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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1:43:00

县域经济与县域金融建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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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与县域金融建设问题研究
集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年利率1.2%)、台商捐款等低息或无偿资金,扶贫社从社科院借入资金利率为3%,向农户贷出利率为8%,中间5%的利差凭以维持拥有21名员工的扶贫社的生存和自负盈亏。1999年南召县扶贫社累计放款1000多万元,实现收入42万元,利润约14万元,扶贫社员工月工资达到400元左右(《中国金融年鉴》2001)。以上事例显示的奇怪逻辑是,即使是扶贫性质贷款的利率甚至可以高过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金融资本即使在非常贫困落后环境中也能获得必要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甚至获得盈利。其实这也可能正是一些地方民间、地下金融长期绵延不绝的奥秘所在——足够高的利息收入和充分低的经营成本。据说茅于轼的那个基金会只聘请了一个人进行管理,最大的费用就是对这位经理人每月几百元的工资性支出了。这是那些所谓正规金融机构根本做不到的事情,所以它们难以在农村、民间一些领域扎根、生存。因而有学者表示,农村信用社如果按正规商业模式运作,也就将无法真正面向广大农户提供服务,因为对众多的生计型小农,商业银行无法提供符合自己经营理念的服务。“小额信贷”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成本约束。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不可能与小农经济相对应,最终必将退出无利可图的农业信用领域。农业银行虽叫“农”,但实行商业化后已离开了农民。农村信用社如果改变为农村商业银行,迟早也是要离开农村的。以上情况反映的是在乡村或贫困落后环境中发展商业性金融面临的一种有趣的“相悖”性现象。

    [人们总说农业贷款利率要低,其实农民们现在从农信社那里贷款也难以享受到利率优惠。据反映,目前人民银行对农信社再贷款利率一年期为2.25%,农信社发放农业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5.31%,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利率可以上浮40—50%,达8.775%,比城里工商企业和个体户从银行借钱做生意的利率还高。又据悉,2002年3月12日开始,央行在浙江、黑龙江、吉林、福建、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的8个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浮动试点,被允许的存款利率浮动范围是30%,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是100%。对此有人解释说:“农村信用社既要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又要控制经营成本,只有两条出路,一是利率浮动,二是政府给相应的政策和补贴。但中国有财政预算的约束,同时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也不利,因此,只有利率浮动这条路”(唐仁健)。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贫困与发展研究室主任汪三贵经过测算认为,在中国一个小规模的信贷机构需要20%左右的利率才能补偿操作成本 (《南方周末》2002.10.18 )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也表示,农村信用社要走向良性循环,关键是利率问题,只有放开利率,农村信用社才有出路。但是笔者认为,利率过高显然与支农、扶贫的政策相悖,怎么办?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政府或社会建立一个有效的贴息机制。]

    [我们一直强调要反对高利贷,但对于什么是高利贷,现实中却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和介定标准。从理论上说,高利贷首先是一种“超经济”的剥削,即利息率超过利润率、借贷利息高于剩余价值、货币资本剥夺必要劳动的现象。这个概念抽象地阐释并不难理解,但要做出具体认定却很不容易。假如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是10%,那么借贷利率超过10%就可认定为高利贷,这只是一般而言。问题在于在个别借贷场合,情况会很复杂。借入方可能会有20%乃至以上的利润率,也可能只实现5%甚至更少的利润率,还可能是根本不会有利润产生的必要生活消费借贷,那么它们对同样10%的利率是否高利贷的感受会截然不同。还有地区差别,人群差别,就是说在此地或此部分人群可以承受的借贷利率水平,对于彼地或彼部分人群来说就可能是不能承受的。还有历史的、社会的因素,以及道德的因素等,比如在既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社区,会形成约定俗成的、公认的标准,用以判定某一笔借贷是否高利贷。此外高利贷的标准还可能随时间变化。可见,在我们这里,国家这么大,情况这么复杂,要想对多高的利息率就是高利贷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无论是法律的还是行政的,尚需认真研究、慎重对待。例如,2003年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首次向公众发布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结果。当年1月份的调查数据显示,加权平均后的民间贷款月利率为9.347‰;此项调查共涉及民间借贷328笔,金额5666万元,最高利率为月息20‰,最低利率为月息5‰。调查结果还显示,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12个月居多;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最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最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且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很难对某笔借贷是否高利贷做出具体判定。因此现实地看,限制高利贷的事情应当放到地方上去做,放到县级和乡镇。办法上宜多用疏,少用堵。]

    从国际范围看,通过信贷手段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甚至实行信贷扶贫已普遍被认可为通行的和有效的做法,许多国家都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并不乏成功经验,致使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也予肯定并予效法。世界闻名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简称GB),就是以小额扶贫贷款起家的。作为世界扶贫贷款的先驱,GB为发展中国家扶贫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GB从1976年开始在一个村对42名最穷的农户每人贷款27美元进行小额信贷实验,到1983年在孟加拉被批准成立扶贫银行,经历过1/4世纪的风风雨雨,发展到今天,GB已成为孟加拉农村地区最大的一家银行。乡村银行目前资本金的7%来自政府,另外93%全部来自借贷贫困成员。因此,可以说乡村银行是穷人拥有的银行,尤其是贫困妇女自己的银行。更引人注目的是,GB的还贷率高达98%(《经济参考报》2003-1-16)。又据法新社2002年11月18日报道:世界银行今天在一份公报中宣布它决定采取一项新的农村发展战略,即通过增加农业地区的贷款,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根据这项战略,2003和2004年,世界银行提供给农业地区的贷款将会每年增长20%,也就是增加4亿美元。世界银行的这项新战略涉及所有农业地区,目的是要推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增长是低收入国家的收入能否增加的关键(《参考消息》2002年11月20日)。同时根据世界银行估算,中国目前尚有20%的人口属于低收入人群,总数约为2.5亿—3.5亿人,五六千万户,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农村人户。如何满足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他们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 一直是困扰政府的难题之一。据介绍,印尼的做法是对商业银行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必须有一部分资金投入农村。《中国改革》杂志社主编、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根据对农村金融10年来的观察和研究认为,解决的惟一办法是发育综合性的社区合作,包括信用合作,这是东亚小农社会解决农户信用问题的普遍经验(2002.10.18《南方周末》)

    4. 因此依笔者之见,我国县域不但需要大力发展金融事业,而且需要建立健全起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县域金融体系。这样的金融体系需要由不同质类、不同层次、多样化金融机构组成,如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其中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应是个关键问题,理想而完善的县域商业金融组织体系应该由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社区融资机构以及民间金融组织共同组合而成。进一步的想法是,在这个理想组合中,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进一步撤并机构,在每个县保留一家支行就够了,地方商业银行、社区合作金融和村落互助性融资组织应成为县域金融体系主体,民间金融力量则应当成为有益的补充,需要抓紧创造条件放开发展。要认识到,正是这种地方的、社区的、村落的小银行或金融组织以及民间借贷活动,才是与县域经济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血肉相连、息息相关的。它们的发展亦将有效地遏制长期困扰县域经济发展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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