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三、对我国实行水权转让、建立水市场的思考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水权转让、建立水市场,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一)明确水权转让的概念和范围水权转让是水权流动的一种形式,是水权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水权转让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法律有关土地权转让的规定。例如,我
》(1993年)的规定,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水。取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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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英国环境保护命令控制与经济激励的综合运用英国环境保护命令控制与经济激励的综合运用谈无过失责任及其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对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探讨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五)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下)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谈无过失责任及其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补偿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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