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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完善

中国宪法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完善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41:57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历史演变和条文分析,揭示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我国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真实含义、特点及内在的缺陷,进而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联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修改现行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建议。「关
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如果将公共财产也纳入财产权范畴的话,势必造成财产权概念的混乱。因此,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就是私有财产权,这里的私人是指公民和私组织。当然,我们并不反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的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财产权主体地位,但这只能是民法意义上的,而非宪法的。受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在效果上并非以民法及其学理为根据,而系依财产范围可能遭受公权力影响之程度而定,这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垂直关系的体现,而与民法上所有权重在相邻与个人之间的水平关系不同。

  其次,对于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所导致的私有财产,也要做两种意义上的区分。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的最初表现,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就如农民耕种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手工业者使用自己的工具,从而成为自己产品的私有者。这可以被称为纯粹的私有制,也就是洛克在最初论述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的时候所用的理由。另一种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讲的剥削的私有制,包括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私有制的特点是劳动者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私有者的财产并不是通过他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的,而是通过土地、资本等生产资料来支配劳动者的劳动获得的。这样一来,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马克思主义认为,后一种私有制是以前一种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前一种私有制并不具有道德上的否定性,马克思主义反对的主要是后一种剥削的私有制,他说,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经济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的否定的社会主义,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指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来讲的,也就是破除生产资料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借此剥削其他人劳动的现象,通过生产资料的大多数人所有,回归人人按劳所得的原初公平。对于前一种表现为个体经济的私有制,虽然被现代化的社会生产所否定,但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未能高度发达之前,具有一定存在的必要性。这种私有制的消灭,只能等待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去完成。那么,如何看待现阶段广泛存在的私营企业主所获得的私有财产呢?我们说,私营经济虽然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形式,但是,消灭这种私有制也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完成的,马克思在分析导致私有制产生的原因时谈到,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的结果的话,那么导致异化的是劳动的分工,从而,分工是导致私有财产的根源。因此,要消灭私有制,就要消灭劳动分工。而分工又有利于发展生产、创造财富,所以,要消灭分工必须以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为前提条件,如果社会拥有的物质条件尚不充分,那就还要借助于分工来发展生产力,创造物质财富;只要分工的方式发展生产的潜力尚未穷尽,就不可能人为地以法律的方式废除分工,从而也不可能废除私有制。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添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条款以来,私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贡献有目共睹,因此,对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讲,由私营经济所导致的私有财产尚有承认的必要。

  再次,与私有财产偏重于生活资料不同,公共财产主要是针对生产资料来讲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出于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需要的所进行的分类,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在于——包括奴隶主义和封建主义——使劳动附属于生产资料,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原初占有而不断地占有劳动者的劳动,进而,作为剥削者的私有财产。这就造成了剥削者与劳动者之间在生活资料的享有上的不平等。对于劳动者来讲,他付出劳动本来是要获得保证满足其生活需要的充足的生活资料,但是,这种愿望在剥削制度下往往无法实现,原因就在于他的劳动本来应得的生活资料被他人“潜在地”剥夺了,相反,剥削者的私有财产中,除了用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外,有时甚至是基本生活需要外的奢侈浪费,另外的相当一部分被继续投入到再生产中,充当了剥削他人劳动的工具。所以,剥削者的财产有了功能上的分别,这种区分导致他不仅获得生活资料,更保证他获得多余的生活资料,这种多余是以其他人的生活资料的丧失为基础的。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候,剥削者的生产资料还可能从生活资料中转化而来。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在于通过消除私有财产中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分野来保证每一位公民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享有。社会主义宪法是通过保护公共财产,来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充分享有。当然,由于生产资料具有增殖性,在现代生产力发展程度还无法完全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借助生产资料的私有来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

  综上

所述,我国现阶段宪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既包括所有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公民的生产资料,保护公共财产就是保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生活资料的免受剥削,保护公民生产资料的目的则在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提高。

  三、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章总纲中的第13条,其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和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除此之外,第8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对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自留畜的经营权,第11条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8条规定了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其中的经营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都包含有私有财产的意思。学者们认为,现有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规定,有以下缺陷:

  1、保护法的性质的不确定性。学者们认为,把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在总纲的经济制度中,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理由是,如果公民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不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难以给公民以较强的安全感,同时还会引发其他法律的立法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进一步,把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产权一并纳入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从另一个侧面还是对私有财产权的根本性的否认,把公民对财产的享有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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