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textiles exports to the EU”,http://europa.eu.int/comm/trade/issues/sectoral/industry/textile/memo060405_en.htm
(2)适用的前提条件
欧盟特保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第一部分中讨论的使用范围基本一致。欧盟在这次的特保调查公告中对《工作组报告书》的相关部分进行了解释⑤。在这个解释中欧盟认为,特保措施针对的产品必须是中国生产的而且必须是ATC覆盖范围之内的,确认中国生产采用的相关的原产地证明,而且不论这些产品的进口是否直接从中国进口,都作为中国的产品计入特保范围。另一方面,欧盟还强调了特保条款适用的条件的是对贸易有序发展的威胁,认为“阻止贸易有序发展”和“市场扰乱”都是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这样做不仅使得特保条款的援引更加方便,而且还可以争取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3)程序
a 特保调查的申请
如果是成员国政府或利益相关者根据初步的数据(prima facie)要求对一种、多种或者个别(individual products)进行特保调查,欧盟委员会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拒绝还是接受的决定,如果拒绝将给出相应的理由。
b 特保调查的开始及非正式磋商
欧盟委员会在展开特保调查时,将首先在欧盟的官方杂志(Official Journal,OJ)和贸易代表团(Directorate-General)的网站首页⑥上发布进行特保调查的公告(notice)。一般来说,该公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发起特保调查的基本原因的简要介绍;邀请相关方在21个工作日内表达他们的观点和相关的真实信息;详细确定相关方参加整个过程的程序和时间表。
公告发布之后欧盟委员会将在60天内展开调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还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在这个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将要求与中国进行非正式的磋商,并寻找所有其认为有用的信息,从而决定是否与中国进行正式的磋商。欧盟委员会也会把其发现通知相关的团体,并且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特保调查中所依据的数据是成员国海关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实际进口数据。评估将基于一年期的平均单价和进口模式(import patterns),或者基于根据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的数据所确定的比例。
c 做出决定
根据最终获得的调查信息,欧盟委员会将会做出是否与中国进行正式磋商决定。假如欧盟委员会做出运用特保条款的决定,其将立即与纺织品委员会(Textiles Committee)召开会议,就是否与中国进行正式的磋商征求纺织品委员会的意见,并把相关资料提供给纺织品委员会。这些资料包括:详细的原因和理由陈述,目前数据显示的市场扰乱及其与进口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之间的关系。假如欧盟委员会做出不运用特保条款的决定,其将告知原告并给出作出这样决定的原因,这些同样要在官方杂志上公布。
d 正式磋商
根据特保条款规定,中国应该在接到正式的磋商请求之后,开始限制出口,以便将出口量控制在不超过高于发起调查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的出口总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假如在接到请求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中国仍然不能采取出口限制措施,那么欧盟委员会将立即通知纺织品委员会,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将进口量限制在上述水平之内。
如果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此时,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其认定的满足了实施特保前提条件的产品强制设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应立即与纺织品委员会进行协商,征求纺织品委员会关于对磋商涉及产品进行强制设限的看法。
相关产品的数量限制是“控制在不超过高于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这个限制⑦将执行期自提出正式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12月31日,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第12个月的月底。根据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所设的限制也会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公布。特保措施到期之后,这些程序仍然适用于相同产品。⑧
e 紧急情况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在经过初步认定进口会妨碍贸易的有序发展之后,欧盟委员会有权在向纺织品委员会咨询过之后,不经过调查或者在调查结束之前,直接要求与中国进行正式磋商。例如,进口商品的数量非常大,可以明显地判断出贸易的有序发展受到了威胁,而且如果不采取果断的措施将对欧盟的产业形成严重的实质损害。
2、欧美特保措施的比较
欧盟继美国之后对中国展开特保调查,虽然欧美依据的协议都是相同的。但是又有各自不同的实施细则,表二对他们之间不同点进行一个比较。 两者的共同点基本上都是基于与中国签署的特保条款,而不同点则考虑了其运用特保条款的方便和平衡各自的内部势力。
由于欧盟是具有特殊性一体化
组织,在一体化的过程中,既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又不能伤害到成员国的利益。为了维护这种平衡,欧盟在相应的领域都设置了相互之间的制衡。在对中国纺织品服装提起特保申请时,既可以是代表集体利益欧盟委员会,又可以是自身利益代表的成员国,就是这种制衡的一种反映。而美国则不会考虑让各个州提起特保调查的申请。
欧盟在实施特保措施之前先公布了决定磋商的规则,而美国则没有。可以说这是欧盟在美国实施特保措施之后的一个改进,为欧盟对中国进行纺织品服装贸易实施特保提供了明确的数量依据。
表二 欧美纺织品服装特保实施细则比较
欧盟 美国
特保调查的申请人 成员国政府;欧盟内的相关产业;欧盟委员会 美国任何实体,包括行业协会,个别厂商,
工会,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相关零部件的生产者;纺织品执行委员会
调查、裁定和磋商机构 欧盟委员会 纺织品执行委员会
公众评论期 21个工作日 30天
用来评估的数据的来源 成员国海关 美国海关
发布的相关公告 欧盟委员会接受特保调查,则在欧盟的官方杂志和贸易代表团的网站首页上发布公告无论欧盟委员会是否援引特保条款,相关的原因或措施都会在官方杂志上公布如果中欧达成协议,则相关措施的实施也会在官方杂志公布 CITA接受特保调查的申请,则在联邦公报公布该申请;无论CITA决定是否与中国进行磋商,都要在联邦公报公告该决定、理由或者措施;如果中美双方达成协议,CITA也将在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
是否公布决定磋商的规则 有 无
资料来源:根据欧美的特保措施条款整理[NextPage]
三、相关事件评析及结论
1、相关事件
欧盟于2005年4月6日就中国出口欧盟纺织品服装数量激增出台了《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曼德尔森14日就与意大利纺织行业代表和欧洲纺织服装组织(Euratex)讨论运用针对中国出口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保措施,4月22日曼德尔森建议欧委会就中国纺织品服装的激增展开调查,4月29日启动正式的调查,5月27日就要求与中国进行正式的磋商,6月1日中国取消了共81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税,6月7日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在意大利对纺织品服装的生产者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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