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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4 5:58:00

入世后的中美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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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中美经济关系
未完成。美国担心本国的市场会由于中国对美出口增长过快而严重失序,引起本国工会和企业家的反弹。所以,美国肯定会频频发出抱怨,并采取限制措施和报复措施。

b.随着越来越多的美国投资者到中国开业或经营进出口,国民待遇问题会变得敏感起来。如果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对世界通行的规则并不了解,因而受到岐视而不自觉的话,美国的企业家如果受到岐视是不会善罢甘休的。他们一定会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据理力争的。

c.美国担心,象中国这样重量级的国家,如果由于自身经济制度上尚存在的弊病,或中央政府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种义务的能力极为薄弱,无法驾驭本国企业的非市场行为,那麽,以中国的能量,对世贸组织体系造成意料之外的冲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一日千里,世界经济已经变得高度一体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爆发各种有全球性后果的危机的可能性较以前大为增加,所以必须尽力设计一套防范这种风险的措施。同时,中国认为发达国家应该更加优惠发展中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加速转移先进科技,同时反对将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强加到发展中国家的头上。因此,在世贸组织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如何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自由化,如何防范全球性经济风险,如何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迎头赶上等难题的政策设计上,非常可能发生意见相左。当然,中国在最近的亚洲金融危机期间表现出十分负责任的大国风范,获得全世界的高度赞誉,大大减少了人们对中国的担心。中国政府的这种做法受到各国的一致欢迎。

2.冲突的主要形式

a.反倾销问题

近年来外国对中国的商品反倾销起诉大大增加。据统计,至今已有28个国家针对中国产品提出约400起反倾销,给中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高达100亿美元。其中,化工、钢铁产品更是遭受国外反倾销投诉的“重灾区”。“[xv]所以,中国必须研究反倾销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规定涉及如何确定商品是否正在倾销;如何确认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正引起或将威胁本国产业;该如何采取调查,如何收集信息和作出决定,如何添加反倾销税,采取怎样的估价方法,和何时中止反倾销税等。该协议指出,“如果按一般的贸易形式,一国出口到其它国家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同样产品”的最终消费价格的话”,那么产品就被认作倾销(即“进入其它国家市场的价格低于正常值”)。[xvi]但是,进行国际价格比较很少一目了然,有时这种比较既不可能也不恰当。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另外两种方法。一是把被指控为非法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同出口到其它成员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作比较;二是比较所谓基于加总价格的正常值,即将进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和其它成本,以及正常利润加总而得的价格。由于中国已经被美国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美国将用第三国价格或加总价格作为比较的标准。这里,中国对如何确定正常价格的标准和过程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按照协定,单单确定某国出口的产品为倾销还不够,必须确定该出口已经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失,或有造成损失之虞。WTO反倾销协议详细说明了进口国家的政府如何确定是否已经受到损害或威胁。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如何定义“国内产业”,该产业是否在遭受损害或威胁,以及此损害是否由进口倾销产品造成。这里,“国内产业”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协议的基本定义为“国内同样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这些产品的集体产出占国内总产出的主要比重的那些生产者集体。”所以,对国内产业的确定,会成为中美双方的另一争议内容。

协议谈及了确定损害必须依据“确凿证据”,并经过两方面的检查:(a)进口倾销量及其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b)这些进口对国内同样产品的生产者的影响。由于影响生产的因素很多,除了进口因素外,还包括销售、利润、产出、市场份额、投资回报率、利用空间、现金流、库存量、从业量、工资、增长和增加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下降程度。即使该产业处于困境,权威专家还要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包括非倾销进口、需求下降、消费结构变化、技术进步等。这些因素引起的损害绝对不能全部怪罪于进口。协议警告进口国政府,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不能靠主观臆断、推测或细微的可能性”。所以,中美双方在确定倾销是否是进口国产业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时,也是有许多官司可打的。

b.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为补贴的有限使用规定了纪律,并对各国采取旨在抵销补贴影响的措施加以规范。该协议规定,一国可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要求对方取消补贴或消除补贴的负面影响。该国也可以自行调查的结果为根据征收反补贴税,即对得到补贴的、并损害到本国生产者的进口品征收额外的关税。这项协议对补贴作了更具体的定义,并提出了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对被禁止的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作了规定,还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可享受的特殊待遇作了规定。对中国政策调整影响较大的规则是: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和被禁止的补贴规则等。新的协议采纳了“交通信号灯(traffic light)”的方法,定义不易引起贸易损害的补贴为“绿灯”,一些明显会引起损害因此不得使用的补贴为“红灯”。其余的补贴为“黄灯”,只有确信它们会引起不利影响时,才被调查。

对中国来说,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被禁止使用的补贴,主要是指影响贸易的补贴,以及因此很可能对其它WTO成员国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补贴。这类补贴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出口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向出口活动作不附其他条件的或附有其他条件的补贴。第二种为“进口替代型补贴”: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或消费者所提供的不附其他条件的或附有其他条件的补贴。协议的附录给出了一份出口补贴清单,包括以出口为条件的直接补贴,以及一系列具有相似效果的措施,例如出口退税。大体上,“绿色”补贴包括:1)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最大限度不得超过成本的70%,或对“准竞争开发”的支持,最大限度不得超过成本的50%;2)对落后地区的支持,但支持不得限于该地区的特殊企业或特殊产业,而应作为区域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并且该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时确实是落后的(按GNP和失业率来衡量);3)对改善新环境设施的支持,这些帮助是一次性的,不超过总成本的20%。按世贸组织的规定,绿色补贴也只是在五年的时间内得到承认。

c.保障协议

应用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是,该成员国能够确定,增加的进口量对生产同样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已经引起损害,或有引起损害之虞。所有这些内容与反倾销或补偿税措施的要求相似(只是无需证明进口产品属于倾销还是受到了补贴)。如果使用配额来限制进口,受到限制的产品进口量不可低于过去三年进口的平均水平。一般原则规定,使用配额不应区分供给的来源地。如果在供给成员国之间分配这些配额,则配额应符合每个供给国过去的市场份额。然而,如果满足某些严格的条件,可以使用另外一种方法(“配额调制(quota modulation)”)对某些供给国的限制比其它国家更加严厉。配额调制只有在受到实质损害(不仅仅是有受到损害之虞)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协议鼓励这些措施尽量在短期内使用,不鼓励更新。一项保护措施应该只有在有确切必要阻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以及帮助调整时才应用。标准应用期限为四年,如果按协议程序规定有延续的必要并且产业正在调整,那么最高期限可以延长至八年(在第一阶段结束后不得增加任何限制)。如果这一措施实施时间超过了一年,在实施期间自由化程度必须得到提高。如果超过了三年,必须有一个恰当的中期总结,反映其自由化的程度是倒退了还是进步更快了。一旦中止或取消该项措施,在今后与原来措施实施期限一样长的时间内,不得对同样产品实施新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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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几条应对措施

a.利用争取到的三年到五年的保护期,按照世贸组织的各项贸易自由化的规定,大力改革本国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制度和政策。由于剩下的时间不多,改革尽量一步到位,免得到时又要推倒重来,增加改革成本。同时也能促使美国和其他国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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