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码应从以下几方面的宪法制度和操作层面进行:第一,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直接而明确地写入我国宪法典,使知情权问题在我国取得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成为各类法律及其制度规制和统摄各类知情权问题的宪法依据。根据我国宪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宪法修正案或专门决议的形式,将知情权问题转换为具体的宪法规范。我国人权专家徐显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多次表示,倘若中国下次修宪,应将知情权与生存权、隐私权等十项人权增加到宪法条文中,因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制度与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7]第二,加强知情权配套法律制度的长远立法规划和建设,使知情权问题在制度层面上有法可依。本次“非典”突发事件发生前期,民众对SARS疫情的不知情和失措、政府应对的仓皇和不及时,正暴露了知情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长期性。我以为,应考虑这几方面的法律建设:
(1)在宪法典和国家机关系列组织法中,应直接以概括式列明各级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在保障和实现知情权方面的具体职责。
(2)尽快制定和颁布知情权实现的系列保障法,而不是长期停留在草案与规划的襁褓中。这些保障法主要是监督法、结社自由法(政党法)、新闻自由法、隐私权法、信息自由或公开法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尽快出台,并逐渐上升为法律。国外这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参见[8].
(3)在酝酿中的民法典中,应规定关于知情权的具体权利条款,使知情权问题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第三,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让知情权能成为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最有效前提性制度手段;尽快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实施违宪审查机制,使知情权不能依法实现或受到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不法不当侵犯时,能得到及时的宪政操作层面的权利救济。当然,如针对“非典”之类的突发事件,还有更具体的制度程序设计任务,如建立健全政府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加强我国与国外相关信息的沟通机制等,但这些设计应立足我国民主宪政的制度层面而具有合宪性和长期的战略眼光。第四,重视大众传媒的信息沟通和传输功能,通过立法规制而不仅仅是行政命令影响媒体尤其是具有全国或地方重要影响的媒体,在日益产业化和商业化的今天使之能真正成为人民与政府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应通过制度立法重视、培育和扶持合法的社会中间机构——非政府组织(NGO),因为它在满足个人(尤其是象民工这样处于社会边缘的自由人)和社会组织知情权方面具有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面对SARS这样的社会危机,政府扮演着主导角色,但“在关键时刻,NGO是开辟应对社会公共危机‘第二战场’的生力军和最值得依靠力量。而在平时,NGO则是社会群体之间,个人、社会、政府之间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力量博弈的基本桥梁。”[9]第五,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和人权意识,打破“官本位”、“官依赖”和“权力至上”的人治传统思维方式和结构,树立宪法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和主体意识,为知情权的行使和实现提供民主宪政的理念支持。
注释:
[1]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4]皮纯协,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J].太原: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3)。
[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齐彬。学者认为:倘再次修宪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EB/OL].
[8]刘杰。外国情报法述评[J].北京:法学家,2000(2)[9]童大焕。“自由人社会”的危机应对结构[N].广州:《南方周末》,2003-5-1,A11版。
论知情权的宪法基础
论知情权的宪法基础
摘要:本文属于“非典”现象深层次的宪法学思考: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了知情权的法理学内涵;然后考察了国内外宪法渊源形式的特点,指出我国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本文最后从宪法典的完善、知情权问题的法律配套和制度健全、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及主体民主宪政意识的提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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