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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2:06:00

社会主义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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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本质论
就业机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一方面增加企业的盈利和积累,并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
企业不是阶级关系的产物,企业利益体现着投资者、经理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协调好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即使是私人企业,在同其他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与经理人以及其他劳动者也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也要充分调动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内部的分配、工资制度的安排越合理,越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当然应该承认,劳动工资形成过程中的不平等竞争,也会产生剥削的现象,这正是需要通过国家职能的履行来解决的问题,以便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即使企业主成了剥削者,那也是个人的剥削行为才使他变成了剥削者,是以划分阶级的标准即经济行为方式的差别来衡量的,况且此类现象并不是私营企业中特有的现象。事实已经证明,有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他们掌握的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权,利用这种特殊垄断的寻租条件,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偿地占有和挥霍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已经由职业劳动者蜕变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要把企业行为同个人行为区分开,个人行为可以用阶级标准来衡量,而阶级标准不适用于衡量企业行为。这同国家与国家公务人员的关系一样,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行为,不能代表国家行为,只能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能把国家的阶级性应用到企业性质的分析和判断上,衡量企业的性质,要看企业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NextPage]

四、社会主义的两种涵义
既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根据生产方式决定国家性质的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显然只能通过劳动这种谋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得到说明。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有两种不同的涵义:静态观察,社会主义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对一切建立在阶级剥削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劳动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充分肯定劳动谋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劳动发家致富,维护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动态观察,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劳动作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经济条件。劳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或方式,尤其是作为一定的阶级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对社会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无非就是否定占有无酬劳动的剥削方式,根本改变劳动人民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地位,这就是社会主义产生的直接动因。劳动人民为了使劳动这种谋生的手段或方式得到社会的认可,使劳动者不再成为“物的化身”,与剥削阶级进行斗争,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使自己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劳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确认劳动这种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就使社会主义国家直接以劳动人民自己创造的财富为经济基础,使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得以实现,从而使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本质上得到了统一。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基本特征是毫无疑义的。当然,在这里不能把按劳分配仅仅理解为分配制度方面的一个量的概念。按劳分配首先是一个质的概念,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所在,表明了“‘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的原则”(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肯定了社会成员都享有通过劳动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即“劳动至上”原则,这是区分经济行为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以此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国家除了肯定劳动的垄断即劳动存在的差别之外,对其他垄断条件的存在绝不是一概肯定,尤其对包括以权谋私在内的利用垄断条件、以非劳动手段进行剥削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都是以此为根据的。按劳分配肯定了劳动这种行为方式在本质上的合理性,肯定了劳动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就为劳动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劳动发家致富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按劳分配又在量上肯定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合理性,为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是现阶段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劳动人民的意志,劳动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按劳分配、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资本主义国家代表剥削阶级的意志,剥削阶级的利益至高无上,承认和保护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实现利益最大化,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性质。这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所在。
应当指出,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没有矛盾,人类社会就不能前进,因此,对社会主义社会不能过于理想化,社会主义对经济关系只能在矛盾中作出两难选择,这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资本主义把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发展到极点相比,社会主义肯定了劳动这种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的主导地位,确立了“劳动至上”的社会权力准则,使劳动者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使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力的劳动者得到了解放,这无疑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殊本质集中表现在按劳分配上,决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仍然存在着产生剥削现象的可能性,就把它看成资产阶级的法权。确认劳动这种经济行为方式的主导地位,是劳动者群体作为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与按资分配(当然名义上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分配原则具有本质的差别,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取得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尊严,是劳动者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权力,理所当然地属于劳动人民作为统治阶级的权力,根本就不是也不该当成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
我们经历了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对社会主义的特殊本质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不能归咎于经典理论家没给我们提供现成的正确答案,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经典理论家的崇拜已经发展成为迷信,由于这种宗教式的虔诚限制了我们的眼界,使我们形成了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并没有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来对待他们的理论,甚至把他们的理论当成了不变的教条。经典理论只是因为具有科学性才成为经典。如果我们现在还不能突破已经形成的僵化的思维模式,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出科学的概括和恰当的说明。
2.社会主义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的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社会主义承认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就必须承认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亦即承认市场主体利用价格通过正当的垄断和竞争获得一定利润的合理性,并在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利润作为商品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表现,同时也体现着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如果消灭了利润,市场经济就不存在了。无须否认,肯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就包含着承认劳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从劳动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买方垄断因素的事实来看,这就等于承认一定程度的剥削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历史地、发展地看,社会主义是限制和逐步缩小剥削范围直至最终消灭剥削现象的长期发展过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来衡量,社会所允许的劳动市场以及其他市场的不等价交换现象,在性质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剥削现象,只有超出法律限定范围和程度的不正当经济行为,才属于不合理的经济行为,才属于剥削现象。由于剥削是包含着道德标准的经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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