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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经济学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5 12:02:00

农民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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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考
[内容摘要]
毛泽东曾说过,谁赢得了农民,谁就赢得了胜利[1]。我们必须敞开胸怀,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任的态度,从客观事实出发,切实保障并不断拓展农民的各种权益,从法律上限制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权力,赋予农民更多的制衡性权力,用法律特有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关键词:农民 权益保护 立法

不管是“三农”(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还是“四农”(即农村、农民、农业、农民工)问题,都是能影响我国改革和发展程度的最有价值的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的保护和拓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没有农民权益的巩固和拓展,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政局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持久和谐。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是当代中国继改革开放后又一个值得推崇的政治,它的成功实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农民权益之现状
1、农民的政治权利是最大的不平等权利。
(1)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可见,我国任何公民(依法剥夺权利的除外)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权利。但我国的现行选举法却规定:农村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直辖市、市、市辖区,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实践中,据权威人士透露,历次全国人大会议中真正属于农民身份的代表不足5%[2],在七届全国政协的一千多名委员中仅有2名农民,在十届全国政协2238名委员中真正的农民委员只有1名[3]。这种违宪性规定和实践,从大处讲,它严重剥夺了农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特别是管理自身事务、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从小处讲,它直接使农民、农村、农业的真实现状得不到真实、全面、及时的反映,使农民沦为任人鱼肉、宰割的对象,以致农村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
(2)虽然宪法赋予农民有结社的权利,但我国农民并没有全国性的独立组织。至于目前的村民自治组织,它不但不能根本性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有时反而成为侵犯农民权益的直接角色,村干部“治”人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1995年7月5日,河南省范县陆集乡村干部因征收集资款,开枪打伤村民,并判村民徒刑”[4]事件就是缩影。
政治权利的薄弱或不平等,直接导致了其它相关权益的沦丧,更使农民权益的现实保护越发阴霾。
2、经济权利不时遭到侵犯。
(1)农民负担始终是损害农民经济权利的重要方面。在我国,不论年龄大小、有无劳动能力,只要是“人”,不管是百岁老人,还是襁褓婴儿,均以人论赋。据统计,1985年到1991年间,农民人均集体负担年均增长15%,农户直接负担年均增长17.5%[5]。近来,农民显性负担虽然有所缓解,但其攀高的隐性负担却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抑制。
(2)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和握有权力的其它组织、个人,下同)出于自身需要,特别是扭曲的利益观和政绩观的驱动,据此大打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牌,随意征占、收回农民土地(甚至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剥夺农民土地权益,此类事件并不少见。
(3)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农民的收益自主支配权。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之后实现的是他主性收益,事实上“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的分配原则严重剥夺了农民收益自主支配权,更不用奢谈什么福利待遇了。
(4)包括市场交易权(如为瓜农进城设限)、生产经营自主权(如以调整结构为由强制农民种这种那,损失的是农民,得益的却是某些“官员”)在内的其它经济权利的边缘化,农民可支配的经济权利不但没有巩固和拓展反而日益紧缩。
3、社会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事实体现
(1)劳动权益遭遇极大漠视。宪法在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的同时,并没有直接规定农民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就为无偿占有农民劳动提供了宪法依据,事实上在农民沉重的负担中就有相当的劳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在操作过程中,均将其货币化,以货币形式向农民收取)项目。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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