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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完善

中国宪法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完善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41:57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历史演变和条文分析,揭示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我国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真实含义、特点及内在的缺陷,进而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联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修改现行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建议。「关
评论道:这些企业基本上保持着私的特点,但却履行着公的职能,因此没有必要强调将企业国有化或者是去创造更为纯粹的公有企业。参见王克衷著《我国大陆与台湾财产权制度比较》第88-8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另外,资本国有化最极端的例子是德国基本法第15条规定,立法者可以在任何时刻,不须任何理由,将土地、自然资源及生产财,收归公有。但是,鉴于这种社会主义色彩极为浓厚的公有化措施,和德国日后发展的自由经济体系不调和,并且参酌英国在战后所实行的类似措施,亦无助于解决英国经济的困境,因此,德国自基本法公布后,并未曾制定过一部公有化之法律,基本法第15条并不具有实际的效用。

  布坎南著、韩旭译《财产与自由》第4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7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105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从1982年宪法中列举的合法财产的内容来看,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与1975年宪法里列举的生活资料的内容——劳动收入、储蓄、房屋以及1978年宪法里列举的生活资料的内容——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相比,并未有实质上的变化,可见,其内涵上仍然是一致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修宪后,个体经济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已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变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打破了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中对个体经济模糊处理的局面,所以,现行宪法保护的生产资料里面同样包括个体经济者的生产资料。

  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下)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康芒斯著,于树生译《制度经济学》第11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Bryan A.Garner:《A Dictionary Of Modern Legal Usage》(Second Edition)第704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论述参见赵世义著《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第131-132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Ispen,Das BverfG und das Privateigentum,AoR 1966,87,转引自叶百修著《从财产权保障观点论公用征用制度》第13页,台湾1989年版。

  马克思称之为劳动的异化,参见张恒山:《论财产权的社会意义》,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鱼璧华:《论财产权属的制度变迁》,载《攀登》1999年第1期。

  转引自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张恒山:《论财产权的社会意义》,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公共财产中也包括一部分公共消费资料,如公用设施,行政法中的公物或营造物即指此,但是,与资本主义国家将公共财产偏重于定义为公用设施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公共财产更具有体制性的意义,它是一种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的财产所有形式。

  个体经济中的个体劳动者,也享有一定意义上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与其自身的生活资料的区分更加困难。

  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第185-18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胡锦光:《市场经济呼唤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6月18日。

  相关论述还可参见屈成辉、李强:《宪法应确立多种分配形式》,载《湖南师范大学社科学报》1998年第5期。

  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第18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胡锦光:《市场经济呼唤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6月18日。

  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

第2卷第59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同上。

  傅林、刑晓辉:《关于完善宪法部分内容的几点思考》,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

  同上。

  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第31-32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同上第64页。

  同上第63页。

  相关论述参见《社会多元化导致社会机构多元化》,载《检察日报》1999年3月10日;晓亮:《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4日;焦宏昌:《扩大内需必须保护公民财产权》,载《中华儿女》(海外版)1996年第6期。

  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第64-65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分为全社会的公共财产、劳动群众的集体财产、公有制经济的产品,其中公有制经济的产品中的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用于生产过程,仍是公共财产;一部分作为公共消费资料,如文化教育设施,公共医疗设施,体育设施等,也仍是公共财产;一部分个人消费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者,成为个人财产。《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2)第850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

  林来梵教授认为,制度保障说的原义在于维护宪法以前的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因而不适合于对我国现行宪法之下的财产权的法性质的定位,这是基于我国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曾经打破了传统的财产权制度这一历史事实。参见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第62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笔者也认同此点,但是,笔者同时认为,这一点尚不能构成反对制度保障说适用于我国宪法的全部理由,这种适用的可能性,还必须从我国宪法的实际和制度保障说的本质内涵来考察。

  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种规范宪法学的前言》第160-161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植根于自然权利的权利保障说也开始抛弃对财产权的绝对的、无限的保护,转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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