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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2:00:00

论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定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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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定约束条件
文化生活”(引号中话见82年宪法第14条)而未来得及付给职工时,那就该在国有资产产权易主时,要尽量保障国民利益少受侵犯。怎样保障?很简单,就是在交易国有资产这一特殊物品时,对其权利组合要有特殊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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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组合中最有价值的权利是卖方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利

“价格决定什么远比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重要。”这是阿尔钦(A.A.Alchian)说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关于国资改制怎样操作等问题,其实都是在讨论 “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问题。但最重要的,是“价格决定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既决定了哪些人能把国资交易到手,也决定了国资是否会在交易中流失。

在任何交易市场,“出价高者得”是个铁律。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国资被卖方即地方政府方自己低估贱卖、即使招标拍卖也不一定是“出价高者得”的现象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是不是违背了“出价高者得”这个铁律?不!铁律就是铁律。国资买卖中出价高者不一定得的现象非但没有推翻这个铁律,还证实了这个铁律。

凡发生国资转让的地方,都在算两笔账。一笔账是国有资产本身值多少钱,一笔账是要得到这笔资产需要付多少钱。即账面价格(有没有低估暂且不管)和交易价格。这两部分价格合计就构成国资转让的全部价格。在市场经济发达社会里,这两笔账是一会事,资产所值就等于为了得这笔资产所需要支付的,产权明晰了,交易是没有那么费事的。而我们这里就因为产权不明晰、就因为产权虽不明晰却又涉及到全体国民利益,一笔生意就必须算两笔账。为什么国企转让会发生交易价格?因为谁都明白,能摆上桌面谈交易的国资是值钱的,值钱的东西是不能便宜给的。不能便宜给,事实上又往往在贱卖,这又怎么解释?这是因为交易费用落入谁口袋是暗箱操作之缘故!

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全民”事实上是处在“无知之幕”中。但为什么在产权不清的同样前提下,我要失去却让你得到呢?因为你手中有着能决定把资产卖给谁的权力。你手中有着把我的资产拿去交易的权力。那么权力又是什么?“权力是获得所欲物品之工具。”这是十七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大师霍布斯(Thomas Hobbes)对权力的解释。当权力能使你得到你想要得到的东西,而我手中没有这份权力,我难道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我的一份也成了你的?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今也从未对这方面的条文有所修改。那么,人民不仅对那蚀掉的有法律上的追溯权,还有权打破“无知之幕”,去追溯企业资产到底卖了多少钱 ,掌握权力的那些出售国企的人到底从中拿了多少钱。 是的,人民有权追溯,人民必须追溯,除非宪法有新规定:权钱交易是合理的、权钱交易来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既然国资交易中存在的交易费用落袋谁家是国资流失的关键,既然权利组合中最大的权利——卖方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权是滋生权钱交易的根源,那么,我们就要在交易时在这两个根本环节给予最大的权利约束。

三、对国有资产权利组合的特定约束有利于“全民”和国有资产转让对象共赢

对国有资产权利组合的特定约束有个原则,那就是通过改制改组,在“全民”和国有资产转让对象之间达到帕累托最大效应,达到共赢。笔者认为,可通过如下三个约束达到此目的。

1、交易费用以“国有资产承让费”形式进入社会保障账户。

国有资产承让对象在若干年份内根据企业原有行业性质、规模按经营资产(包括资本经营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资产承让费,这笔费用进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转让对象缴纳这笔费用,政府就无须对转让对象提出安排原职工的数量要求(转让对象如何经营企业是不须他人来安排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剥离”费用亦由社保中心支付。 “剥离”费用额要考虑职工累积贡献和已得报偿等因素。

2、 把对国资的账面价值审计转为对国资转让对象的财产审计。

3、根据国有资产转让对象的财产审计结果,将其一定比例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企业如在短期内净资产大幅下降或发生变卖行为,银行拍卖其不动产并封存其账户。

笔者提出第一个约束条件的理由是:

“国有资产承让费”是根据经营资产比例缴纳,这没有了原先国资交易中的“讨价还价”,交易透明度大大增加,(事实上,正是因为有各级政府与国资转让对象间的讨价还价,才更使国资转让中的腐败现象变本加厉。借“安置职工”之名行肥各级官员私囊及原国资经营者私囊的事实已不胜枚举)。2)由于国资转让中交易费用事实上一直在发生,在承让者的支出立项中,并没有因此多出一个支出项目,因此容易推行。3)国资交易费用以“国有资产承让费”形式进入社保账户,体现了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财产权利。

笔者提出第二个约束条件的理由是:

1)避免有限的审计资源无谓浪费。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出售很慎重,“出售一家企业的传统方式都包括会计事务所评估企业——每个建筑、每台机器、每项账款——价值以及专家为出售做广告并与买方接洽这两项事宜。大多数企业的出售都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一时间内,10个专家化他们大部分的时间从事一个企业的出售不是什么稀罕的事” (见《俄罗斯私有化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但是,俄罗斯私有化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算了一笔账,如果俄罗斯也这样进行私有化的话,它将用去几十年甚至一百五十年时间,光专项费用一项就会超过所有企业的账面价值。

当然,他们在私有制过程中对全社会利益的侵犯也是触目惊心的,建议关心国有资产改制的人能去看看由华盛顿特区欧亚基金会赞助的、美国哈佛学人组成的研究小组历时4年、调查了800多个俄国大企业后的权威研究成果——《俄罗斯私有化调查》。我国的国有资产原本就处于被核查状态,在转让国资时只要我们事实上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资产评估质量水平、只要我们是事实上在搞“突击审计”、只要国资事实上是在程度不同地“贱卖”而这目前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投入巨量资源核实国有资产值就是无谓的。不错,全国规模的资产审计能给审计部门带来利益,也能提高GDP增加值,但是在审计部门不独立的国情面前,这种审计最终结果是开更多的腐败窗口,让腐败现象、腐败证据、非法收入通过“审计”来合法化!

2)对承让者的财产审计是国资转让中人民能对国有资产进行的最后一次监督,也是真正能见效的监督。

中国的民间商人、民营企业家并不怕这种监督。他们是公开的有产者。在转轨的整体性混乱与无序中,谁的双手是完完全全干净的?但他们凭智慧和才能,从社会底层起步,逐步从无产者步入有产者行列,其中的道路也充满艰辛。“整体性混乱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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