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资源环境 >> 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下)
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下)

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下)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2:02:17 我要投稿 

(三)重建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
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 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 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 note 4. at .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 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  furuseth.supra note 7.,at 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 note 4.art.Ⅳ。30. )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 policy statement,rps)。 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 原注④⑤, rma, supranote 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 note4 art.Ⅴ。59.), 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 of 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 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

  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 原注⑤①,philip milne,the water regime:management of water under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in resource management wr8(s. condie ed.1991  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起诉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 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发布《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 中央政府尚未发布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 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 supra note 4. a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8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