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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2:06:00

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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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市场经济
[摘要] 本文从哲学,历史渊源和法律实际的角度,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进行法律分析,得出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经济法本质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集中体现的结论. 

[关键词] 社会市场经济 经济法 弗莱堡学派 自由主义 竞争 秩序 


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市场经济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分析 
    经济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经济法的本质是 “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也就是说国家的干预或组织管理国民经济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必然结果 ;无疑这一看法无形中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限制到了两个分区: “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 和 “垄断的资本主义”, 在这一时代的变革中,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由 “夜警政府”演变为 “福利政府”的发展趋势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 国家以 “全社会代表”的名义, 以国民经济组织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借助国家立法而直接制约经济关系,由此以政府使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为主要目的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 
    回顾这一对经济法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产生似乎自然而然否定了自由经济的资本主义思想, 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垄断的控制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其实作为二战后的两种主要的经济体制: 以苏联模式为主的: 计划经济体制 和 以美国模式为主的凯恩斯主义模式作为二种极端的经济组织模式无一不是对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经济的否定.苏联和美国的冷战时期的交锋除了政治上的意义外,其经济对自由市场弊端的不同归避和改正亦成为美苏经济竞争的要点.(美国虽然仍然强调自己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但自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的罗斯福新政以后,很难再把美国归入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从法律角度来看, ‘反托拉斯法’的出台已经表面美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深深嵌入美国的经济生活之中).然而在两大阵营对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派以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他们试图寻找介于自由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中间寻找 “第三条道路”,弗来堡学派即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成功的一支. 
    弗来堡学派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团体(经济学的弗来堡学派和哲学的弗来堡学派没有直接的关系,两者的学术观点也不尽相同),它的成员都是弗来堡大学的同事和学生,他们试图用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来制定经济政策,以弗来堡学派思想为指导思想的西德社会市场经济在二战以后迅速发展,成为冷战期间的热点,德国经济得以迅速的恢复.从表面上看,主张自由经济的弗来堡学派应该属于夜警政府的行列,即政府较少参与经济的管理,从法律角度,国家较少制定干预经济的立法;而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德国应该说是一个彻底的法治经济的国家,在战后制定的六千多条法律法规中,相当一部分是经济立法.其中包括著名的1957年出台的<<卡特尔法>>,那末,经济法的本质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经济法本质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本文试图从三方面来说明经济法的本质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 哲学理论方面:从分析社会市场经济的思想基础---弗来堡学派的哲学理念分析. 
            2) 历史比较:与其他三种不同的国家干涉体制的经济体制的比较. 
    目的:探知社会市场经济市场管理的本质 
    参照系: 
        A.苏联(包括东欧国家,中国)的计划经济 
        B.纳粹德国的统制经济 
        C.美国的凯恩斯主义经济. 
            3) 德国法律的现实分析(卡特尔法为例),证明经济法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哲学理论方面: 

    战后西德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源于弗来堡学派的学术思想:1949年基民盟在大选中取得执政地位,基民盟的领导人接受了由英美占领当局任命的经济管理部长路德维希.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思想,而艾哈德的思想来源是弗来堡学派, 弗来堡学派也因艾哈德在德国经济的成功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派而扬名天下. 
    弗来堡学派的全部学说以三种思想成分为主要支柱:个人自由主义的世界观,秩序的社会哲学和边际主义的经济思想. 弗来堡学派的个人主义观念与古代希腊的个人主义观念一脉相承,但古希腊的个人主义观念和弗来堡学派所信奉的秩序观念有天然冲突的倾向,把这种冲突观念进行化解并进行完美融合的德国的康德,他强调:国家的任务是找到这样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既能有社会性的共同生活,又能有自由发挥个人能力的天地.法律应该限制自由状态中的绝对自由,以便保护个人不受他人的任意侵犯.同时,应该有许多彼此竞争的个人自由活动来促进社会的发展. 基于这一思想基础, 弗来堡学派的创始人欧肯强调自由与秩序互为条件,认为在秩序本身受到威胁的地方自由既到达其限度,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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