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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完善

中国宪法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完善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41:57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历史演变和条文分析,揭示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我国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真实含义、特点及内在的缺陷,进而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联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修改现行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建议。「关
济所有制两种,这两种仅仅是基础。其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大胆承认了个体经济的独立性和长期存在性,放弃了对它进行集体化的企图。1982年宪法修改报告认为,在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此,其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应地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3)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前两部宪法所没有的新的规定,但是对于外资企业究竟归属于哪一种经济成份,不太清楚。1982年宪法修改报告里也只是提到“国营、集体和个体这三种经济”,并未给与明确的说明。虽然有这样的区别,但是可以说,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所确立的全民、集体、个体三种经济成分所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并未发生多大的变化,因此,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在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上具有相似性。然而这期间,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单纯的计划经济到以计划为主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逐渐加深使人们摆脱了以前意识形态的禁锢,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姓社姓资来判断社会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新经济形态,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对现实中出现的带有雇工关系的私营经济如何定位,是承认这种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极为有利的经济成份,还是否认它?这是对1982年宪法提出的第一个挑战。1987年党的十三大及时地将私营经济列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为了适应并反映这种现实和观念上的变化,1988年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在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的自1956年以来的最重要的变化。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三分天下的局面被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所取代。但是,现实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满足宪法条文作出的修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经济成份的出现,显然用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都无法解释,同时,由于个体、私营经济仅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也与要求各个经济成分平等对待的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因此,1999年宪法第1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6条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16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宪法不仅用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外延较大的概念来涵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经济成份,而且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地位。1999年修宪以后,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转变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局面。与此相对应,1975年、1978年宪法所确立的“不劳动者不能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也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由此,1982年宪法第13条中公民的合法财产就不仅仅是指依靠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的生活资料了,它还包括公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需的生产资料在内。

  从1949年《共同纲领》到经过三次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近50年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变迁史,从中可以总结出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三个特点:

  1、私有财产的保护与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宪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存在,同时它又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因此,统治阶级在宪法中规定符合其本阶级利益的经济制度是必需的,而且也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里普遍规定了经济制度。经济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作用的,是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因为它决定了社会财产的最终归属。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就是财产权关系。从本质上讲,生产资料所有制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作为阶级的整体的人与另一阶级的人之间的关系,而财产权关系则是一种具体的人与其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财产权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化,一个社会保护其既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首先是通过在法律中确定财产权关系来实现的。同时,公民私有的财产,又是通过分配制度分配到其手中的。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关系、分配制度是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在规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必然是一起出现的。这也就不难说明,为什么我国宪法中所有制结构一发生变化,分配制度一发生变化,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和形式就要随即改变。

  2、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相对状态。

  从1949年《共同纲领》起,保护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就在宪法里成对出现。对于公共财产,1954年宪法采用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更是一直延续至今。既保护公共财产,又保护私有财产,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特色。这种现象仍然要从所有制与财产权的关系上来追根溯源。所有制是确定财产权的依据,从宪法上明确了所有制,就可以使宪法和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协调一致。因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相应的财产权形式,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地位决定了相应的财产权保护的力度。资本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即使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宣告他们的所有制,他们所保护的财产也当然是私有财产。然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虽然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但是出于国计民生的需要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成熟,往往不能保持单纯的所有制结构。无论是1975年宪法修改报告里所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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