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New York, 1905年),〔1〕“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1954年)〔2〕和“罗诉韦德案”(Roe V.Wade, 1973年)〔3〕,等等。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的关系问题。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新思考。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4〕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美国研究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条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
从第十到十四条修正案众所周知,联邦制是1787年美国制宪时的指导思想之一。由麦迪逊(James Madison)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少而且有界定的”,州政府权力是“多而无界定的”。有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归州政府管理。”〔5〕这一思想体现在1804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该修正案全文是:“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
显然,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第十条修正案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卷土重来而设的。林肯在战前竞选时,曾和道格拉斯参议员发生了一场著名的论争。林肯反复强调南方实行奴隶制的州企图将奴隶制“全国化”的危险。1860年乔治亚州参议员图姆斯(Robert Toombs)宣称北方九个州禁止奴隶路过的法律是违宪的。此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在“斯科特诉桑福德”(Scott V.Sandford)案判决中,断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各州在对待奴隶问题上具有“完全和绝对的权力”。〔6〕这一判决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以及麦迪逊上述关于“州政府权力多而无界定“的论点,是一致的。
以第十条修正案为宪法基础,直至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年通过前,美国处于所谓“二元联邦制”(dual federalism)下,即州内经济和政治事务由州政府全权管辖,州际经济与政治事务由联邦政府管辖。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通过,实际上宣告了“二元联邦制”的终结的开始。〔7〕
为了充分理解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历史意义,我们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二元联邦制”的发展。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后建立了“邦联制”(confederation),但很快发现“邦联制”太软弱,无力应付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挑战。来自内部的危险是没有统一的纸币,农民不堪忍受用贵金属付债,终导致1786年的“谢司起义”(Shay‘s Rebellion);来自外部的危险是英国仍拒不从大湖地区撤走军事要塞、西班牙不给美国使用密西西比水路的权利,等等。因此,“联邦党人”(Federalists)决定改“邦联制”为“联邦制”,其动机在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有意思的是,《联邦党人文集。第17篇》中把“邦联制”下的地方权力比作“封建制”,〔8〕而联邦党人所要完成的则是西方历史上“第二次民主转变”。〔9〕“第一次民主转变”是希腊城邦时期,此后一般人均认为民主政体只有在小的地域内才可能实现。但联邦党人富于制度创新的想像力,他们论证说,大的共和国比小的共和国反倒更容易实现民主。《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明确指出:“对于选举公共福利的适当保护人来说,是小共和国好呢还是大共和国好?从以下两个明显理由可看出是后者较好。首先,共和国无论多小,为了防止少数人结党营私,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同时,共和国无论多大,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混乱,代表也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因此,代表人数并不同两个共和国的选民人数成比例,在小共和国代表所占比例就大一些。结果是,如果大共和国里的合适人选的比例并不小于小共和国,那末前者将有较大的选择机会,从而就有较大可能作适当的选择。其次,由于选举每一个代表的公民人数,大共和国要比小共和国多,所以不足取的候选人就更难于成功地采用在选举中常常采用的不道德手腕;同时,由于选民的自由度更大,选票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V.NewYork,1905年),〔1〕“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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