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最后,虽然自私和利他存在于每个个体的本性之中,但是利他只在群体中才能体现出来。这里的群体是指有联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个体的集合。
四、分工与分配
当我们从现象切入时首先是看到的是分工,但是千万记住,你切入的是群体而非个体,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斯密只注意到分工,而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从而才有他那个鹿与海狸的交换模型。作为群体的一员,捕鹿与捕海狸者间不是直接交换的,而是将猎物拿回部落,由部落分了。这种分配行为在狮、狼、蜂等许多群体中都是必然的行为。分配后人们得到的才是私有财产,这之后的再交换行为才是经典经济学中考察的交换。正是由于斯密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才导致分配理论在价值理论中缺失,取而代之的是“谁创造归谁所得”。也许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比比皆是,但是经济学的根基----价值理论中没有分配理论。已有的分配理论只是形式上的分配理论,没有“价值分配”这个基础。经典的分配理论与经典价值理论是不相容的。马克思注意到了“分工是群体的分工”,其转形理论及《马恩全集》46卷下卷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他的价值创造定律和剩余价值理论却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构建的。正是由于“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所以个别生产只不过是社会大生产中的一道工序而己,从而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部门生产的东西都不是他自己生产的,而是群体共同生产的。所以不管是捕鱼的还是捕兔的,先得将其猎物交给部落,由部落统一分配。分配后个体得的才是其私有财产,才可以拿出来卖。在另一方面由于生物行为始终坚持节约原则,所以这种非节约的分配行为不会成为普遍,普遍是分配行为与生产行为混为一体。
采集、种植由于家家户户都有,且产出大体差不多,便实行了“谁创造归谁所得”。但是这是假象,不代表没有分配,这只是说明分配与生产混为一体了。这里为了行为上的节约,真正分配的是生产权,从而分配了劳动结果。多数鱼群、鸟群就是选择这种分配方式,从而我们很难看到它们的食物分享。“打土豪、分田地”的道理就在这里。现代的军事、国籍、村籍、企籍等都是为了实现生产权(或劳动权)的分配,从而分配劳动结果。千万别偷渡,你不是那个群体的。
随分工协作的复杂化,分配形式也开始复杂化,分配方式进一步从分配生产权发展为符号分配,于是出现了价格。价格的实质是分配符号,它不说明你的产出有多少,只说明你的产出值多少。如某人同样搬一块石头,创造的财富没有变,但是他的价格(工资)过去是10元,现在是20元,这只因为现在社会的总财富比过去多,从而分给他的也多。价格只说明社会分给的财富有多少,而不说你创造的财富(商品)有多少。商品本身的多少由 Q=f·t 决定,这与其价格无关。当商品以其价格出卖时,其所有者便将分配符号兑换成他所需要的真实财富了。
价格是分配符号,与我们每个人的感觉到的截然相反,这实在是太令我们的经验系统吃惊。我本人不想对此多说什么,这是科学。地球绕着太阳转也同样与我们的经验系统相反。
经典价值理论中由于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从而将商品的价格与商品本身的多少混为一体,于是当发现商品的价格为10时,便一定要设法证明商品本身的多少也是10。这样,当商品价格从10降至5时,他们便杜撰“反比(递减)”定律。显然经典理论对商品价格从10涨至20的现象(如工资)则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又要杜撰“正比平方”定律了。经典理论中的种种假设与地心说中“本轮”别无二致。
前面提到“本质上的等价形式与我们现在想象的等价形式完全不一样”,现在问题明确了。我们最开始是从财富量相等的角度来理解“等价交换”的,但是真正的等价是指分配符号的相等,与财富量无关。所以,如果你以前用一台
电视机换3000斤米,而现在用一台电视机只换1500斤米,作为自私人你应该想到“不值”二字,但是作为利他人你又应看到你的分配符号(或货币)不仅没少半个,反而还多了一点,社会对你是公平的。[NextPage]
五、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统一
正比与反比,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这两对宿敌,在引进分配理论(或价值分配)后便统一了。经济系统中有许多分配规律,大概分三类:即宏观分配规律、微观分配规律和不确定分配。这三类规律以叠加的形式共同决定各商品分得的财富量---------即价值(或生产价格),商品的交换是以这个分得的价值(下称分配价值)为基础的。这三类规律的叠加关系是,宏观分配规律确定商品的平均分配价值,微观分配规律则使商品分配价值偏离平均值,而不确定分配规律则使分配价值进一步变动,且不可着摸。任何商品如果按其平均分配价值出卖,则它获得了社会的平均工资、平均利润、平均税金。
由于分配系统的存在,所以生产任何商品时创造的价值与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商品的价格是由分配后它所得到的价值决定的。但是,生产所有商品时创造的价值总和等于所有商品得到的价值的总和。
目前知道的宏观分配规律只有本人揭示的平均化规律,它使各部门获得平均工资、平均利润、平均税金。该规律是由人的利他本性决定的,确保群体内众生平等,系统均衡,从而维护群体的存在。该规律的内涵是“社会(群体)中各同类等位体获益条件均等”,它的作用范畴远远超出经济学范畴,我们的政治、
法律、人权、
宗教等等都是以该规律为最高宗旨来运行的。政治平等、法律平等、人格平等的原因都就在于这个规律。这也是主流经济学中往往给定“平均、均衡”假设的原因(如帕累托最优)。马歇尔均衡、博弈均衡等都是该规律的必然决定,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个规律,或者说,他们不知道系统为什么要均衡。当生产中创造的价值与生产率成正比时,那么在平均化规律的作用下,某部门生产率提高后多创造的价值将在全社会(或群体)内平均分配,一个部门分得一点,该部门也分得一点。由于社会中部门有千千万个,自然该部门得到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于该部门拥有的价值量与以前一样多,从而其商品的分配价值(或价格)反比降低。-----从而正比与反比统一了。
显然上面的统一只是针对“反比(递减)”的形式而言的,“反比(递减)”在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经典价值理论中由于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从而将商品的价格与商品本身的多少混为一体,于是当发现商品的价格为10时,便一定要设法证明商品本身的多少也是10。这样,当商品价格从10降至5时,他们便杜撰“反比(递减)”定律,说多创造的商品不算,计数为0。至于计量学中“正比”定律、国民总价值与生产率成正比这些现象,他们则装聋作哑,绝口不提。其实他们还对另一种价格现象也是视而不见,这就是农品、手工品、建筑品及其自己的价格(工资),否则他们又要杜撰“正比平方”定律,因为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其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反而上涨了。这种上涨仍是平均化规律决定的。在上面分析中同经典理论一样,没有考虑其它部门的变化。实际情况是其它部门的生产率也要提高,自然它们多创造的价值也同样在全社会平均分配,于是任何商品中有n个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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