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企业法》的局限性
《乡镇企业法》的立法基础发生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作为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关于乡镇企业的法律——《乡镇企业法》,是乡镇企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里程碑之一。它对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法律只是对过去事实的总结,它不可能展望和规划未来。《乡镇企业法》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制定,1996年经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月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因此其立法基础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历史环境。前文已指出,从1997年开始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其实早在1992年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开始试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其内涵和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乡镇企业法》的立法基础已不在存在,其立法主体对象的规定已名不副实。此外,除了立法基础改变外,《乡镇企业法》的许多具体规定原先主要是针对乡镇集体企业制定的,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明显过时。例如第三条对乡镇企业任务的规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第四条对乡镇企业发展原则的规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第十七条对乡镇企业支农资金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第四十一条对乡镇企业不承担支农义务的处罚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等等,以上这些都已经不再符合现阶段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当对取消和废除这些条款。
《乡镇企业法》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较困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乡镇企业法》执行主体缺乏权威性;第二,《乡镇企业法》规定的一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难以实施到位,地方政府部门侵犯乡镇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难以被遏止。具体来说就是,在乡镇企业改制前(1997年以前),存在大量乡镇企业,作为乡镇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企业管理局还发挥了一些职能作用。但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乡镇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平等的一员,在
工商、
税务、
卫生、环保等各个方面,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和相对应的执法机构来对乡镇企业加以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局并没有具体的职能。各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中央政府部门中有此机构,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成中也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与此相配套,形成“条条管理”。即使是存在的,一些地区已经将其与其他部门合并(大部分是挂靠在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且行政级别低半级),乡镇企业管理局如此的尴尬境地怎能更好地发挥职能、执行《乡镇企业法》。
另外,《乡镇企业法》所规定的诸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法律法规来保证其贯彻实施,因此这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强制力,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只是纸上谈兵。例如乡镇企业信贷资金支持不足,乡镇企业融资困难,全国发放贷款总量增加,但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却连年下降;乡镇企业
财政和
税收扶持、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没有落实;股票上市、技改资金、出口配额、税收扶持、企业用地、人才流动及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冲销呆滞金、允许提高综合折旧率、优先安排流动资金等,乡镇企业往往享受不到或享受很少①(参见宗锦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人大复印资料《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1年第1期。)。再次,各地区政府部门对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政府应该依法行政,但政府部门这些行为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处置,乡镇企业不堪重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同时,前文已论述,乡镇企业的内涵和组织形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的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都适用于这些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此外国家还有许多专门针对某种组织形式企业某一方面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等。因此,我们认为,《乡镇企业法》修改调整,甚至废除是大势所趋,应该依照上述法律调整和规范乡镇企业行为,依法管理。
六、结论
在过去20多年中,乡镇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社会财富、财政收入、农民收入和推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把乡镇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区分,甚至实行某些特殊政策,进行针对性管理,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乡镇企业作为在上述特定过渡时期和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的产物,随着相关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自身产权制度改革的完成,其内涵和特征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它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今后,已经很难、并且也没有必要再对其单独划分和管理,而应该和其他企业同等看待,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划分和管理。据此,我们认为,在今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中应停止使用乡镇企业这一概念,只有当研究和回顾乡镇企业历史发展阶段时才使用“乡镇企业”这个概念。相应地,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中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也应撤消。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只有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先行,地方各级政府才会纷纷效仿(中央政府硬性规定或地方政府自发行为),所以首先应撤消农业部下属的乡镇企业管理局,之后各地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地才会名正言顺地撤消乡镇企业管理部门。[NextPage]
参考文献:
1.宗锦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努力增加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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