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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43:10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


  有观点认为,这种“弃权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出现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从理论上讲是违法的,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用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而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21)笔者以为,《劳动法》第31条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是不可放弃的权利。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放弃此项权利,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劳动合同中订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或类似的条款,除非能证明此项条款的订立有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是出于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否则该条款的效力应予确认。“弃权条款”的约定,对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促使劳动者增强责任感,用人单位消除疑虑、增加培训投入、合理扩大再生产都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加之就业竞争激烈,在就业时的选择余地很小,处于被动地位。有时由于签约经验不足或迫于就业的压力,盲目地或被迫地接受一些对己不利的条款。这些因素应予充分考虑,综合评价“弃权条款”的性质,区分具体情况认定其效力。(22)

  综上分析,伴随着我国“人权入宪”、“入世”后我国政府的承诺期限全部到期与临近、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需要更加完善,坚持正确的理念,一定能够进一步的促进我国劳动及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注 释:

  (1)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231页。

  (2)(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劳动法学界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诞生的标志)其条件是工厂大工业的兴起和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其标志是立法保护重心的转移-从资本所有者转移至劳动力所有者。

  (3)冯彦君《论劳动法是保障人权之法》 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4)梁书文 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45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版。

  (5)时琦《浅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与实际履行》载《经济与法》2003.1。

  (6)江金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点思考-〈劳动法〉第31条之评判》  载《中国劳动》2002.11。

  (7)冯彦君《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 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9年第2期。

  (8)杨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实体法难题探讨》 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

  (9)同注(8)。

  (10)陈鸿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质疑》 载《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11)同注(10)。

  (12)陈国柱译:《日本民法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页。

  (13)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页。

  (14)《外国劳动法选》(第三辑),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页。

  (15)《外国劳动法选》(第四辑),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页。

  (16)顾肖荣 杨鹏飞《劳动法比较研究[J]》 澳门基金会。

  (17)同注(6)。

  (18)同注(7)。

  (19)胡晓楠《劳动者辞职权有关问题探讨》 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3。

  (20)郑卫东《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2。

  (21)同注(8)。

  (22)同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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