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较差、缺乏竞争力,但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产品只要生产出来,销售就不成问题。于是,乡镇企业仍然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
三、乡镇企业成长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进入上一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2年以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1.二元社会结构的淡化。尽管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也产生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大桎梏,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在这种情况下,90年代以来,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的呼声不绝于耳,国家开始逐步淡化和取消这种户口制度。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国家做出了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的重大决定,意在使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由此,大批乡镇企业开始走出村间院落,向小城镇和开发区集中,此后更是大举进入城市,追求集聚效益。最近几年,有些省份在户籍制度改革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江苏省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由此,农民可以不受户口限制,进入城市投资办厂、居住和生活。这就宣告了农民只能在农村办厂时代的终结。
2.双重经济体制的并轨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2年后,我国终于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此便宣告了双重经济体制并存时期的终结。除极个别几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外,其余产品已全部放开,生产和销售都由市场调节,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平等地到市场上采购生产要素和销售产品。所以,乡镇企业已经无须再在双重经济体制的夹缝中去求生存和发展。
3.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自1997年以后至今,我国已结束了过去长期存在的短缺经济时期,而进入过剩经济时期,绝大多数产品供过于求,仓库积压,销售困难,市场竞争空前激烈。消费市场已不仅考虑量的多少,而且对质的优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许多乡镇企业生产技术低下、管理模式粗放,使得其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排挤,对其生存和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同时,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所具有的以市场为导向、地方政府支持的灵活
经营机制的优势已逐步消失殆尽。
4.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经济全球化导致竞争的全球化,企业必须面对来自全球的竞争,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乡镇企业受到了国际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挑战,其成本和价格优势受到了国外企业技术和品牌优势的挑战。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格局也对企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企业面临的竞争对手不再局限于国内企业,而是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全球企业。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乡镇企业当初异军突起的环境已不复存在了,乡镇企业面临的是竞争更加激烈的比较完善的市场。[NextPage]
四、乡镇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完成。1997年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到2000年基本结束。至此,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乡镇政府、村组集体投资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大部分已经演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从此可以看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乡镇企业的投资主体,原有的乡镇企业投资主体呈现了多样化,有法人和自然人,有外资和内资。即使对投资主体为农民的个体私营企业来说,农民也只是个职业概念,而非身份概念,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农业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
法律责任来划分。农民个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应该以此为依据进行定位,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从企业规模大小来看,可以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对于乡镇政府投资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有着诸多相似性,例如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配置低效率等等,学术界对此研究很多。我们认为,今后乡镇政府没有必要再去亲自兴办各类企业。
2.乡镇企业的设立地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企业已经向大中城市、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改制后,已经进入了现代企业的行列,甚至成长为上市公司。例如闻名全国的江阴市,现有12家上市公司,其中大部分都是原先的乡镇企业,如红豆、阳光。为了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些企业都从乡村迁移到城市或各类工业开发区,基本上与原来的
社区脱离了关系。乡镇企业的这种选择是理性的,这是因为企业地处乡村,在
交通、信息上多有不便,难以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对于今后各类投资主体在乡村兴办的企业,我们认为,应该确切地称之为“乡村企业”,而非“乡镇企业”。
3.乡镇企业不应承担支农义务。过去的乡镇企业承担了支农任务,有当时的历史必然性,我们不加以讨论其是否合理。但乡镇企业改制完成后,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我们认为其不应该承担支农义务。《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按照市场经济竞争的基本原则,原先乡镇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不应该让企业承担超经济的义务,对今后由农民创办的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在乡村的企业也如此。硬性要求这些企业承担支农任务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只会成为当地各级政府及部门向乡镇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依据之一。长此以往,大量的乡镇企业因不堪负重而陷入困境、倒闭境地,这些现象过去在江苏省苏南地区非常普遍,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不得不吸取。扶持农业发展,这是政府应有的职能,而非各类企业。综上所述,乡镇企业其内涵发生了变化,正在失去自己曾经具有的特色,正在沿着现代企业的方向演进,正以平等的一员融入到整个国民经济中,以新的形式,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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