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越普遍,因而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凡是大企业都必须解决资产经营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完善的,完善委托代理结构是最为重要的”(参见魏杰:《当前探讨国有产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专家新思想年集》(2001版),谢伏瞻主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当然,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以及各种具体的产权形式的交易费用、适用范围和约束条件,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消费的个性化决定了个人利益的排他性,从而使私有产权成为一切社会产权关系的根本基础,决定了公有产权最终只能通过私有产权体现出来。即使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部门,政府也不能不委托一定的社会组织中的个人来经营。私有产权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至少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产权主体的觉悟程度与私有产权的形式相适应。公有产权毕竟不是直接与个人的利益紧密相连,而且本质上属于虚拟的产权形式,市场主体一般不能像对待私有产权那样对待公有产权。这就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私人资产闲置率低、运营效率高的根本原因。在资产委托代理经营这一点上,国有企业与大的私营企业具有共同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委托个人作为厂长或经理履行企业经营者的职能。但是,私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由个人承担,而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个人无力承担,所谓自负盈亏只能是负盈不负亏。私营企业因为个人承担风险,投资者对职业经理人的经营行为能够严格监督,委托经营的监督成本相对较低,而国有企业个人承担不了风险,国家为了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行为的监督,就必须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要增加管理和监督的层次,这样,不仅委托经营的层次过多、成本很高,而且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增多、概率增大。可见,国有企业的产权形式如果实现企业资本运营的高效率,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然而这种代价太高,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公有产权形式至少是不应该广泛推行的产权形式。
应当指出,在实际运营中的产权从来都是明晰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存在于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中,法人资产又存在于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之中,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企业资产的实际支配权。正是这样一种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属于公有、而体现在运营层面上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式,才使得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与厂长、经理议价的能力,没有参与
企业管理、监督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经济条件,没有真正确立他们的主人翁地位。所谓产权关系不明晰,是对公有产权虚拟性质所作的理论概括或描述不清晰,是对公有产权从来都体现在私有产权之中缺乏深刻的理性认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已经不是要不要私有化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国有资产被少数人占有或支配的问题,要想办法让国有企业的职工享有同样的占有或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承包这种形式,使劳动者都能够享有直接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权力。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户以后,至少在承包期内,农户拥有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只是在名义上、在
合同中保留着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没有取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那样的使生产力潜能迅速释放出来的效果,核心问题就是广大劳动者的没有实实在在的国有资产的支配权,有些国有企业名义上实行了股份制,实际上仍然没有改变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传统运作模式,始终未能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甚至使一部分职工变成了一无所有的自由人,陷入了生存危机,出现了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与厂长、经理之间的贫富两极分化。
当然,国有企业不是经营得都不好,不论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可以找到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很好的实际例子。但是,这样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而且是建立在厂长、经理一心为公的共产主义觉悟的基础之上的,靠一个企业家的良知维系着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旦这个企业家退休了,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就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实践已经证明,把希望仅仅寄托在这种“欧文式”的理想主义的企业模式上(对罗伯特•欧文按照自己的理想来管理的为工人提供优厚
福利待遇的工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行了描述,并给予了高度赞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2页),不能解决整个社会微观经济的动力和活力问题,不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方面的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问题。我们不能再“睁眼不看现实”、死死抱住这种模式不放了。(厉以宁曾经尖锐地指出,以为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能够为人民利益而服务的观点,是睁眼不看现实的。参见《生产力研究》1994年第4期)。正如宫希魁所说的那样,私有化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一分为二地正确看待私有化,更可怕的是只在少数人当中不规范地实行私有化(参见《发展导报》1995年2月15日)。公有还是私有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不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样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NextPage]
3.不能用衡量国家性质的标准来判断企业的性质
所有制既不是衡量国家性质的标准,也不是衡量企业性质的标准。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不同,其行为方式只有是否合法的差别,不存在阶级差别,更不存在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差别。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说到底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只不过这种财富主要是通过企业税收的形式上缴到国家的,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与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基础是劳动人民,只要国家代表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有坚实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建立起来的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国家,其阶级职能与公共职能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广大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目的实现了,就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行为与国家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企业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国家行为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本就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若让企业直接履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放弃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职能,最终必然导致企业破产,甚至造成整个社会都不再有承担发展生产力职能的经济组织,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灾难,葬送的绝不仅仅是企业,最终将使社会主义国家失去存在的经济条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把企业性质与国家性质的衡量标准等同起来,套用阶级标准来衡量企业,就会把降低公有经济的比重当成削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把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当成出卖社会主义,把引进外资当成引进资本主义,把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当成发展资本主义,这不仅在逻辑上根本讲不通,而且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
企业是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执行生产、经营职能的经济组织,是家庭这种自然的组织形式不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生产要素配置的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的统一体,其产权关系是在家庭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公有产权依赖于私有产权而存在,企业的产权关系都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无论企业的资产是私有还是公有,都要使企业的可支配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尤其是在竞争的环境中,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它必须千方百计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企业与社会的慈善机构不同,其行为的根本目标是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只有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一方面创造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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