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正因为国家是阶级对立的直接产物或结果,所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直接决定着国家的产生及其特殊的政治本质。
国家虽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统治阶级并不是要消灭被统治阶级,而是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由此使国家产生了一般的职能即公共职能,包括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等。因为国家的公共职能不涉及阶级的直接对立问题,所以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就像井手文雄所说的,“国家欲望无论被说成什么东西,至少在表面上,是与整个国民利益有力结合的”。国家的公共职能是各类不同性质的国家的共性特征,是一个国家内互相对立的阶级具有相对的同一性的表现,在行使公共职能这一点上,也不存在国家性质上的差别。
3.国家意志体现在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之中
经济行为主观性方面的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当然也体现在国家的行为中。国家不仅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作为一定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代表者,也代表着单位的特殊利益和本单位成员的个人利益。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出来,社会秩序从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秩序只能限定在统治阶级可以接受或认可的范围内。国家的阶级意志又通过具体组织或单位的意志体现出来,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这些单位的个人意志和具体行动中。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其行为目标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按照
法律赋予的权力,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如果从局部利益出发,就可能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目标放在首位;如果不顾国家的利益或局部的利益,就会把个人利益目标放在第一位。国家意志能否得到体现和贯彻,最终取决于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时,他个人的行为与国家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代表着国家的行为。当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去谋取私利时,他的行为既不代表所在的机关,也不代表国家,完全属于个人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国家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决定国家的性质。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寻租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都存在,与国家的特殊本质没有必然联系。[NextPage]
二、国家的特殊本质
1.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
国家只是由于阶级性的差异才具有质的差别。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国家的经济本质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最经典的论断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他依据这一原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作了深刻的分析。
马克思1847年在《哲学的贫困》中,曾经这样描述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在《资本论》序言中,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可见,他为了阐明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的差别,明确区分了这两个范畴的不同涵义。按照他在《资本论》中的论述,生产关系是指具体的经济关系,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都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什么呢?马克思将其概括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恩格斯的概括是,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基本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具有两个特征:第一,非人性质,通过雇佣劳动把工人物化,使工人仅仅成为“雇佣劳动的体现者”,通过货币的资本化和资本的“人格化”,把生产的物质基础“主体化”;第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家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凭借资本通过雇佣劳动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就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生产方式概念,是指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从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角度确立的经济范畴。从微观经济活动来看,任何社会都不是只有一种谋得物质资料的方式,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特殊方式,统治阶级只承认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并通过法律使之具有合法性。事实证明,奴隶制国家肯定奴隶主占有奴隶这种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合理性”,封建制国家肯定地主获得地租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肯定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剥削工人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肯定和推崇通过劳动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地主,但只是利用资本占有无酬劳动这种生产方式,决定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由于各种剥削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肯定利用资本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也就承认了其他剥削方式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不是赤裸裸地毫不掩饰地规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行为方式具有合法性,而是通过对私有财产垄断权力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保护,间接地肯定这种剥削方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亚当•斯密已经揭开了这个谜底。恩格斯的揭露就更加彻底:“当人们谈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切都讲得很冠冕堂皇,资产阶级听起来也很入耳。但是对没有任何财产的人来说,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00页)。
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能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资产阶级的自我选择,还因为这种选择与他们那个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一致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新生的工业能够这样成长起来,只是因为它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工具,用工厂代替了作坊,从而把中等阶级中的劳动分子变成无产者,把从前的大商人变成了厂主;它排挤了小资产阶级,并把居民间的一切差别化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96页)。这说明,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绝不是偶然的。当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因为掌握着现代工业这种先进的生产力,可以利用大工业打败手工作坊的小生产,使雇佣劳动这种社会形式与生产力的自然组织形式——工厂结合起来,才最终作为统治阶级而登上历史的舞台。雇佣劳动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以只有劳动可以出卖的工人的存在为必要前提,而且是靠工人的力量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的机器只不过是一堆堆破铜烂铁,要想利用工厂打败手工作坊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封建生产方式的崩溃,……由于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从那个时代已经开始形成,……现存的大量动产必然愈来愈多地转化为资本,而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愈来愈成为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5—246页)。
一部分社会成员共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才使他们成为一个阶级。这个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的利益,才要成为统治阶级。他们一旦占据统治地位,就要按照本阶级的意志来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去维护其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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