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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5 11:24:00

全球化与中国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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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对外贸易 
关企业参加协作来完成最终产品。我国的加工贸易可说属于后一种形式,它是通过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而又出口来完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发展迅速,8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出口额还只有56亿美元,在我国全部出口中也仅占18%,而一般贸易的比重则高达82%,但到1995年其金额增至740亿美元,10年内增长了12倍之多,比重也上升为50%,开始超过一般贸易;到1996年加工贸易金额增至1044.7亿美元,比80年代中期增长了将近18倍,比重约占57%。加工贸易在外资企业出口中的比重更高,而外资企业目前在我国全部出口中已占45%,其增长势头之强劲远胜于国有企业。因此可以说近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之所以能够持续地迅速增长,加工贸易是主要的支撑力量,它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工贸易扩大了我国的就业规模,据广东省公布,1997年全省加工贸易在全国加工贸易总额中约占55%,吸收了约1000万人就业,估计全国借此解决就业的人数约近2000万。加工贸易还带动了我国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某些制造业部门的成长,有的可说是从零开始的,例如,家用电器就是从组装起步,后来成长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得以在较短时间内超过初级产品,这是与加工贸易的发展分不开的。由此可见,加工贸易确实为我们参与并利用产业内分工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但加工贸易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和矛盾,这主要与对外贸易中的双重机制有关。为了扶持加工贸易,对其所需的中间品免征进口税,同时各地区还有自己的优惠措施,于是就在一般贸易的促进机制以外,又形成了一套与之相平行的加工贸易的促进机制,从而引发了以下矛盾:

1.一般贸易的促进机制主要在于出口退税,实现零税出口,而加工贸易的出口只有在国内创造价值部分才给予退税,从原则上说,二者都是合理的,可以并行不悖。但当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不能全部到位时,有的企业就会由一般贸易转向加工贸易,特别是那些需用高关税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的企业,将改做加工贸易,减少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的关税收入。[NextPage]



2.如果加工过程集中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进行,海关就便于实施有效的监管。但我国的加工贸易并无地域限制,从沿海到内陆,可谓星罗棋布,确实不易监管。再加外贸企业有经营权而缺乏加工能力,生产企业有加工能力而没有经营权,工贸脱节,漏洞不少,以致不法之徒有隙可乘,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品在国内倒卖以谋取厚利。例如,1997年海关查获的走私大案中约有一半左右的金额是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的。

必须指出,以上的矛盾不是由加工贸易这个利用国际分工的形式本身所产生的,对于两种平行机制只要不断协调,统筹兼顾,使之保持恰当的平衡,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对于走私,中央已下定决心,全面进行打击,同时1997年银行建立了加工贸易台帐制度,海关和外汇管理局也进一步加强了加工贸易进出口的核销措施。因此,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非法活动正在受到遏制。

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问题在于本身还处于低级阶段,其特点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即原材料和零部件依靠客户供应或自行从海外进口,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又通过客户所掌握的销售渠道进入海外市场,我国企业只是发挥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势,收取有限的工缴费,而要创收更多的外汇,就只有大进大出。为了进一步利用产业内分工的潜力,分享更大的利益,必须加快加工贸易的升级,其关键是抓好中间品的进口替代,即以更多的国产成份取代外来的中间品,使产品的国际价值链中有更多的环节转移到国内,这不仅能提高产品的国内附加值,增加创汇,也能扩大与国内上下游相关产业的联系,从而使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发生更大的拉动作用。

回顾70年代初期和末期的两次能源危机,迫使西方发达国家加速调整产业结构,一系列产业向外进行梯度转移,东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将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向中国大陆移植。我国的加工贸易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兴起的,其中较成功的便是家用电器,从加工组装发展为成熟的产业,并开始走向世界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着新一轮的产业升级,产业内分工不断向纵深发展,客观上出现了新的机遇,只要政策对头,措施得当,我国的加工贸易就能登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是相伴而行的。生产力的飞跃要求各国从生产关系到上层建筑都作出相应的调整,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协调,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便是这样的产物,它的8轮回合降低了关税水平和传统形式的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全球化的趋势。

世贸组织已有137个成员,由于政治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成员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而交织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少数发达国家对全球化起着主导作用,故它们在世贸组织内也力图保持最大的影响,谋取最多的利益,特别是在“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中,美国假自由化之名,在世界经贸领域推行霸权主义。例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尔姆斯—伯顿法”(官方名称为《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案》),要求古巴赔偿1959年革命胜利后所没收的美籍古巴人(实际上是在美国的古巴流亡者)的资产,规定任何外国公司不得收购或租借这些资产,否则美国今后将拒发其赴美签证,并禁止全球的美国企业向这些公司提供信贷,美籍古巴人有权起诉这些公司。古巴政府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声援,一致谴责这是侵犯他国主权的强权政治,甚至欧盟、日本和加拿大也都批评美国把国内立法凌驾于世贸组织的准则之上,妨碍成员正常的投资和贸易活动,是滥用治外法权的恶劣典型。由此可见,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继续强调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准则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发展中国家如此,发达国家也十分注意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又如,1997年韩国大宇集团要收购法国汤姆逊集团的电子部门,顿时在法国国民议会引起轩然大波,收购谈判旋告中止,因为该部门是国防订货的主要承包商,涉及国家安全,议会不得不进行干预。以上事实告诉我们: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必须具有抵抗外敌入侵,应付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变的物质基础,这种物质基础除了国土、自然资源等以外,还包括构成经济命脉和综合国力主体的产业,扶植和保护这些产业是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NextPage]



我国在对外开放中也面临上述同样的问题,入世后有可能遇到更大的冲击。因此如何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经济安全、入世与保护民族产业这两对矛盾,是21世纪我国对外经贸政策中的首要课题。只要处理得当,这两对矛盾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从而做到既在开放中实施保护,又在保护中扩大开放,关键在于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可以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加以说明。

1.世贸组织有一套规范经贸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法律框架,它并不直接面对企业,而是通过政府来影响企业的活动。不过这套框架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的,要求各国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范相协调,政府的宏观调控要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这意味着我国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习用的方法和手段,许多都不能再用,其中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国际通行规则的部分,必须废除,有的则应加以清理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宏观调控也正在转向以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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