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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党主立宪制——答邸乘光同志

再论党主立宪制——答邸乘光同志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38:49 我要投稿 

邸乘光同志在《“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刊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11期。以下简称“错文”)一文中,对拙作《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刊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7期,以下简称“拙论一”)提出了一系列反驳性意见。现
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仍没有成为政治特区。不可否认,其中有市、区党委的作用,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也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一个深圳市10年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有宪法和法律在起作用,对深圳市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影响不大;但如果全国都没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全国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还会是现在这样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怎么能断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或无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没有什么决定性的影响”呢?“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结果导致了什么样的情形,难道我们都已经忘记了吗?

  四、应该如何认识现行体制中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论证我国现行的根本制度“是党主制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刘文”引述了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的一句话和毛泽东《反对党内资产阶级思想》中的一句话。并认为,“我国的任何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实际上都是党的执行机关,它们都由党产生,对党负责,受党监督。”进而得出结论说:“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党主制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现行的党主制正是建立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果真如此吗?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到应该如何理解列宁和毛泽东的那两句话,以及应该如何认识现行体制中的问题。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又是一个问题,即政治体制中的党政关系问题。

  列宁的那句话,即“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 是在1920年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而讲的。当时,正值苏维埃政权建立的最初时期,为了粉碎国内敌人联合的武装进攻,全国不得〈不?〉实行军事化,由布尔什维克党直接执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以至用党的名义发布命令。但是,这并不是党政关系的科学模式,更不能以此来理解和处理党政关系问题。事实上,列宁自己也很快就察觉到了这种党政关系所产生的弊端,认识到把党组织的职能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混淆起来会带来极危险的后果。因此,他在1923年3月就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性和主动性;党的任务是对所在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④应该说,这才是列宁关于党政关系的科学思想。

  毛泽东的那句话,即“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 也不是指导我们处理党政关系的一贯思想,而是在建国初期(1953年)针对“进城以来,分散主义有所发展”的具体情况,为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而提出来的措施。到了1956年9月党的八大,邓小平同志就在代表中央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针对当时党政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指出:党不可以“直接去指挥的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

  五、党政分开真的会出现“悖论”吗?

  为了论证“实行党主立宪制的必然性”,“刘文”否定了理论界

就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三个方案,其中之一就是“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刘文”认为,党政分开之所以不可行,是因为:“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的。”“真正实施这一方案就要求共产党严格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如果真正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办事,就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实行多党制又意味着削弱共产党的领导,而削弱党的领导又违反了改善党的领导的初衷。”因此,“这是一个严重的悖论”。实行党政分开,果真会出现这样一个“悖论”吗?笔者的回答是:否!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一致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论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法制的统一》(刊《安徽团校学报》1988年第2—3期)一文中已有论述,恕不在此赘述了。

  其次,“刘文”认为,“因为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原则,公民可以自由组织政党;又因为选举法规定了各政党可以独立地推荐各级人大代表(应为”代表候选人“。-笔者注),由此各类党就可以自由竞选。”因此,实行党政分开,严格依法办事,“就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笔者认为,其实不然。这是因为:(一)宪法中所规定的结社自由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世界上也根本不存在这种自由。只有在一定的限制即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有结社的自由。(二)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可以独立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但并未规定各政党所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一定可以当选,况且也根本不能有这样规定。(三)即使其他政党的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多一些,也不会导致多党制,因为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如果哪个政党要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那就违背了宪法和法律,因而也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说,实行党政分开,严格依法办事,绝不会导致多党制。

  再次,实行党政分开,可以改善党的领导,从而可以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拙作《再谈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几个问题》(刊 《青海社会科学》 1988年第2期)等文中也曾论及,恕不再赘述。

  总之,“刘文”在这个问题的论述中,存在着诸多明显的漏洞,逻辑推理极不严密,其所提出的所谓“悖论”,事实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六、“党主立宪制理论”有无科学性?

  “刘文”还提出,“必须修正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而代之以“党主立宪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党不能包揽全部国家事务,但可以包办部分国家事务”:“宪法可以授予党一部分国家权力”:“共产党员和其他党派的党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数额”“比例可以法定化”:“党的章程具有宪法意义,它的制定、修改应当受国家机关的制约”。然而,这种理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呢?对此,笔者仍然持否定态度。其理由是:

  (一)肯定党“可以包办部分国家事务”,也就是肯定了“以党代政”。然而,从理论上讲,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以党代政便混淆了党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从实践上看,我国数十年的经验证明,以党代政的弊端甚多,其中最根本的是不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参见拙作《如何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刊中共合肥市委党校《教学与科研》1988年第4期);不利于强社会主义法制(参见拙作《加强法制的关键在于理顺党政关系》,刊《益阳地委党校学报》1987年第4期);不利于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参见拙作《党政分开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刊《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88年第6期),因而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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