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国家法 >> 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演讲
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演讲

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演讲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38:09 我要投稿 

一、赋税问题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老子》七十五章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柏克《法国革命反思录》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从私有财产到国有财产,有两种方法可以完成这个转换,一是暴力,一是赋税。如果以暴力方式攫取私有财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对私有财产的否定。但一旦使用赋税方
  一、赋税问题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老子》七十五章

  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

                         ——柏克《法国革命反思录》

  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从私有财产到国有财产,有两种方法可以完成这个转换,一是暴力,一是赋税。如果以暴力方式攫取私有财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对私有财产的否定。但一旦使用赋税方式,就意味着国家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凡以赋税方式获得岁入的国家,都等于在逻辑上承认了私有财产先于国家而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凡没有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其赋税都是缺乏政治合法性的。因为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和在先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

  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

  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关乎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大宪章》第一次通过立宪的方式,将财产问题与政治问题挂起钩来。它规定,“国王非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同时非经法律的审判,也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在政治的逻辑上就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同时也在古典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1265年,贵族孟福尔自行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英国议会的形成过程表明,议会主要是一个纳税人会议。在15世纪之前,批准纳税也几乎是议会唯一的和最重要的职能。议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它最初体现的并非一种民主理念,而是财产权作为对主权者在先约束的一种宪政理念。英国有一句法谚,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西方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作为拥有选举权尤其是被选举权的主体身份。这个道理反过来,“无代议士不纳税”,就成为了美国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提出的一个正当的理由。

  后来,西方国家这种关于纳税的主体资格限制逐渐淡化,实现了普选权。这是民主理念后来居上的一个结果。同时从间接税的角度看,在一个现代商业社会也几乎没有人是不纳税的。因此从在先的财产权原则出发,普选权也具有宪政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

  宪法的财产权和私法的财产权

  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因此也无力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辩护。这一层在第四章关于罗马法历史的描述中已经谈及。但这里还有一个直接与赋税相关的问题。宪政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赋税权力的财产权。这意味着赋税就是对私有财产的第一次剥夺。因此所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非法赋税的侵犯。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之先的意义,首先就是要制约这第一次的剥夺。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却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赋税对私法而言是一个在先的、管不着的前提。宪法的财产权和私法的财产权,第一个根本区别就在这里,用下面的公式表达:

  宪法上的财产权-赋税=私法上的财产权

  用一个简单的数例。假设有一人去年获得了10万元的个人收入,国家通过各种税目和税目外的理由强制性从中拿走了4万元。什么是宪法要保护的私有财产呢?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就是最初的10万元。什么又是民法要保护的私有财产呢?民法眼中的私有财产权指的是剩下的6万元。但问题在于,剩多少取决于国家拿走多少。如果国家拿走8万,民法就只保护2万;拿走9万,民法就只保护1万。无论国家拿多少民法都是不会、也不可能有意见的。私法在宪政秩序中的角色很清楚,它的口号是:你只管收税,剩下的事情归我。

  赋税问题的引用,可以很清晰的看到,那种认为财产权只是私法概念、只需要物权法保护、不需要被看作宪法问题的观点为什么是错误和自负的。

  二、联邦主义

  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

                      ——顾炎武《日知录》

  在共和主义传统中,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认为自由传统不可能与一个庞大的国家相容。这是一种很直观的认识,假如我们同意个人权利的优先是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同意每个人的自主是一个阿基米德支点,那么国家越大意味着权力的中枢离我们越遥远,也就越不容易被控制。在我们与国家权力之间,杠杆越长国家就越有力量,而个人自由就越发微不足道和失去保障。

  如果你愿意,还可以将通往国家权力中枢的线条拉得更长。几乎所有古典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的思想家,从孟德斯鸠、洛克、休谟以及贡斯当、阿克顿和托克维尔等人,到当代的哈耶克和布坎南,都主张某种形式的联邦主义,把联邦视为宪政自由主义的题中之义。孟德斯鸠这样论述地域大小对政体的影响:

  共和国从性质来说,领土大小应该适中;要不这样,就不能长久存在。如果狭小将形成一个共和国,如果广大,人们会对来自遥远而又迟缓的惩罚无所畏惧,因此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拥有专制的权力。从自然特质来看,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由开明的君主治理,而大帝国只能由一个专制君王来维持。因此要维持原有政体的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孟德斯鸠进而认为扩大疆域而能维持原有政体的唯一办法,就是联邦 .

  联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又具有大帝国所有的优点。

  联邦主义在高度分散的个人与国家之间,通过多元化的地方共和体来实现对专断权力的缓冲和隔离,因此能够解决“麦迪逊的难题”,即又能制衡国家保障个人自由,又能进行在一个大型共和国进行有效率的统治。就连激进主义者浦鲁东也承认,联邦是一种自由与权威的完美协调。是结合了个人与社会都必不可少的正义、秩序、自由与稳定的“唯一的政府体系” .从美国建立第一个联邦制的立宪政体,到苏联解体的二百年间,全世界所有国土面积在100万平方公里之上的民主国家,全都实行联邦主义。所有国土面积在300万平方公里之上的国家,都实行联邦主义。中国是唯

1 2 3 4 5 下一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8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