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 世纪中国宪政思想的演进过程可分为封建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三个阶段。这是一个外国宪政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融合、互动的过程。人权与民权转义、立宪主义的普遍价值与本土法律传统的对立和融合以及赋予宪法以文化内容,构成20 世纪中国宪政思想的共有特征。
关键词:立宪主义,宪政思想体系,演进特征
历史已进入21 世纪,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映照。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以立宪主义主导及核心价值为标准,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封建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时期的社会性质为资本主义,这一阶段宪法的主导价值发生了变化。尽管民众和一些政要、学人在理解和接受个人自由和市民权利的过程中没有突破“群”的概念, ①但是,从总体上看,市民权利和个人自由占据了支配性地位。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时期的社会性质为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以民主和平等为宪法的主导价值。文章试就中国宪政思想体系阶段划分标准、不同体系宪政原理形态及共同持有的特征做一简要分析。
一
确定21 世纪中国宪政思想发展阶段,必须以立宪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不同发展时期所面临的课题为标准进行分类。立宪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在公民与国家关系基础上,确立人权保障和国家界限,其制度表现则为保障人权、确立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与职权范围,通过横向分权与纵向的地方自治确保公民对社会政治的参与。因此,不同时期的宪政思想在体现公民与国家关系、确立国家界限与人权保障问题时表现不同。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确定为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一些学者根据不同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②依据这一标准,也有学者将中国宪法分为三种类型:清末立宪、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③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④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输入期”(1902~1911年) 、形成期 (1911~1930年) 、成长期(1930~1949年) 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 .⑤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根据是单纯移植与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一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可将中国宪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⑥也有学者认为可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⑦以立宪政体为标准,可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⑧此外,日本学者杉原泰雄将宪法做了三种分类:近代市民宪法、现代市民宪法和社会主义与民众的宪法。⑨前述分类虽然各有其合理之处,有助于从某一方面说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思想的不同发展阶段,但从总体上看,前述的几种分类对于确立宪法学独有的分析方法尚有不便之处,因此,确定宪法理论与实践发展阶段,必须以立宪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不同发展时期所面临的课题为标准进行分类。以政权性质、社会性质、文化特性、历史阶段及立宪政体所做的分类,其视角分别立足于为政权的阶级基础、社会结构、文化内涵及政体形式,它们分别属于国家学说、历史学、文化学和政治学方法,毕竟不属于宪法学独有方法,在分析过程中,虽在某些方面有助于把握不同时期宪法学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或文化属性,但在认识和把握宪政思想上,则难免乏力,无助于透彻理解不同时期的宪法精神。而参考杉原泰雄的分类,将中国宪政思想发展分为清末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及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思想,既符合中国不同时期社会基础、性质与政治理念,也能从宪法学自身的科学性方面概括不同时期宪政思想体系的特征与主导价值。
二
现概述一下20 世纪不同时期中国宪政思想的要点。
1. 清末君宪宪政思想。清末君宪宪政思想的起始时间为1870~1911 年,这一时期的宪政思想主要体现在译介西学与中国一批学人撰写的宪法学理论著述中。与清政府推行立宪相适应,主要译介西方宪法学著作,特别是日本宪法学家的理论。同时,中国一些学者也撰写了大量有关宪法学的学术政论文章。1870 年王滔从欧洲归来,于次年撰写的《法国志略》中介始了法国宪法的制定。1893 年郑观应著《盛世危言》中也有介绍,林则徐等人也对西方宪法进行了介绍。中国最早撰写的宪法学著作是王鸿年于1902 年出版的《宪法法理要义》,同年又陆续翻译了外国宪法学著作。梁启超于1897 年发表了《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1899 年发表了《国权与民权》、1901 年发表了《立宪法议》和《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2 年发表了《论自由》、《论立法权》、《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与《政治学原理摭言》。严复于1902 年发表了《政治讲义》、《宪法大义》等文章。
由于在中国推行宪政的主要目的最初不在于保障人权, “right”一词由最初的“人人有自主之权”,经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黄遵宪、何启、胡礼垣等人的使用,直至进入20 世纪以后才开始普遍地为“权利”一词所代替。一般认为, “人权”最早翻译为“人人有自主之权”,出自基督教士编著的《万国公报》等书。⑩所以,尽管这一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在引进“人权”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有伸张个人意义上的人权之意,如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用“人人有自主之权”来概括人权,香港的知识分子何启、胡礼垣在批评张之洞的《劝学篇》中指出:“权者乃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