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颇布实施二十一周年。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意识的积淀,加上十年内乱,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拨乱返正以后,在一片荒芜的法制土地上,尽管有着二十一年的辛勤耕耘,收到了令人欣慰的成果,但还有大量的、艰巨的工作要做。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有的问题是越来越明显的摆在我们面前,出现了一些与依法治国极不和谐的“杂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面临着严重的缺失,也成为一个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
近几年来,各地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案件时,大量地运用了“两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章第28条,在行政监察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突破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措施,以致不少地方在运用过程中,大量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剌向贪官污吏的同时,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无辜的党员和群众,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对此,尽管中央领导是非常的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中纪委曾在一年内就此专门发了两次文件进行规范,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也充分说明当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就是在这样的三令五申下,问题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制止和解决,恰似“扬汤止沸”。
在实行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办案中重新出现这些问题,是很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的。除一些办案人员的自身原因外,从对“两规”来分析,其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显而易见,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在实际运用时就变成了没有时间限制和规范的手续,因而使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在“两规”中,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在相信宪法的同时,面对地却是基本尊严和自由受到侵犯和限制,还显得无可奈何,这也使宪法在现实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现在司法机关办案有一套法律程序、制约环节、监督措施,又是对社会公开。而运用“两规”办案,一套程序都是纪检机关管,有的有时又是一个领导分管,内部制约流于形式;有的是几级纪检联合办案,上下监督又何从谈起;而外部监督在有的地方更形同虚设,加上有这样的办案措施,有的就不在取实证上下功夫,构成明显违法的,也难以进入法律程序,以致一度大为收敛或基本绝迹的逼供信,借运用“两规”之机又死灰复燃,有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条例》上出现“一条缝”,在执行中就会变成“无底洞”。从江苏盐城等地的情况来看,一些办案人员运用“两规”时,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的是几天、十几天、个把月,有的长达数月;有的是被规了放、放了规、再规再放;有的是被多次转换办案地点(一个市区设多个办案点);有的是被办案人员一带就走,连单位领导和家人也不让知道,一“规”就是多少天,什么手续也没有;非党员被“两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家六人被“两规”,其中五人是非党员,有三人超过两个月时间,还要向他们保证在放出来后不讲里面的情况。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一刻也不准睡觉,多的连续十几个昼夜;有的还被罚站(双手举报纸、双眼盯大电灯泡)、罚蹲(马步)、罚跪(三角砖、竹杆)、打骂和侮辱人格;还有的被上手铐、吊悬空(正吊反吊)、用皮带抽、用脚踩等,确实是令人触目惊心。盐城在“两规”中因不堪忍受,发生多起自杀未遂事件,有两人自杀身亡,其中一位写下“皮肉之苦加肠胃病,只好先去了”,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在“两规”中整死人的惨案,有的也曾被公开报道过。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一边在反腐败、一边在“添乱”,这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两者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由过去的牛棚草屋,变成现在到招待所、宾馆;由过去的到处能办,变成到现在归纪检机关办;由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现在的有法不严格执行,其实质是超越了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范围。不少人反映,犯法按法办,违纪论纪处,难道非要关上多少天不可吗?把人“规”在里面尽“办”,就是犯人也不能这样对待啊,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治的核心是宪治。宪法是政治权力运行的主要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要地是依宪法治国,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的精义所在就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悠悠万事,宪法为大。如宪法没有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又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不仅是反腐利剑,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盾。现有的办案措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如认为有难以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之处,也应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进行,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规定,其它任何组织都无权出台限制人身自由的规章条例。不能发一个红头文件或出一个条例,就另有一套办案措施,脱离现行法律的制约,甚至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顾此而失彼,与建立法治社会相悖。离开宪法的规定或者违背法律的标准又另搞一套,是对法治的亵渎,是对文明的践踏,是倒退而不是进步,这是起码的常识。现在把依法治国纳入宪法,意昧着如果有人再搞人治,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就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而违宪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其主体也不可能是一般民众。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在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出现了一个超越宪法范围的办案措施,只能使宪法失去应有的尊严,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试问,现在司法机关没有“两规”措施,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来办案,案子(包括大要案)都能办。假如他们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能在法律上开口子,或发个红头文件、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措施来办案,还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国家还能搞什么法治?对宪法采取藐视态度,致使违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事件屡屡发生而得不到纠正,如此下去,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文革”中宪
宪法尊严在实施中的缺失——写在现行宪法颁布21周年
宪法尊严在实施中的缺失——写在现行宪法颁布21周年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颇布实施二十一周年。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意识的积淀,加上十年内乱,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拨乱返正以后,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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