用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只有社会认为有用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价值的具体承担者。价值作为社会主体对劳动评价的一种社会尺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商品交换关系中劳动本身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只要对个人有用,也就对社会有用,用不着社会作出评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成果对于别人才是使用价值,生产者或出售者仅仅把它作为换取别人的使用价值的手段,只有劳动本身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内部对立表现为个人的使用价值与社会的使用价值的外部对立时,才有了对劳动的社会评价,劳动的社会属性才表现为价值。使用价值评价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价值评价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对劳动的社会属性的评价依赖于对劳动的自然属性的评价,由此决定评价劳动的社会尺度以个人的评价尺度为基础,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使用价值始终是价值的具体承担者。这些分析表明,研究价值的本质问题,一是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这个前提,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用使用价值来解释价值范畴;二是不能直接用交换关系来说明价值的形成,避免把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问题搅在一起。

(二)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的三重特殊本质
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本身就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劳动既是人们利用生产要素制造使用价值的过程,又是以个人的体力和智力谋得经济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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